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陈秀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秀文没有单位行贿的主观故意;王广训买房150万元、买车40万元系王广训借款,不能计算为行贿数额;被告单位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被告人陈秀文为多争取铁路运输煤炭的车皮计划,多次向时任西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广训行贿,通过王广训的协调达到为其公司谋取利益的目的,其主观故意明确。对于辩护人提出王广训买房150万元、买车40万元系王广训借款,不能计算为行贿数额,经查,被告人陈秀文给王广训的190万元,陈秀文当庭供述系从与王广训约定的好处费内支出,辩护人提出系借款无证据证明,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陈秀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涉案的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所居住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同意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由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陈秀文已代缴罚金30万元,剩余70万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秀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涉案赃款400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