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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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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惠召抢劫、盗窃,被告人唐磊抢劫,被告人周某某、田某、宁某某盗窃,被告人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4年9月15日凌晨,我当时骑着摩托车接近受害人时,受害人回头看见我们离她比较近就往路中间的护栏上靠,我就往他前面超车,让唐磊接近她抓包。可能离她比较近,那个女的就摔倒在护栏边,唐磊也没有能够抓住包。唐

2014年9月15日凌晨,我当时骑着摩托车接近受害人时,受害人回头看见我们离她比较近就往路中间的护栏上靠,我就往他前面超车,让唐磊接近她抓包。可能离她比较近,那个女的就摔倒在护栏边,唐磊也没有能够抓住包。唐磊见我超车了没有抓住包就对我说站住站住,我就将摩托车掉头骑到受害人身边,唐磊下车去抢那个女的手中的包,那个女的还在地上手中拽着包,唐磊对那女的大声说话意思把包给他。我就说咋着哩意思就是让这个女的放松警惕。唐磊拽了有两下没有拽下来,第三下把那个女的手中的包拽下来了,而后我们就骑摩托车沿中州路往西跑了。

去年九、十月份我和唐磊北京路雪峰大桥下面的工地、北京大道以及车站路等地偷了四次后八轮大车油箱的柴油;两年前我和孟某(音)在红庙路网吧(农校后门附近)偷了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就是2014年9月15日凌晨抢劫骑的摩托车)。我和孟某(音)两年前还在南阳大桥东头偷了一辆红色的125大摩托车,卖给同村的惠某。

大约有二年左右的八九月份,我和田某骑电动车回田某家,在南阳市汉画馆上坡处时我看见一男式125型摩托在路边网吧门口停着,我见没有人看就对田某说没有车骑想整个,而后我们就停下电车我过去看,看到大锁锁着也没有办法弄开,我们就回去睡觉。田某的朋友胖子也在家中睡觉,我把胖子叫起来说网吧门口有个摩托车,摩托车没有警报器,但是用钢丝锁锁着,我让胖子也去帮忙,后来在田某家拿了个剪钳,田某骑电动车带着我们去汉画馆附近的鑫海网吧,而后我和胖子到摩托车边用剪钳将后边的大锁剪开,我将摩托车骑走了。胖子和田某回去又睡觉了。

我把这辆摩托车以七百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闫某某。我没有给田某和“胖子”分钱后来请他们两吃了个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说摩托车卖掉了,有钱了,请你们俩吃个饭。但具体咋卖的,卖给谁了我也没有说。

我和一个胖胖男(唐磊)在南阳市区范围内抢夺了七起:(1)是距离现在有个一个月左右一天凌晨1时多,我和胖胖中州路与仲景路口东边抢了一男一女的包;(2)还有一天凌晨一点左右,我和胖胖在仲达路抢了一个女的的包;(3)还有一次是在南阳市电视台附近我们抢了一个小妮的包;(4)在仲景桥上抢了一个老女人的包;(5)在仲景桥的南头些抢了一个骑电车的小妮的包;(6)在南阳市白河桥南头处抢了一个小妮的包;(7)在白河桥南头第一路口东边抢了一个骑电动车女的的包。

我是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觉得干这些容易,来钱也快,正好也碰到了像胖胖男(唐磊)这样的同伙就干起来了。

该供述证实被告人惠召供认自己伙同唐磊抢劫的事实,证实自己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的事实,证实自己伙同他人多次抢夺的事实,证实自己将盗窃的摩托车卖给惠某、闫某某的事实。

被告人唐磊的供述:

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大概就是今年9月十几号的一天我老家有几个朋友来南阳准备坐车去外地打工,找到我了,我后来喊着惠召一起吃饭喝酒。喝完酒惠召骑着摩托带着我走到了中州路那惠召给我说:“你瞅着给前面那个包抢了”,后来惠召骑着摩托靠近那个骑电车挎着包的女的,惠召开着摩托超车到那个女的前面,用摩托车给骑电车那个女的捌了下,那个骑电车的女的连着电车和人一起摔倒在地上,我当时坐在摩托后面伸手上去抢那个正要摔倒在地的女的身上的包,我伸手去抓那个包,但没有抓抢过来。因为我没有抢到包,惠召将摩托车又原地调个头,又朝那个摔倒地了的女的方向行驶,快到那个摔倒的女的身边时,惠召停下车来对我说让我下去将那个女的包再去抢过来,后来我从摩托车上下来,又走到那个女的身边,我上去拽那个女的包,那个女的拽着包不松手,我用力拽了第二下才将包拽过来。之后我快速跑到惠召的摩托车上他骑着摩托带着我就逃跑了。后来惠召分给我一百元,其他的东西他都拿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