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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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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魏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办理行政执法证,即刘某某开始建房时没有执法资格,但其作为刘某某非法占地一案的最先发现和经办人员,且其办理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办理行政执法证,即刘某某开始建房时没有执法资格,但其作为刘某某非法占地一案的最先发现和经办人员,且其办理行政执法证之后刘某某非法占地建房一直处于在建状态,被告人魏某某对刘某某建房进行调查时,在查看了刘某某提供的七份“商水县居民自建房申请表”之后,没有继续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二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4826.8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被非法改变用途,应视为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是由于起诉书指控刘某某非法占地建房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某非法建房所占土地类型为耕地,且公诉人当庭对该宗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未表示异议,故该地块不属于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指控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2610225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应以公诉机关依据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数额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应认定二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证据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矛盾,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因素,鉴于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娄本升

审 判 员  阙茂永

助理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思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