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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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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4、被害人周某甲2013年3月20日陈述:我是从2012年5月份由李某带我到世纪花园1#楼干木工活的,干到当年的10月份,当时有李某、张某、潘某乙、顾某、张某甲、刘某乙等。整栋楼全部验收后,付完全部工程工资款,后两层

4、被害人周某甲2013年3月20日陈述:我是从2012年5月份由李某带我到“世纪花园”1#楼干木工活的,干到当年的10月份,当时有李某、张某、潘某乙、顾某、张某甲、刘某乙等。整栋楼全部验收后,付完全部工程工资款,后两层(共7层)就没有付我们工资了。吕某欠我们的木工工资是吕某欠我们工人的“点工”钱,就是指不在承包木工工程活之内的其他活,是吕某请我们干的。吕某承诺每天每个工人给160元工资,工程量我们工人自己记,吕某他也天天到工地看,他也记每个人的工程量。吕某欠我的“点工”钱有一万多元。我们到年底了,都想找吕某结算要钱领到工资回家。但多次找不到吕某,电话打不通,人也见不着,找刘某某,刘某某说按合同他已将工程款付给了吕某,不应该再给我们工钱。吕某欠工人工资有六、七十人。后来我们上访,刘某某凭吕某给我们工人打的欠条补发了我们的工资。我领到了10064元工资,我们都签了字。吕某2013年2月2日给我和其他工人打的欠条是在我们多次找他要钱,他说没有钱给,后来直接找不到他人,我们到县政府上访几天后,他出来给我们工人打的欠条。欠条是吕某复印的一个模式,上面写刘某某欠工人工资,目的是他没钱给我们想让刘某某给。其实吕某欠我们的工资确实与刘某某无关,都是吕某欠我们的“点工”工资。

5、被害人张某乙2013年3月21日陈述:2012年4月份至2012年11月份,我在金诚世纪花园1#楼断断续续做了20多个工,工钱3655元。金诚世纪花园1#楼项目负责人是刘某某,是李某找到张某甲,张某甲找我,在木工组组长吕某手下干活。去之前,工钱谈的是点工每天170元,包括论平方算,我没包过不知道。平时不发工资,用钱在项目部支取,支取后吕某签名,项目部再从吕某总款扣除。吕某是世纪花园木工工程承包人,他还承包了罗山保障房、吉祥花园的木工工程,我在这两个地方都干过活。世纪花园1#楼工程进展现已基本完工。2013年春节前,我们找吕某要工钱,吕某说没有钱,打欠条让我们找项目部要。我们持吕某所打欠条找刘某某要工钱,刘某某说:“工钱已付吕某了。”我们没办法,只好去县政府找领导解决。2013年2月4日、5日,刘某某补发了我们所有人的工钱,补发了我3655元。凭的是吕某签名的欠条,他打印的,上写“世纪花园刘某甲欠工人工资”,然后写上工钱并签本人名字。罗山保障房的工钱,吕某至今还欠我500元,我有他打的欠条。

6、被害人张某甲2013年3月21日陈述:2012年四、五月份到十二月份,我在世纪花园1#楼木工支模。世纪花园1#楼工程项目经理是刘某某,木工组工程负责人是吕某,吕某与刘某某签订有木工工程承包合同。我是通过李某到该工程打工的,当时同我一起去的有七、八个人。由李某牵头从吕某手中承包1#楼的整个木工支模工程。在整个工程期间,我们共领取两次工钱,共约1万多元,每次领钱由吕某签字,从刘某甲手中领取,整个承包支模钱基本领到了。2013年2月2日吕某打的欠我3094元工资是我们为他干“点工”支模活,他承诺每人每天(1个工)170元,干一天他都记录,我们也记录。我干“点工”18.2个工,共计工钱3094元,我每次找吕某要钱他不给,就于2013年2月2日给我打个欠条。欠条是吕某打印好的,欠条上注明刘某甲欠的,其实“点工”钱与刘经理无关。这3094元是到年底,我们找吕某要钱,他不给,后来也找不到他人了,电话也打不通,我们工人几十人找刘某甲,刘说他已付给吕某整个木工工程款96%了,他不该给。所以我们农民工上访,刘某某又凭吕某给我们打的欠条给付了吕某欠我的“点工”工资,我打了领条。

7、被害人张某丙2013年3月21日陈述:我是去年四、五月份去金诚世纪花园1#楼干活,1#楼项目经理叫刘某某,我是张某甲介绍去的。承包木工的老板叫吕某,吕某给我开工资,每天工资170元,搞到快过年了,基本上要搞完了。我给张某甲干(他八个人从吕某手中承包了主体楼的支模)的只有一个工,因为我去的晚,剩下的我一共干了二十多个工,一共三千八百元到四千元。等到学生开学时,我支了两千元,剩下的吕某还欠我一千八百元(左右)。直到过年前,我们找吕某要钱,他没钱给,给我们结了账打了欠条。我们眼瞧快过年了,还要不到钱,我们没办法去政府找县政府讨要工资,后来刘某甲把我剩下的一千八百元的欠款付了,把欠条收去了。当然还有其他的民工的。

8、被害人陈某某2014年10月24日陈述:2012年9月到2013年4月份,在“世纪花园”1#楼刘某甲经理的承建工程中,吕某承包了该楼的木工工程活。1#楼开工后,吕某让我到该工地带班抓木工技术质量,当时吕某用的木工十几个工人,基础包括地下室支模工人的工资都是“点工”记工,每人每天140元、150元。到2013年4月份,1#楼的一层楼起来了,从一层拆模时,吕某又把木工工程分包了几班木工组,我管理这帮人也不听,不好带,所以从4月份我就没在该工地带班了。吕某欠了我三千多元工资,2013年底吕某签字后刘某某付了我三千多元工资。吕某与刘某某没有产生矛盾,双方签的有木工工程合同。工程期间,吕某很少到工地,他也不管理。平时就是给工人买菜,他请人做饭,有时他买些支模用的铁丝、铁钉等。按说吕某是不应欠民工工资的,刘某某都按合同支付了吕某的工程款,他给刘某某打支条领工程款。吕某领走工程款后,啥原因还欠民工工资,我不清楚。以我的几十年经验,吕某与刘某某签的木工工程合同应是与其他建筑工地工程造价是一致的,木工工程按合同的造价应该是有利润,但吕某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漏洞,工程管理很重要,管理不好也会出现赔钱的事。2014年春节前,“世纪花园”1#楼的木工到县政府上访我也去了。因为吕某欠我三千多元工资,他给我一个欠条,欠条是吕某统一打印的,他签上名字,上面写的是刘某某欠的款,其目的是让民工找刘某某要工钱,其实工钱是他吕某欠的。至于上访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当时吕某也跟着一起去的,后来在县里做的工作,刘某某又按吕某打给民工的欠条,又重新付给了民工工资,有五六十人,有十几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