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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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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大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鑫安公司辩称,一、鑫安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豫AU3985(豫AR788挂)号货车与鑫安公司系挂靠关系,实际车主为马某某,双方于2013年9月4日签订《车辆经营挂靠合同》,因马某某未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鑫安公司辩称,一、鑫安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豫AU3985(豫AR788挂)号货车与鑫安公司系挂靠关系,实际车主为马某某,双方于2013年9月4日签订《车辆经营挂靠合同》,因马某某未缴纳管理费,解除合同通知书已于2014年1月15日送达马某某。二、鑫安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已解除挂靠关系。请求驳回对鑫安公司的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险郑州公司辩称,各受害人应当依据其损失比例合理分配交强险的相关责任限额;其他负有事故责任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及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所有权人应与本公司共同优先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承担;原告人所主张的评估费本公司不应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保险郑州公司辩称,司某甲为豫A8DS69车在本公司投保有商业险、车辆损失险,在交强险赔付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翟大会驾驶豫AU3985(豫AR788挂)“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690公里+400米处时,与已发生追尾事故停在行车道内的被害人司某甲驾驶的豫A8DS69“奇瑞”牌小型轿车和被害人李乙驾驶的豫APG591“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豫AU3985(豫AR788挂)车又撞至护栏,造成司某甲、李乙、孙某某、杨某卯死亡,乘车人魏某某、刘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作出第2014006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翟大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某甲、李乙应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某、杨某卯、魏某某、刘某无责任。

另查,1、孙某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生前住河南省息县白土店乡魏寨村杨庄队;杨某卯,男,192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生前住河南省息县白土店乡魏寨村杨庄队;被害人魏某某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刘某脑损伤致植物状态构成I(1)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术后构成X(10)级伤残,刘某需完全护理依赖。2、豫AU3985(豫AR788挂)号车登记所有人为鑫安公司,豫AU3985车在人财保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三责险(赔偿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覆盖,豫AR788挂车在人财保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三责险(赔偿限额1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覆盖,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8月29日0时起至2014年8月28日24时止,实际所有人为马某某并挂靠鑫安公司经营,翟大会系马某某的雇佣司机,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雇佣活动;豫A8DS69号车登记所有人为司某甲,司某甲为该车在人寿保险郑州公司投保有限额为10000元/座的责任保险;豫APG591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李乙,李乙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3、2014年4月15日,翟大会主动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翟大会供述,2014年2月24日晚,他驾驶豫AU3958(豫AR788挂)车与翟某某、司机魏某甲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驶,以70公里/小时的速度靠东半幅第三车道行驶,行驶过程中他有些困,抬头猛然发现前方车道内停着两辆轿车,他来不及刹车急忙向左打方向,还是撞了那两辆轿车,黑色轿车又与蓝色轿车发生碰撞,他的车向前走了三十米翻了。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4年2月24日晚饭后,她乘坐司某甲的车去郑州,上车后一直趴在副驾驶座后背上休息,突然她感觉车晃了一下,发现与前面一辆轿车追尾,她继续在车上迷糊后感到车辆猛烈撞击,就啥也不知道了。

3、证人翟某某证实,2014年2月24日晚9时许,从信阳服务区出来由翟大会驾驶豫AU3958(豫AR788挂)号车,发生事故时他在睡觉,不知道怎么发生的,醒来时发现车翻了。

4、证人魏某甲证实,2014年2月23日晚11时许,在东莞百贸物流装货后,他驾驶豫AU3958(豫AR788挂)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往北行驶,在韶关云烟服务区换翟大会驾驶,在湖南一个服务区又换他驾驶,后到豫鄂交界处换翟大会驾驶,发生事故时他在睡觉。

5、证人杨某戊证实,2014年2月24日8时许,她乘坐丈夫司某甲驾驶的黑色豫A8DS69号轿车由息县收费站上大广高速公路去郑州,当时她在副驾驶员坐着,后排坐了三个人从右至左为魏某某、杨某卯、孙某某,当晚23时20分许在京港澳高速转机场路口处时,与一辆蓝色轿车追尾后停车,两车挨着停在应急车道左侧的行车道内,蓝色轿车在前边,黑色轿车在后,她在副驾驶位上坐着,车上还有魏某某、杨某卯、孙某某,这时一辆大货车从后边撞上两辆轿车及车旁的人。

6、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2月24日22时许,刘某接到一个电话后说要去郑州,他看见一个女的开着QQ轿车来接刘某。

7、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2月24日10时许,他接到女儿李乙的电话说下午去新郑三十里铺刘某家商量结婚,当日22时13分许,他给李乙打电话问在哪里,李乙说在去新郑的路上,就把电话挂了,后得知李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8、证人张某证实,他是港区医院救护车司机,2014年2月24日,他在事故现场看到黑色轿车在中间车道,驾驶和副驾驶位置上没有人,后排右侧一个女的受伤,后排中间一个老人没有了生命特征,后排左侧的人已经死亡;蓝色轿车上没有人,黑色轿车南侧1米处有一被撞碎的尸体,蓝色轿车南侧躺一男性尸体,在右侧护栏中间找到一个受伤的男青年,并进行急救,后拉走了两个受伤的人。

9、证人李某丙证实,她是刘某的母亲。2014年2月24日22时45分许,刘某说去郑州,她把刘某送出家门,在门口刘某说有人介绍工作今晚必须去郑州,她看到一辆小轿车在门口停着,驾驶员位置坐着一个女的,刘某坐到副驾驶位置就走了。次日2点医院通知说刘某出了交通事故,在郑州第七人民医院抢救。

10、证人项某某证实,她是李乙的朋友,2014年2月24日晚8时许,她打电话问李乙在哪,李乙说在刘某家,后挂断了电话,当晚11时许,李乙打电话说半个小时就到,让等着她。

11、证人张甲证实,他在郑州市红专路与姚寨路交叉口开了一家快捷足道。2014年2月24日12时许李乙到店里足疗,22时10分许她开着奇瑞QQ轿车去新郑刘某家。

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案发现场的情况。

1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被害人司某甲系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乙系因头、面、躯干及肢体挫灭伤死亡;被害人孙某某系因颅脑及胸腔内脏损伤死亡;被害人杨某卯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认定翟大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某甲、李乙应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某、杨某卯、刘某无责任。

15、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翟大会到案经过。

16、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翟大会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7、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翟大会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大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翟大会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