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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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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秀文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证明陈秀文、陈珍(真)文、蒋廷松、陈向阳共向户名王广训账号4367424228710141882的西安建设银行卡存入现金35万元,向户名王广训卡号9559980210495565710的西安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38万元,户名杨军卡号6228480210

证明陈秀文、陈珍(真)文、蒋廷松、陈向阳共向户名王广训账号4367424228710141882的西安建设银行卡存入现金35万元,向户名王广训卡号9559980210495565710的西安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38万元,户名杨军卡号6228480210044267917的西安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46万元,向户名杨军卡号6228460210000676816西安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24万元,向户名王广升卡号6228480010435388516的北京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27万元,以银行汇款方式共计存入现金人民币770万元的事实及陈秀文收到王广训退款400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广训证言

证明自2008年5月份至2011年5月陈秀文为感谢其帮助陈秀文公司解决铁路运输问题,多次向其所提供的账号4367424228710141882的西安建设银行卡、卡号9559980210495565710的西安农业银行卡及其提供的户名杨军卡号6228480210044267917的西安农业银行卡、户名杨军卡号6228460210000676816西安农业银行卡、户名王广升卡号6228480010435388516的北京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累计770万元,其中150万元系向陈秀文借款的事实及收受陈秀文现金40万元后以杨军的名义购车自用的事实和2011年3月王广训让其爱人李云向陈秀文退回400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珍文证言

证实其自2005年5月14日至2009年2月18日受陈秀文委托为生意上的事多次向户名王广训银行卡转帐133万元、向户名杨军银行卡转帐153万元。

(3)证人蒋廷松证言

证实其2006年6月7日受陈秀文委托向户名王广训银行卡转帐8万元。

(4)证人陈向阳证言

证实其2006年5月15日受陈秀文委托向户名王广训银行卡转帐6万元。

(5)证人杨绍清证言

证人杨绍清(时任西安铁路局局长)证实2005年3、4月份,王广训以解决公安局经费不足的名义让其给西安铁路公安局下属的一家公司安排车皮。

(6)证人王引平证言

证实2005年王广训告诉自己经杨绍清局长同意给公安局解决车皮弥补经费,其安排当时主管货运调度计划的负责人张靠社办理。

(7)证人康惠民证言

证实其受王广训之托帮王广训朋友走车,让当时调度所的主任庄宏帮忙安排车的事实。

(8)证人庄宏证言

证实2009年下半年康惠民交待让其对以西安铁路公安局的名义走车的西安秦楚煤炭运销公司给予关照的事实。

(9)证人张靠社证言

证实自2005年起调度所的主任王引平让其给西安铁路公安局每个月解决车皮,后西安铁路公安局的许治忠找其联系走车,2009年王引平退休后主任庄宏出同意给西安铁路公安局每个月解决车皮。

(10)证人金勇证言

证实2005年6月王广训让华安公司利用铁路运输搞经营活动,其安排许治忠具体负责,其后得知是和西安秦楚公司合作。

(11)证人许治忠证言

证实2005年王广训让陈秀文与其负责的华安公司合作,从西安铁路局要车皮搞煤炭运销,陈秀文按走的量给华安公司每吨5元管理费。

(12)证人魏巍证言

证实西安华安贸易公司收取的车皮管理费用于补充刑侦支出,2009年后就没有了。

(13)证人雷纪斌证言

证实2007年王广训让其办张银行卡,其让妻子杨军去农行办了张银行卡交给王广训。2009年11月,王广训打电话说准备在北京给孩子买辆车,让其帮忙用杨军的名字买车,车钱王广训支付的事实。

(14)证人杨军证言

证实2007年雷纪斌说王广训让办张银行卡其办了一张农行银行卡交给王广训及雷纪斌拿自己的身份证为王广训购买一辆奥迪车的事实。

(15)证人张洪海证言

证实王广训曾向其妻李红旭要过一张银行卡。

(16)证人李红旭证言

证实2011年3月10日,李云让自己配合办理一笔400万元转帐手续的事实。

(17)证人李云证言

证实2011年3月10日,王广训让自己将以李红旭名义存的400万元转给陈秀文及2009年王广训用杨军的名字购买一辆奥迪车的事实。

(18)证人姜战林证言

证实2010年其接到反映王广训在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铁路公安局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倒卖车皮的信件,当时让公安局政委张庆和找其谈话、警示。

(19)证人张庆和证言

证实2010年底因有人举报王广训存在经济问题,其曾找王广训谈过话的事实。

3、被告人陈秀文供述

2004年王广训调过来(西安铁路公安处)两个月左右,我是通过唐山铁路医院的李书记(记不清名字了)介绍认识的王广训,认识王广训不久大概是2005年3月份,西安铁路分局从郑州铁路局分出来成立西安铁路局,我的煤炭(运输)生意由郑州铁路局转到西安铁路局,我公司和王广训所在的铁路公安局有业务上的往来,所以就熟悉起来了。

我公司做的是煤炭生意,煤炭运输需要车皮计划,西安铁路公安局有车皮计划,我公司利用他们的计划来运输煤炭,然后支付西安铁路公安局代理费用。

我和王广训认识后,他知道我是做煤炭生意的,他就给我说,他能从西安铁路局要来车皮,让我与他们公安局合作,并支付给他们铁路公安局一定的费用,这样双方都有利,我公司的业务也是刚刚从郑州铁路局转到西安铁路局,我也正好需要一个铁路系统的合作伙伴,就这样我们就在一起谈具体的合作的事。大概是2005年5月左右,王广训安排他们铁路公安局一个叫许治忠的人与我一起谈合作的事,我答应按每月实际发生的运量给他们铁路公安局支付运输代理费,每吨5元。除此之外我还与王广训商量说除了给公安局正常的运输代理费外,再按每吨15-20元价格另外支付给王广训,做为给他的好处费。

因为当时铁路局的车皮计划也非常紧张,正常情况下铁路上三产部门的代理费(也叫点装费)都是30元一吨,如果仅仅给铁路公安局5元一吨的代理费用根本不能做成这个生意,所以我与王广训商量时就给他说过除了给公安局的费用之外,还要给王广训每吨15-20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