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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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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重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3、证人薛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自己在农林科学院财务科工作,2011年4、5月份转给丁某某20.963万元土地收益款,2011年年底经手将单位的60万元转给丁某某。2012年7月,自己和丁某某在焦作市新华街和解放路交叉口

13、证人薛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自己在农林科学院财务科工作,2011年4、5月份转给丁某某20.963万元土地收益款,2011年年底经手将单位的60万元转给丁某某。2012年7月,自己和丁某某在焦作市新华街和解放路交叉口的建设银行,丁某某取款20.963万元现金,又一起到焦作市商业银行建东支行,把20.963万元交到单位基本户。

14、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科技楼管理中心的分工情况,自己负责管理科技楼管理中心账目和现金管理工作,丁某某共交给自己39.037万元。时间是2012年6月22日8万元、2012年6月25日10万元、2012年6月29日8.65万元、2012年8月24日12.387万元,共计39.037万元。另外交有7318.44元利息。

1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成立科技楼管理中心是单位班子开扩大会议决定的,丁某某是负责人。单位给丁某某60万元,其中39.037万元用于归还科技楼集资款,20.963万元是用于归还购张某甲房款时从我院财务上的借资。丁某某将60万元为他人完任务、放到投资担保公司及其他公司,曾征求过自己的意见,自己告诉他要保证资金安全并要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但单位没有开会研究过此事。2012年6月,市检察院在对我院查账的时候,自己问过丁某某,他告诉这笔钱保值增值了。2012年8月,丁某某将60万元增值的7300余元交到孔某某管理的科技楼管理中心账户上。以自己在检察机关的证言及检察院调取的实际情况为准。

16、证人郜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不知道单位什么时间给丁某某60万元,丁某某也没有给自己汇报过。2012年5月底或者6月初的时候丁某某称他管理的钱放出去挣高利息,自己明确告诉这样不合适,收不回来就麻烦了。2014年5月28日,我们单位召开了班子(扩大)会,当时针对丁某某的问题,班子成员每人发了一份材料,但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自己也没仔细看这份材料就签了字。2014年7月18日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也是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后,领导班子为给丁某某减轻罪责而写的,与真实情况不太一致,以自己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为准。

1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单位没有开会说过把60万放出去挣高利息。2011年年底自己在外工作期间,丁某某曾征求过自己的意见,自己明确表示担保公司风险太大,不能放。2010年2月份的时候,班子会研究过年走关系,让自己从丁某某处支取了3000元,不知道这3000元是什么钱。农科院在2014年5月28日和7月18日分别向中站区检察院和中站区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具体内容与真实情况不太符合。以自己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为准。

18、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实成立科技楼管理中心是单位开班子扩大会议决定的。单位在2011年12月曾经转给丁某某一笔款。在2012年上半年一次单位集体劳动的时候,丁某某给自己说钱要换个利息高点的单位,增加些收入,自己当时说钱放哪都中,但是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单位没有集体研究过。以自己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为准。

19、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成立科技楼管理中心是单位开班子扩大会议决定的,以丁某某名义和张某甲签订买卖协议也是单位开会讨论决定的。单位与丁某某签订协议是班子会开会说过,意思是走形式也是为单位办事的。2011年12月单位向丁某某支付60万元自己不清楚,丁某某也没有说过具体用途。自己单位给中站区检察院和中站区法院的情况说明上面的具体内容与真实情况不太符合,以自己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为准。

2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在60万转到丁某某账户后,丁某某只是在2012年7月份的时候给自己说过将60万放到外面挣高利息,自己明确表示不能。丁某某也没有说过具体把钱放在哪里。以自己在检察机关的2014年6月21日的证言为准。

2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成立科技楼管理中心是单位开班子扩大会议决定的。单位给丁某某60万元的事情自己不清楚。2010年年底,快到春节了,段某某院长安排自己拜访领导,又安排丁某某送来7000元钱拜访领导用,丁某某给自己讲这是收取的土地租金。

22、农科院会议记录三本,证实回购科技楼农科院领导班子开会研究整个过程。

23、银行往来凭证及其他书证,证实2011年12月21日从焦作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在商业银行的账户转到丁某某个人的商业银行账户上60万元,后丁某某又存入建行以及将款借给融元担保公司和焦作市炎林江贸易有限公司的时间、金额和还款的事实。

24、河南省融元投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实河南省融元投资担保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5、焦作市炎林江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焦作市炎林江贸易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6、丁某某的光大银行明细查询,证实2012年5月3日陈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从自己光大银行的账户转给丁某某光大银行账户50万元、9500元、1000元。

27、河南省融元投资担保公司证明及陈某某情况说明,证实丁某某将50万转入其个人账户后,陈某某又将50万以现金方式存入公司出纳史某某账户。

28、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取款凭证、中国光大银行进账单,证实2012年5月25日汪某某代理丁某某,从丁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上转42.5万元到焦作市炎林江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的账户。

29、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证实焦作市炎林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的6月12日通过公司建行账户转款60万到丁某某的建行账户。

30、焦作市炎林江贸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焦作市炎林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借丁某某42.5万元、5.5万元,6月7日借丁某某12万元,同年6月12日归还60万元给丁某某。

31、相关票据,证实孔某某于2012年6月22日收到丁某某转农林科学院付丁某某科技楼第九层房款8万元、2012年6月25日收到10万元、2012年6月29日收到8.65万元、2012年8月24日收到12.387万元;2012年8月24日收到丁某某转来农林科学院付丁某某科技楼第九层房款利息7318.44元;2012年6月25日丁某某、吴某将10万元退还出资人程某后将程某的收到条交给孔某某后,孔某某给丁某某开了10万元的收据;2012年6月29日丁某某、吴某将8.65万元退还出资人薛某(4万)、王某某(4.65万)后,将两份收条交给孔某某后,孔某某给丁某某开了8.65万元的收据;2012年6月22日丁某某、吴某将8万元退还出资人辛某某(7.4万)、徐某某(0.6万)后将将两份收条交给孔某某后,孔某某给丁某某开了8万元的收据;丁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交给孔某某现金7318.44元(利息)元及12.387万元。

32、焦作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证明,证实丁某某系农林科学研究院正式在编人员。2009年1月至今在焦作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工作,2009年12月至今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33、焦作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干部任免表,证实丁某某于2009年12月4日被任命为焦作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中共焦作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委员会证明,证实丁某某经焦作市委组织部备案,享受副科级待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