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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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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大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在对被告人翟大会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翟大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翟大会提出的量刑建议适

本院在对被告人翟大会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翟大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翟大会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过程中是以翟大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进行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司某甲、李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对翟大会处罚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赔偿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翟大会的诉讼代理人抗辩的原告人主张住宿费、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作出的第2014006号交通事故认定,双方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翟大会、李乙、司某甲对事故的发生,司某甲、李乙、孙某某、杨某卯死亡和刘某、魏某某受伤均存在过错,翟大会、李乙、司某甲应当依据其过错分别承担70%、15%、15%的民事责任。翟大会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马某某作为雇主,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翟大会给原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翟大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马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某某与鑫安公司挂靠关系,鑫安公司抗辩称《解除合同通知》并已送达马某某、本次事故发生时双方已解除挂靠关系,但鑫安公司虽然在事故发生前向马某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却直至本次交通事故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收回豫AU3958(豫AR788挂)车所有运行所需牌、证,故本院对鑫安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豫AU3958(豫AR788挂)车以挂靠形式从事货物运输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鑫安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依法应与挂靠人马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根据法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翟大会、马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关于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翟大会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孙某某、杨某卯等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孙某某的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18979元;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20年,为447960.6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酌情按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468939.6元。杨某卯的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18979元;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5年,为111990.1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酌情按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2969.15元。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孙某某、杨某卯在豫A8DS69号轿车内死亡,且事故发生在豫AU3958(豫AR788挂)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三责险期限内,故人财保险郑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赔付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因孙某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20660元;赔付原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因杨某卯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5860元。不足部分由人财保险郑州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照各方车辆驾驶人的过错承担赔付责任,人财保险郑州公司应当在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因孙某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95750元;赔付原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因杨某卯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27150元。下余损失分别为352529.6元、99959.15元,不足部分根据翟大会、孙某某、李乙的过错按70:15:15的比例承担责任,翟大会应当与马某某连带赔偿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各项损失246770.72元;赔付原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项损失69971.41元。鉴于豫A8DS69号轿车在人寿保险郑州公司投保有限额为10000元/座的责任保险,故人寿保险郑州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限额内分别赔付原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乙各项损失1万元;赔付原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项损失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