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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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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秀文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王广训通过西安铁路局要来了每月100个车皮计划给我们公司使用,其次王广训安排许治忠具体负责与我公司合作事宜并帮我公司向西安铁路局催要计划和车皮。我以秦楚公司的名义向西安铁路局计划科申报计划,许治忠向西安

王广训通过西安铁路局要来了每月100个车皮计划给我们公司使用,其次王广训安排许治忠具体负责与我公司合作事宜并帮我公司向西安铁路局催要计划和车皮。我以秦楚公司的名义向西安铁路局计划科申报计划,许治忠向西安铁路局催批计划和向调度部门催要车皮,我公司按照每月实际运量支付许治忠公司代理费。

自2005年5月份到2011年2、3月份,每月多则走百十车,少则走十几、几十车,个别的月因为铁路部门的特殊情况没有走车,具体一共走了多少车记不清了,反正我公司一走车就会支付给铁路公安局代理费和给王广训好处费。

许治忠以西安铁路公安局一个下属公司的名义与我们公司一起谈合作的,公司的名字好像是叫西安华安工贸公司,许治忠是该公司经理,我们公司支付给他们的代理费是按每月走的量给的每吨5元,都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每月月初我就把上个月该给的代理费交给了许治忠,他在公司或公安局咋入账的,我不清楚。

2009年王广训调走以后我们公司在发运煤炭过程中,走车出现了一些困难,这时我给王广训说了这个事,王广训说他帮我问问这个事,具体王广训咋问的我不知道,只是中间王广训让我给西安铁路局工会主席康主席联系了一次,给他说了一下我公司的运输情况,后来公司的煤炭运输也就正常走车了。听他们铁路局内部的人说我们公司还以铁路公安局的名义在走车。这时我公司走车找的是王广训,王广训已经不是铁路公安局的人了,我公司能走车都是王广训帮的忙,我只认王广训,所以我不再给铁路公安局支付代理费了。

我公司给王广训付钱从2005年开始到2011年结束,因为2011年以后我公司暂停了煤炭运销业务,所以就不再给王广训钱了。

王广训给我提供过他自己银行账号两个,一个是建行卡号,一个是农行卡号,杨军两个农行卡号,王广升一个农行卡号,一共5个账号。我记得我给这5个账号打款的时间顺序,首先是给王广训的建行卡和农行卡打款,然后是向杨军两个农行卡打款,最后是向王广升农行卡打款是在王广训到北京工作以后。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但我支付的钱都是通过银行汇款都有支付凭证,具体数额以银行的打款记录为准,共计向王广训给我提供的5个卡号上打了770万元。

2008年5月14日向王广训打50万元钱是他当时说是要买房之类的事,他问我要的,我当时就提前给他预支了50万元钱。2009年2月17日和2月18日向王广训支付150万元钱是当时王广训要调回北京了,他向我提出多给他点钱,他想在北京买房子,我先是问他100万够不够,他说不够所以后来给他打了150万元钱。

大概在2008年,王广训的女儿上最高检上班之前的一天,王广训给我说:女儿王菁要到高检上班了,离家路途比较远,想买个车。我当时就说:给小孩买车需要多少钱。王广训说买个差不多的四五十万。我就给他准备了40万元钱现金,我自已开车到西安王广训住的铁路局小区旁边的马路上给他的。这40万元钱也是从我们秦楚公司发煤该给王广训的好处费里预支的。王广训给他女儿王箐买个奥迪车。以上一共是810万元钱。

2011年3月份,王广训让他爱人李云给我退了400万元钱外,其他的钱王广训没有退还给我。2011年3月初,王广训的爱人李云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北京,在北京我们见面后,李云给我说:你与王广训之间的事我知道,拿你的这些钱不合适。并让我把我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她,开始我还不想给她说卡号,在李云的坚持下我才把我的银行卡号给了李云。过了几天后我看我的银行账号上多了400万元钱,给李云打了个电话后确认是李云给我打的钱。当时我没有多问,后来我知道当时有人告他的状,说他收别人的钱。

我侄子陈向阳2008年到西延公司上班的事,我给王广训说过,之前他也帮我找了人,才让我侄子到西延公司上了班。因为走车的事我都给了他不少钱,为侄子上班的事他虽说也帮了忙,我也很感激他但平时我都不断给他走车的好处费,也就没有必要另外再给他钱。

被告人陈秀文的供述证明其自2005年5月至2011年5月份为感谢王广训帮助其担任法人的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铁路运输分多次向户名为王广训账号4367424228710141882的西安建设银行卡、卡号9559980210495565710的西安农业银行卡及王广训提供的户名杨军卡号6228480210044267917的西安农业银行卡、户名杨军卡号6228460210000676816西安农业银行卡、户名王广升卡号6228480010435388516的北京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累计770万元、2008年送给王广训现金40万元的事实及2011年3月10日王广训之妻李云向其退回400万元的事实。

上述被告人陈秀文的供述、证人王广训、陈珍文、蒋廷松、陈向阳、杨绍清、王引平、康惠民、庄宏、张靠社、金勇、许治忠、魏巍、雷纪斌、杨军、张洪海、李红旭、李云、姜战林、张庆和证言,能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人陈秀文任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陈秀文向时任西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广训多次行贿,王广训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于2005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帮助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协调铁路运输,陈秀文向王广训行贿81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文在任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多争取运输煤炭车皮计划谋取利益,向时任西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广训多次行贿,合计人民币8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秀文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胥建提出,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变更为现在的公司,原公司2005年8月31日至2011年1月28日发生的行贿与我现在的公司无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经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0月13日变更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名称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原单位在实质上没有被注销,而只是股东及法人名称的变更。所以变更后的单位是原先单位的延续,其变更后的单位是前单位行贿的间接受益者,它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胥建提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