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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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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向段某某要这30万元和装修款是因为2009年段某某借用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丰港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一个标段,借用重庆市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过泉河铺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一个标段。2010年

向段某某要这30万元和装修款是因为2009年段某某借用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丰港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一个标段,借用重庆市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过泉河铺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一个标段。2010年段某某借用重庆市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过固始县城郊乡土地整理项目的一个标段。2011年段某某借用重庆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过固始县2011年补充耕地项目的一个标段,以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固始县2011年补充耕地项目一个标段。2012年段某某借用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固始县丰港乡土地整治项目一个标段。2009年,在竞标前段某某在郑州给我说,他是干工程的,也能干土地整理项目,他让我帮忙疏通一下,确保他中标成功,将来赚钱了有我的一份,我就积极给他帮忙了。之后在每次竞标前,他都打电话给我说了他借用资质的公司名字,我会给代理公司的宋经理说让他关照,我也给唐某某说了一下让他关照段某某。之后段某某这几年顺利中标了6个工程。另外段某某干的工程实际上是我帮忙找的当地人干的,在工程款结算、验收、支付工程款、工农关系协调都给他帮忙了。鉴于这几个原因,我就问段某某要了30万元和装修款。

(2)侦查阶段的后期供述与辩解:我问赵某某要这185万元是因为2006年赵某某竞标祖师乡项目时,借用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和其他2个公司的资质,中标后,胡总干不成了,赵某某让我给她合伙干,我同意后,赵某某接手了。我帮了赵某某一是平稳物价,我口头对外宣布水泥、石子、沙的价格、用工的价格等,高于这些价格的,工地一概不要,如果有人到工地闹事,我就到工地出面制止;二是协调施工方和当地农民的关系,如施工中压住路、压住地了我就出面协调,防止村民讹诈施工方。

2010年7月份我给段某某打电话说买房需要用钱,跟你借30万,段某某说可以。当时我想借此机会试探一下段某某,看他挣住钱没有,如果他给我30万,我还他时看他要不要,他要是要说明他没有赚住钱,不要的话说明赚钱了,这30万算是兑现承诺了。2010年底我说想装修房子,让段某某给我找一家装饰公司,装修款也是段某某出的,事后段某某没有要过钱,因为我是借他的钱。有一次跟段某某吃饭说过要还他钱,段某某说有钱不着急,随后我俩没说过这个事。

我没有给赵某某、段某某退过钱或物,因为赵某某是应该给我的,段某某是借的。

(3)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一共给我185万元是我俩合伙做的土地整理项目,他给我这些钱是找的招标公司,所以赵某某能够顺利中标,我就相当于联络员,我没有任何照顾。我和赵某某没有合伙协议,我和赵某某、赵某某的老公在固始一个宾馆谈的,约定五五分成,我负责协调建筑公司与当地关系,负责进料价格的控制。我买刘某某的房子钱不够借了段某某30万元,没有打借条,因为我和他叔段某甲是亲家,我们之间算是亲戚关系所以没打借条,后来我装修房子他垫付了十几万元,我给装修公司付了十几万元,有没有开收据记不清了,付现还是刷卡记不清了。段某某做了几个工程我不清楚,也没有照顾过。

(4)庭审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起指控事实:赵某某一共给我185万元是我俩合伙做的土地整理项目,2006年赵某某竞标祖师乡项目时,借用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和其他2个公司的资质,中标后,由于她们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和现场严重不配套,施工遇到障碍,北京的胡总就不想干了,赵某某让我给她合伙干,并表示如果我和她合伙她就接着干,如果我不和她合伙,她也不干了。我同意后,我和赵某某、赵某某的老公史某某在固始一个宾馆谈的,约定五五分成,我负责协调建筑公司与当地关系,负责进料价格的控制。赵某某经常不在工地,我经常在现场招呼着。我和赵某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也没有货币出资,但我有劳务付出,这185万元是我合伙所得。但是,如果法庭认定我这种行为违法构成受贿罪的话,我也愿意认罪服法,接受处罚。

第二起指控事实:我对起诉书指控索取段某某30万元购房款及收受段某某102619元房屋装修款无异议,认罪服法。

2、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韩某某在固始投标,自己没有公司通过借用他人资质并且找人“陪标”的办法,再加上韩某某在评标环节进行了操作,韩某某称已经打了招呼让有事找唐某某,后顺利中标6个工程,中标后工程均转包给他人施工了,6个工程一共盈利100万元左右。有一次其和韩某某在郑州见面,给韩某某说工程挣到钱后有他一份,韩某某说好的。后韩某某向其要30万元,其按韩某某的要求打到了刘某某的账户上。另外,在装修房子过程中为韩某某支付了102619元装修费。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在韩某某的照顾下自己使用他人资质并采取“陪标”的方式投标工程,每次招标前韩某某会告知自己招标信息,然后自己告诉韩某某投标的公司、陪标的公司,让韩某某帮忙并最终中标。中标后,2010年之前的项目都是自己组织施工,2010年之后都是转包给当地人施工的。期间,韩某某提出过要与自己合伙,但考虑到如果同意合伙,作为外地人,工程上会受到韩某某的控制,如果不同意合伙,以后可能就得不到韩某某的照顾,所以,自己并没有答应也没有否认合伙,只是多次给韩某某说,等工程中标后,将来挣钱了肯定不会亏待韩某某,也就是给韩某某一些好处费,这一点自己和韩某某都心知肚明,但是当时并没有明说要给韩某某具体多少钱、什么时间给。我也没有在任何公开场合说过和韩某某是合伙关系。

2006年韩某某提出要钱,考虑到自己曾经承诺过韩某某,韩某某也确实帮了不少忙,再加上后续很多事情需要他协调,就答应给他钱,一共给韩某某农行账户转了100万。2009年春节前,韩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过年了需要用点钱,让准备10万元钱,自己按照韩某某的要求将10万元打到了李某某建设银行的一个帐号上。2010年6月份,韩某某打电话说办事要用钱,让准备60万元,自己按照韩某某的要求将60万元打到了刘某某的帐号上。2010年7月份,韩某某又给打电话说钱不够,让再准备15万元,自己按照韩某某的要求再次将15万元打到了刘某某的帐号上。

4、证人王某某当庭证言,证实多次在吃饭时、宾馆里听赵某某和韩某某说过他们两个人是合伙关系,自己还与二人碰酒祝贺合伙愉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