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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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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魏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借调到商水县国土资源局老城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建房,但是其未及时发现刘某某是违法占地建房,致使刘某某违法占地建房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和有效上报;被告人魏

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借调到商水县国土资源局老城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建房,但是其未及时发现刘某某是违法占地建房,致使刘某某违法占地建房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和有效上报;被告人魏某某作为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兼城区中队中队长,发现刘某某建房进行调查时,在刘某某仅提供了七张“商水县居民自建房申请表”,没有合法的土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却未依法有效上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二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商水县国土资源局不能及时采取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拆除等有效措施及时阻止刘某某非法占地建房,致使4826.88平方米土地被非法改变用途,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了2006年10月其从姚集镇国土资源所借调至老城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工作,当时没有职务任命,时任老城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为曲某,2010年所长曲某请假后,因所内的另外两名同志为女同志,就是其自己到辖区内巡查是否有土地违法案件,巡查中如果发现辖区内有土地违法案件,其就向上级领导汇报,之后配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土地违法现场进行执法。2011年刘某某建房时其就发现了刘某某建房情况,但是因为其当时没有行政执法证,觉得刘某某建的是民宅,就没有对土地是否违法进行调查。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老城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要求老城办事处国土资源所配合监察大队到刘某某建别墅的现场进行执法,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某已经建好五排别墅了,随即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找到刘某某的儿媳妇询问建房情况,因刘某某的儿媳妇说不清楚情况就收队了。因为所里就其一人干活,其就等着配合监察大队一起执法。以及其未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建立巡查台账的事实。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了2010年至2013年11月份,其担任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兼城区中队中队长,其主要职责是巡查和查处商水县城区内违法占地案件。2011年下半年,队里的工作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刘某某在商水县奎楼居委会和卧龙社区土地上建别墅群,并向其汇报了此事,其知道后带领胡某某、顾某某、智某、于某某到刘某某建房地点调查,其向刘某某要有关建房的土地手续,并说没有土地证不能建房,刘某某说没有土地证,但是刘某某出示了七张“商水县居民自建房申请表”,说是村委证明的宅基地,其看过这七张申请表并复印之后就回队里了,当时其对刘某某提供的七张“自建房申请表”未审查出其它问题。2013年上半年其在巡查时发现刘某某在新建别墅群的西南方向建成四层住宅楼,其就让刘某某出示合法土地手续,刘某某说是我个人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其口头通知刘某某停工补办手续后就回队里了,因为其相信刘某某说是个人宅基地,就未向有关领导和“两违办”汇报此事,未对刘某某建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老城办事处国土资源所主要是朱某某配合其工作的事实。

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是商水县老城南菜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刘某某是该社区的社员。2011年3月份,刘某某在承包卧龙社区、奎楼居委会的土地上建房时,刘某某拿了七张已经在“村组审核意见”栏及“当地居委会审核意见”栏签字盖章的“商水县居民自建房申请表”,让其帮忙到老城办事处在“所在办事处审核意见”栏处加盖公章,因为刘某某说想在承包的土地上盖一些简易房养牛,且刘某某是其社区的社员,其就帮忙找到当时任老城办事处的主任张某某,其对张某某说刘某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有牛槽,购置有牛饲料,想在承包的土地上建一些房养牛,张某某主任就在该七张“商水县居民自建房申请表”的办事处审核意见栏签了“同意”,之后其拿着该七张表去办公室加盖了公章,后其将该七张表交给刘某某的事实。

4、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商水县老城办事处卧龙社区党支部书记。2010年,卧龙社区南关干部任铁旗对其说,刘某某想要租南关2亩左右的荒地养牛,其听后同意了,以及其没有在“商水县居民自建房申请表”上村组审核意见和当地居委会审核意见处签字、盖章的事实。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商水县老城奎楼居委会党支部书记。2010年7月13日,刘某某出面让其和刘某某的儿子刘某乙就与卧龙社区交界处的3.8亩地签订了征地协议,刘某某一次性付款12万元,其和群众代表共同给刘某乙出具有收条,后将该12万元发放给村民,后刘某某在该土地上建别墅群的事实。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3月份至2011年3月份担任商水县老城办事处主任。2011年3月份,南菜园居委会支部书记刘某甲拿着名字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锌、王某的七张“商水县居民自建房申请表”到其办公室,说南菜园居委会有一片荒地想划为宅基地,因需要按程序逐级申请,需要老城区办事处在“所在办事处审核意见”栏签字,其对刘某甲说我签字只是代表同意申请办理宅基证,并不代表可以建房,然后其就在所在办事处审核意见栏内签了“同意”,之后刘某甲去找办公室主任许某某加盖的老城办事处的行政印章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