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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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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大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乙未依法为豫APG591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乙未依法为豫APG591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李乙本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份额,鉴于李乙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且原告人无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李某甲继承有李乙的遗产,故原告人请求李某某、杨某、李某甲承担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大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各项损失共计116410元;赔偿原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项损失共计33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损失10000元;赔偿原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应当分别赔偿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各项损失共计246770.72元;赔偿原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项损失共计69971.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翟大会对本判决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巩义市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英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