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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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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5)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在西峡县某集团任销售副总经理。我认识韩某某,他是某甲公司业务经理,通过我介绍西峡徐老二给某甲公司有供货业务。每次发货都是我找徐老二老婆(谢某某),给她打电话叫她给我发货。给某甲

(5)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在西峡县某集团任销售副总经理。我认识韩某某,他是某甲公司业务经理,通过我介绍西峡徐老二给某甲公司有供货业务。每次发货都是我找徐老二老婆(谢某某),给她打电话叫她给我发货。给某甲的增值税发票是某公司开具的。发票第一次是我送到邢台的,有几次是我邮寄的,承兑汇票有时我过去拿,有时邮寄过来给我。每次都是徐某某老婆把增值税发票交给我。收款收据是徐老二填好后交给我的。

(6)证人韩某某(男,某甲公司经理)证言:内乡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张某某提供的。我们和张某某有实际的供货关系,张某甲给我公司供应的是转炉耐材,从2009年一直到2011年,但张某某给我提供的是内乡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我们财务账上内乡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是张某某提供的。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我不知道,张某某和某是什么关系我也不知道。货是张某某给我送过来的,货款每次都是张某某来领的。每次张某某来领钱时,收款收据都已经写好,上面写的是朱文斗。每次张某某来都把写好的收款收据和写好的增值税发票一块儿交给我,我每次都是给他的银行承兑汇票。

(7)证人贾某某证言:我和内乡某公司没有业务,也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我和张家港某公司没有业务关系。内乡某公司的谢某某、徐老二是通过我公司的谢安正认识的,2009-2010年间,某公司给某公司供货,因她的厂小,没有具体的业务员,就让我帮忙给他们要货款,所以在收款收据上是我的签名。某公司2009-2010年给某公司供有100多万货,这些货款都是我代收的。货都是覆盖剂。具体的用货单位是邢台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某公司和某之间可能有合同,货没有拉到江苏,是直接拉给某的。我没有去过某公司,货款都是在邢台通过刘某乙领的。

(8)证人黄某甲(男,某公司销售经理)证言:我公司在内乡某公司购买的都是覆盖剂,都是一个叫丁某某的人供应的。我不认识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其它负责人。丁某某供给我们的货都是内乡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09年至2010年共开了24份发票,总税额30万左右,详细数字以财务为准。我们付给丁某某的货款都是现金,都是给丁某某了。

(9)证人丁某某证言:我给某公司跑过一些业务,时间是2009年到2010年。我只认识某的业务员贾某某,这个公司我从来没有去过。2009年到2010年,某公司通过他的业务员贾某某向某公司发了几批货,发的是覆盖剂。具体发多少是我一个朋友刘某乙和贾某某联系的。某公司应该是向某公司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不开发票某公司是不会给钱的。某公司都是以现金形式给贾某某付款的。

(10)证人刘某乙证言:我给某公司做过一些业务,时间是2009年到2010年。我经丁某某介绍认识某的业务员贾某某,这个公司我从来没有去过。2009年到2010年,某公司通过他的业务员贾某某向某公司发了几批货,发的是覆盖剂。发了大约一二百万的样子。某公司应该是向某公司开了增值税发票,是贾某某从河南邮寄给某公司的。某公司的货物都是贾某某给送的,某都是以现金形式给贾某某付款的。

3、书证

(1)某公司证明一份

证明:2009年至2010年我公司和许某某发生供应美砂等业务,由许某某提供内乡某冶金材料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账户下在内乡某账户上,交库人为潘某某,发票12张,共计不含税金额为823109.53元,税额139928.62元,价税合计为963038.15元,以上发票在税务机关已做认证抵扣。

(2)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某公司向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所涉及的某公司的记账凭证、入库单、收款收据。

证明:2009年7月至2010年某公司向某公司提供发票12份,价税合计963038.15元,税额139928.62元,货物为水镁石、镁砂。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证明:某公司虚开给某公司的12份增值税发票已经认证抵扣。

(4)某甲公司会计赵某乙证明三份:

证明:①2009年至2011年某甲公司共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116份,金额11203160元;②某公司提供给邢台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在当地税务机关做了认证抵扣。③加盖某甲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5)某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发票及某甲公司的记账凭证、入库单、收款收据。

证明: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某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发票117份,价税合计11203160元,税额1627809.57元,货物为自流料、喷补料等。

(6)谢某某记帐笔记本复印件

第一卷P77第四行“在我公司给张总邢台开喷补料637725元×0.12=76527欠清”。

第一卷P83第三行“在我公司给张总开462410元×0.12=55489.2元欠清”。

第一卷P84倒数第二行“在我公司给张总开浇注料1486285元×0.12=178354.2清”。

第一卷P87第二行“在我公司给张总开浇注料1037045元×0.125=129630.6欠清”。

(7)某公司邢某某证明二份

证明:①2009年至2010年某公司给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4份,金额1814599.89元,税额308482.01元,均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②所有加盖某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8)2010年7月某公司向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发票及某公司的记账凭证、入库单。

(9)记账凭证、收款收据

(10)谢某某记帐笔记本复印件

第一卷P77第9行“在我公司给小贾开钢包覆盖剂349610元×0.13=45449.3元欠清”。

4、辨认笔录

许某某辨认出李某某和袁某是帮自己居中介绍开具某到某的增值税发票的人。

(二)、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虚开内乡某公司至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某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60万元,税额8717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内乡某公司主要是我经营,我用谢某某身份登记法人,发票都是我叫会计曹某某开的,生产也是我负责的。

某主要生产脱氧剂、脱硫剂、烟道灰,就这三样,其它的没有。某公司就没有生产过喷补料、自流料、镁碳砖、铁沟浇注料、手投料、贴补料、铝酸钙水泥,也没有进过上述货物,主要是烟道灰。

我和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厂没有货物来往。

2、证人证言

(1)证人汪某某(男,某厂法定代表人)证言:我2011年2月份和5月份从新密市买了一批铝酸盐水泥,大约共计1000吨,卖给我的人也没有给我开发票,当时为了让公司有进项票,我就通过网上查询找到内乡某公司,让他们分两次给我代开了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7张票号为2818726—2818729,2368017—2368019,票额为60万,税额86000元。上述税款我们某公司已经抵扣。我是通过网上信息查到内乡这个公司的,直接联系是个女的,协商后,以11%的价格分两次把税钱打给她,然后她把我要求的数额的发票和收款收据发快递给我。我和内乡某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我就是从内乡某买了这7张增值税发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