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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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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 被告人郭某乙,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

被告人郭某乙,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郭某乙赌博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郭某甲提供赌具、通讯设备、手机信号屏蔽器等工具,由被告人郭某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并安排放哨人员保障赌场安全,连续十余天在南阳市蒲山镇农户家中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按每局10%抽头渔利。2013年4月10日下午,郭某甲、郭某乙组织随锋、尹大勇等三十余人在南阳市蒲山镇郝沟王埔海家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郭某甲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共组织了三场赌局,共抽头渔利5000多元;被告人郭某乙庭审中辩称自己是第一天去赌场帮忙,只是负责倒茶、组织人员放哨。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郭某甲提供赌具、通讯设备、手机信号屏蔽器等工具,由被告人郭某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并安排放哨人员保障赌场安全,连续十余天在南阳市蒲山镇农户家中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按每局10%抽头渔利。2013年4月10日下午,郭某甲、郭某乙组织随锋、尹大勇等三十余人在南阳市蒲山镇郝沟王埔海家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于2015年3月2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

我的赌场在蒲山镇倪家洼那一带开有十几天,都是在户家开的,具体在谁家我记不住了。地点都是蒲山镇倪家洼一个叫老八的人(大名不知道)找的,我主要提供牌九,赌场内的手机屏蔽设备,放哨的人及通讯设备(对讲机),接送人的车辆。负责接送的贾二(大名不知,家是南召石门的,四十岁左右)开一辆红色面包车,车是他自己的,放哨的有两三个,我记不住名字。我给他们开工资,一晌五十元。平均每天参与赌博的有十来个人,平均每天盈利三两千块钱,十几天大概就是三四万块钱。你们公安机关抓赌的当天晚上参与赌博的有十几个,庄上还有些看的,加在一起有二十多个。赌具是牌九,主要参赌的是四个人,这四个人中有一个是庄家即推牌的,另外三个是陪门。比牌的点大小,谁点大谁赢。赌注每局最小的押十块二十,最大押二三百。一局最多能赢一两千块。其他人在旁边“钓鱼”。我抽钱是按二十到五十抽五块,一百块抽十块。都是按百分之十抽的。赌场上的人主要是我联系的,有些是跟别人一起来的。我兄弟叫郭某乙,小名叫郭二娃。郭某乙在赌场上主要是负责在赌场上维持秩序。当天晚上推庄的我不知道,陪门的有一个坡哥(不知道大名叫啥,只知道在市里居住),还有一个叫王勤的(蒲山倪家洼的,二十多岁),另外一个我也不知道叫啥名字。这十几天赌场上的人员不固定。抓赌当天赌场就在倪家洼附近,那家大门朝西,院子里养了几头猪,牌九桌在他家客厅里放着,手机屏蔽器在客厅门外东边的墙根处。我没有合伙人。当天下午四五点开始的,大概晚上八九点钟,我们准备散场的时候你们派出所的去了,接着就炸场了,人都跑了。有些是自己去的,有些跟我联系后到麒麟湖的路上接的。除了在倪家洼一带开场还有麒麟湖那一带,具体地点记不住了。放哨的人离赌场圆圈几十米的距离,放哨的具体位置都不是我安排的,都是老八安排的。老八和我兄弟他们都是一天一百块,贾二有车是一天二百块。

(2)被告人郭某乙供述:

我在赌场上招呼,一天也就是一二百块钱。赌场是我哥郭某甲开的。应该没有其他合伙人,具体我也不清楚。我也不知道开多长时间了,因为我才去有两三天时间。我对那一带不熟悉,不知道谁家。我上赌场有两三天时间,在户家开的,具体在谁家我不知道。负责接送的贾二(大名不知,家是南召石门的,四十岁左右)开一辆红色面包车,车是他自己的,放哨的有两三个,是我的朋友,平时没活干,想找个吃饭的地。我就让他们过来了,一天给他们发一百块钱。具体有多少人我不知道,因为我不吸烟,屋里烟气比较大,我也不咋往屋里去。赌具是黄色的牌九,我不来牌,具体是怎么来的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是怎么赢利的。赌场上的人具体我也不知道是谁联系的,可能是我哥郭某甲。我主要是负责赌场外边放哨的人,我也是混个工资。我喊道赌场上的有一个叫贾二,有一辆红面包车,大名不知道,是我在南召皇路店喝酒是认识的。还有一个年轻娃,大约十几岁,大名不知道,是我在南阳打台球是认识的,台球打的比较好。年纪小的是没饭吃了,想找个吃饭的地方。贾二是有个面包车没活干,想找个活,他们跟我说了,我就跟他们说我找个活,让他们去干干试试。放哨的人离赌场圆圈几十米的距离,放哨的具体位置我说不清楚,那个年轻娃在庄的西南方向的路上,贾二和另外一个人和他的面包车在庄南头靠东边一些,贾二有车是一天二百块。

2、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某证言:

我开着车堵在路口,有村上的车过了,我挪挪,如果有其他不认识的车拉的人多我就给郭二娃打电话说说。赌场的位置在蒲山镇,我因为不是蒲山的,所以不知道具体哪个村。是郭二娃让我来的,我不知道他的大名,听他说他是南阳市皇路店乡的。过完2013年春节,我因为在家没事干,就联系了郭二娃。我对郭二娃说你那里有活没有,有了给我找一个。郭二娃说我也是招呼赌场的,你也过来站在路口招呼一下,你开着车堵在路口,有村上的车过了,你挪挪,如果有其他不认识的车拉的人多你给我打电话说说。到达赌场附近时,郭二娃就带着我给我指指地点说你就在这。一般是15时左右到赌场,早了17点或18点都结束了,晚了20点多就结束了。我总共招呼过八次。八次都在不同的位置,我大概知道在蒲山,皇路店,五里庄,具体哪个村就不知道了。我只要到赌场,一般每天都发200元现金,有时场儿不好就发100元钱,都是郭二娃亲手给我的。这八次我总共得了1400元钱。郭二娃都不让我进赌场里面,我也不知道赌博的都有谁,只知道一个叫天刚的人,认识三天了,有时我自己一个人开车堵在路口,有时我开车堵在路口,天刚放哨。

(2)证人秦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