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天冷的时候一天晚上,我和惠召我们两个在南阳市雪枫桥附近偷过一辆停在路边的一辆大卡车上的油,当时偷了有四五桶柴油。后来由惠召联系的买家,我当时和他一块去卖的,快到惠召的家的地方有一家小加油站,我们将油卖到那爱加油站了。当时卖了的价钱是一桶一百多元钱。大概卖有五六百块钱,除去我们租车的钱,剩下的钱我们两个平分了。 该供述证实被告人唐磊伙同惠召抢劫的事实,证实自己伙同惠召盗窃的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大概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那天晚上我从网吧出来骑着自行车走到快到第二人民医院那时,我看到一个男的坐在路边,我看他喝醉了,我想着看他身上有无钱,准备从他身上偷些东西,我从这个醉汉身边走了有几趟,但我看他有些醉又有些不醉,我也没敢下手偷.我正准备走时这时过来一个骑摩托的瘦高男跑到我身边,他问我那个醉汉身上有无钱,我说不知道.他说他也盯着这个男的好长时间了,看着这个男的喝的不是太醉所以也一直没感下手去偷.后来我要走时,这个骑摩托的高个男又追上我对我说"出去转转?"我说转啥,他说出去看看有无抢包的机会.我说行,后来我们也没偷这个醉汉男。我就坐上他骑的摩托在南阳市区转,当天没有找到合适机会就没有动手抢,第二天晚上也没有抢到。 2014年9月13日凌晨,我一个人在南阳市区转悠,看有没有汽车忘记关车门或者窗户好下手偷点东西。当我转到魏公桥往南200米左右时路西时我发现有一辆白色长城牌汽车副驾驶窗户没有关,于是我就从车窗爬进车内将车内的驾驶证、一部黑色中兴手机、银行卡、一件黄色呢子大衣偷走了,还有七八元零钱我也偷走了。银行卡我扔了,驾驶证名字叫白某甲,驾驶证和手机都放在家里,衣服我自己穿着。2014年2月3日晚上我又一个人转到天山路都市春天西门外的路边,看到一辆白色轿车车玻璃没有关,于是我就钻进车内,将车内的一个男士包偷走了。包内装有赵某某的身份证、几张银行卡、还有700元左右的现金。银行卡我扔了,身份证放在我的家中。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转到南阳市工农路瑞泰酒店附近的路边时我看到一个男的喝醉了躺在路边,这个男的身边放着一个男士包和一串车钥匙,我看周围没有人就将包拿上走了。这个包里装有杜某和杨朋的身份证、杜某和赵博的驾驶证、赵博的警官证、南阳市公安局车队洗车卡、还有银行卡、大统的购物卡两张(每张1000元)、万德隆的购物券800元左右、现金900多元。银行卡我扔了,购物卡和购物券我花了,其他的东西放在我家中。2014年4月29日晚上23时许我一个人转到南阳市独山大道钱柜KTV附近时我看到一个男的喝醉了躺在路边,于是我就过去将他装在裤子口袋的钱包偷走了,钱包里装有白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名片和1000元左右的现金,他口袋里也有几十元零钱我也掏走了。钱包和银行卡我扔了,他的身份证在我家放着。大概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在市区一个人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当转到南阳市天山路星光幼儿园附近时看到有一辆越野车的车玻璃忘记关了,于是我就钻进车内将车内的一个男士钱包偷走了,钱包里装有徐健的身份证、银行卡和700多元钱。钱包和银行卡扔了,身份证放在家里。2014年过完年之后的一天晚上,我转到南阳市天山路与仲景路交叉口第一水城对面时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后边车玻璃没有关,于是我就钻进去将车内的一个小包偷走了,包内装有卢某的临时身份证和银行卡、没有现金。我将银行卡扔了,将身份证放在了家中。 我所骑的电动车是今年六七月份我在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钱柜东边)一家网吧门前人行道上碰着一个男的喝多了,电动车在他旁边放着钥匙没有拨出,我就把电动车骑走了。这时一辆白色踏板本田电动车。 该供述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供认自己伙同惠召多次盗窃的事实事实。 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 大约有二三年左右的八九月份后半夜,我在我朋友田某家睡觉时被田某的老表姓惠的男子叫起来,说网吧门口有个摩托车,他想骑,还说没有警报器,锁还是钢丝锁着,他让我也去帮忙,而后姓惠的男子在田某家中又拿了个剪钳,田某骑电动车带着我们去把这个摩托车偷走了。摩托车后来惠召骑走了。后来吃饭时,惠召说摩托车卖掉了,有钱了,请我们俩吃了饭。但具体怎样卖的,卖给谁了他也没有说。 该供述证实被告人宁某某伙同惠召、田某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大约有二年左右的八九月份,我和惠召骑电动车回我家南阳市汉画馆上坡处时,惠召看见一男式125型摩托在路边网吧门口停着,他见没有人看,他让我下来,他说没有车骑想整个(偷个),而后我们就停下电车后,惠召过去看,他说有大锁锁着也没有弄开,而后我们就回去睡觉,回家后我的一个朋友宁某某(外号胖子)在家里睡觉,我也正想睡觉时,惠召可能见我们家有剪钳在房间里放着,他说想整这个车骑,而后他又去房间内叫胖子起来,说让一块去,而后我们三人就又一块出去,我们三个人骑着电动车到达停摩托车的地方后,我们到摩托车边,惠召我们三个人一起把这个摩托车的大锁剪开,惠召骑着摩托车走了,我和胖子骑着电动车又到我们住的地方了。 他开始就没有说这个事,后来他请我和胖子吃饭时,他说摩托车卖掉了,有钱了,请我们俩吃了饭。但具体怎样卖的,卖给谁了他也没有说。 该供述证实被告人田某供认自己伙同惠召、宁某某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大约有二三年左右的八九月份,我们一个村的叫惠召的男子骑着摩托车到我们村上,他说他的一个朋友一摩托车没有人用了,想卖掉,而后我也想要一个代步工具,他找我说想把摩托车卖掉,后来我也想找个代步工具,他说把这个摩托车以700元给我,我看也行,我就给他了700元,把这个摩托车买了下来。 这个摩托车的来历他说是他朋友二三年不用,而后想卖掉的。 该供述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购买惠召盗窃所得的一辆摩托车的事实。 6、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本案所涉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宛龙价证鉴(2014)206号和宛龙价证鉴(2014)229号。鉴定意见:铃木25摩托车鉴定价值3200元人民币;本田125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五羊本田踏板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黑色小米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大显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中兴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新大洲125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并附价格鉴定结论明细。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六名被告人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