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14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杨秋生伙同被告人张卫东骑摩托车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一峰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赵某的一辆五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0元。杨秋生被当场抓获。现该车已追回已还被害人。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杨秋生、张卫东供述,被害人赵某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赵某提供的五羊电动三轮车的车辆信息、现金收据复印件各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发还物品清单1份、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9、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薛伟伙同被告人张卫东骑摩托车窜至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面包爵士店门口,将被害人穆某娜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伟、张卫东供述,被害人穆某娜陈述,证人刘长红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发还物品清单1份、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0、201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薛伟伙同被告人张卫东骑摩托车窜至周口市商水县交警队对面万果园门口,将被害人张乙某的一辆康尔斯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伟、张卫东供述,被害人张乙某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张乙某提供的康尔斯电动三轮车用户保修卡复印件1份、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1、2014年8月4日晚,被告人薛伟伙同被告人张卫东骑摩托车窜至周口市常青街万果园门口,将被害人彭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张卫东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给被告人朱洪霞,朱明霞明知赃物而购买。现该车已追回已还被害人。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伟、张卫东、朱洪霞供述,被害人彭某陈述,证人李艳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彭某提供的爱玛牌电动车用户保修卡、车辆信息复印件各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发还物品清单1份、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2、2014年8月5日晚,被告人薛伟伙同被告人张卫东骑摩托车窜至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奥翔健身房楼下,将被害人王甲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人民币1260元。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伟、张卫东、朱洪霞供述,被害人王甲某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王甲某提供的新日牌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1份、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3、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薛伟伙同被告人张卫东骑摩托车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董万果园门口,将被害人钱某的一辆澳柯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后二人被当场抓获。该车已追回已还被害人。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伟、张卫东、朱洪霞供述,被害人钱某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钱某提供的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现金收据各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发还物品清单1份、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4、2014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薛伟伙同被告人张卫东骑摩托车窜至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与七一路交叉口南侧361专卖店门口,将被害人葛某的一辆四季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薛伟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给被告人马东兴,马东兴明知赃物而购买。后马东兴又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赵新胜,赵新胜明知赃物而购买。该车已追回已还被害人。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伟、张卫东、马东兴、赵新胜供述,被害人葛某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钱某提供的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现金收据各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发还物品清单1份、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5、2014年7、8月份,被告人薛伟在周口市荷花市场东门口南侧,盗窃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0元。后薛伟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马东兴,马东兴明知赃物而购买。该车已追回已还被害人。 本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伟、马东兴供述,证人苑涛证言,扣押物品清单1份、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6、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薛伟窜至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新建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将被害人鲁某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后薛伟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朱进前,朱进前明知赃物而购买。该车已追回已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