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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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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先等人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四、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将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卖给被告人袁国军。后被告人袁国军伙同姜凤先将女婴卖给被告人李常保。被告人李常保又以30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安阳县北郭乡东

四、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将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卖给被告人袁国军。后被告人袁国军伙同姜凤先将女婴卖给被告人李常保。被告人李常保又以30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的村民程某某。案发后,被拐卖女婴已被解救至安阳市福利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姜凤先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天,其从云南购买一名女婴坐汽车来到安阳后,在安阳高速服务区通过袁国军将女婴卖掉。

2、被告人袁国军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天,其和姜凤先联系,在京港澳安阳服务区见面,并由其联系和姜凤先一起将女婴卖给李常保。

3、被告人李常保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天,袁国军通过其将一名女婴卖给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的程某某。

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左右,其通过李常保在安阳县北郭乡以30000元价格购买一名女婴。

5、安阳市福利院的证明及被解救女婴照片证实,该女婴已解救至安阳市福利院。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五、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内将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卖给被告人袁国军,袁国军伙同姜凤先将女婴卖给了安阳县北郭乡的李常保。后被告人李常保又以31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安阳县吕村镇东洋凡村的孟某某。被拐卖女婴已被解救至安阳市福利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姜凤先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天,其从云南购买一名女婴坐汽车来到安阳后,在安阳高速服务区卖给袁国军。

2、被告人袁国军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份的一天,其和姜凤先联系贩卖女婴,在京港澳安阳服务区接上姜凤先,并由其联系和姜凤先一起将女婴卖给李常保。

3、被告人李常保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份左右,袁国军和其联系,通过其将一名女婴卖给安阳县吕村镇东洋凡村的孟某某。

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秋天,其以31000元的价格在安阳县北郭村集市上从李常保处购买一名女婴。

5、安阳市福利院的证明及被解救女婴照片证实,该女婴已被解救至安阳市福利院。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六、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将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卖给袁国军,袁国军将女婴送到河北省临漳县临漳镇刘青连家中,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刘青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姜凤先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天,其从云南购买一名女婴坐汽车来到安阳后,在安阳高速服务区通过袁国军将女婴卖掉。

2、被告人袁国军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和姜凤先联系购买一名女婴,将该女婴卖给李常保,李常保称该女婴有病将女婴退回后,其又将女婴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刘青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七、2011年的9月以后,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服务区先后将两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卖给袁国军,后袁国军伙同鄢巧兰将女婴送到原安阳南收费站下站口附近将女婴卖给王香玲,王香玲又同袁国军将女婴送到安阳县安楚路豆官营路口,均以23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李常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姜凤先的供述证实,2011年,袁国军与其联系贩卖女婴事宜,由其从云南以1000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两名女婴坐汽车来到安阳,在安阳高速服务区通过袁国军将女婴卖掉。

2、被告人袁国军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先后两次和姜凤先联系贩卖女婴一事,并在安阳京珠高速服务区与姜凤先见面,两次均和鄢巧兰一同将女婴在高速路口卖给王香玲。

3、被告人鄢巧兰的供述证实,2011年有两次,袁国军和其一起开车到京珠高速服务区接上从云南来安阳贩卖女婴的姜凤先,并由其联系先后将两名女婴卖给王香玲。

4、被告人王香玲的供述证实,2011年9、10月份左右和当年冬天,由鄢巧兰联系,袁国军开车和鄢巧兰先后两次在安阳南高速出口卖给其两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其均以23000的价格将两名女婴在北郭乡与豆官营路口卖给李常保。每个女婴其从中牟利100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八、2011年农历四月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安阳市将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卖给鄢巧兰,后鄢巧兰伙同袁国军将该女婴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临漳县孙陶镇的潘某某(已判决)。潘某某经人介绍将该女婴卖给他人收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姜凤先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天,其以10000元的价格在云南购买一名女婴后与鄢巧兰联系,来到安阳后,由鄢巧兰和潘某某联系,袁国军开车将其带至潘某某处通过潘某某将女婴卖掉。

2、被告人袁国军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天,鄢巧兰让其开车将她和姜凤先送到河北孙陶镇潘某某处,姜凤先当时抱着一名出生不久的女婴,后来其知道是通过潘某某贩卖女婴。

3、被告人鄢巧兰的供述证实,2011年,在卖给刘青连女婴后的一天,姜凤先再次与其联系贩卖女婴一事,其和潘某某联系后,与袁国军、姜凤先一起开车到河北潘某某家将女婴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

4、同案犯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共参与拐卖过5个女婴。其中鄢巧兰卖给其2个女婴,姜凤先卖给其3个女婴。和鄢巧兰一起来其家中贩卖女婴的还有袁国军。

5、辨认笔录:潘某某辨认出卖给其女婴的是袁国军、鄢巧兰和姜凤先。

6、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法院对潘某某的判决书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