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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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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马某甲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4、被告人铁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9月初的一天,马秀云叫她一起到新密玩。到新密之后,马秀云和刘建勋联系,他们三人去一个兰州拉面馆吃饭,过了一会儿,另外一个男的也过来了。吃完饭他们在新密市区转,到一个家属

4、被告人铁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9月初的一天,马秀云叫她一起到新密玩。到新密之后,马秀云和刘建勋联系,他们三人去一个兰州拉面馆吃饭,过了一会儿,另外一个男的也过来了。吃完饭他们在新密市区转,到一个家属院门口,刘建勋让其和马某甲在路边等着,他和那个男的到里面偷电动车。过了一会儿,他们两个骑了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和一辆前面是黄色后面是黑色的电动车出来了,之后其和马某甲给了他们两个一共1600元钱,就一人骑着一辆电动车回荥阳了。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22时许,其将自己的台铃牌红色电动车放到其家楼下,第二天早上上班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后经过寻找,确定电动车被盗。因其认为东西丢了很难找回来,就没有报案。其电动车是台铃牌TDR755Z车型,于2013年6月份在新密市五四广场台铃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的,当时购买时价格是3400元人民币,红色车身并且带个红色的后备箱,车架号是585221383313103,电机号是CV-SW130412931。

6、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下午,其将自己家的电动车放在新密市文峰路超化煤矿家属院南楼其家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其电动车是白色爱玛牌劲威车型,带后备箱,是2013年9月4日在新密市五四广场爱玛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的,当时购买时价格是3200元人民币,车架号是167721315002626,电机号是JYX60500-JYXG102307008557。

7、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9月2日下午其将自己的电动车放在大鸿路白云布艺店后面住房户楼下充电,第二天发现电动车和充电器都不见了,然后其就报警了。其电动车是爱玛牌,桔黄色的。是2013年10月4日在新密市五四广场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以2400元钱购买的。被盗的电动车车架号是876221366319351,电机号是MDD4K02309114259。

8、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日下午其将刚买的爱玛电动车停靠在大鸿路白云布艺点院内南楼,第二天早上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于是其就报警了。其电动车是黑色爱玛牌的。车架号是167721457006970。电机号是JYXGI02408005817。

9、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早上,其在新密市青屏大街平安路社区居委会屈咀298号一楼车库门口发现自己的五星钻豹电动车被盗,随后向派出所报警。其被盗的电动车是五星钻豹牌,车身是珍珠白,车架编号为144121305301068,电机号为JJ60V800D130519403,是在新密市公安局路口东城门五星钻豹专卖店买的。

10、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13日早上8时左右,其发现其停放在新密市梁沟十队1号楼楼下的电动车不见了,后其拨打110报警。电动车是森地6062型红色踏板电动车,是2013年2月份在曲梁五里口森迪电动车店以3600元以其妻子冯玲玲的名义购买的。车架号为0113631,电机号为60V1301140342。

1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9月19日下午7时许,其下楼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就报警了。被盗电动车是橘黄色台铃TDM769Z-2型电动车。车架号为585221482180563,电机号为TLANCVED000339。

12、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其母亲叫马某甲,其到公安机关退赃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车驾号是167721315002626。其是后来知道这两电动车是涉案车辆,其主动退赃希望可以对其母亲马某甲从轻处罚。

13、价格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爱玛小精鹰电动车价值2184元;爱玛极速TDR0162.7电动车价值3038元;爱玛牌劲威电动车价值2560元;台铃牌TDR7552电动车价值2380元;五星钻豹鼎丰TDR079(车体)电动车,价值1927元,电瓶价值447元;台铃TDM769Z-2(车体)电动车价值2399元,电瓶价值689元;森地6062(车体)电动车价值1950元,电瓶价值365元。

14、购车证明、车辆合格证、电动车用户档案、销售专用票,证实本案七名被害人曾购买的电动车系涉案电动车。

1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一辆车架号为167721315002626的白色爱玛牌劲威型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16、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系被告人刘建勋对马某甲、马某乙、铁某某的指认及对作案地点新密市大鸿路南段白云布艺门市后的居民小区、新密市和平巷的瑞居小区楼下、新密市文峰路北路超化矿家属院1单元楼下、新密市西大街平安路社区居委会屈咀298号、新密青峰西路北段西侧西单元楼梯口、新密市梁沟十队1号楼门口的辨认;被告人马某乙对被告人刘建勋的指认及对作案地点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新华医院对面贰仟家物流旁边瑞居小区、新密市大鸿路与栖霞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的白云布艺后小区的辨认;被告人马某甲对铁某某、刘建勋、马某乙的指认,对作案地点新密市大鸿路与栖霞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白云布艺店后小区、新密市青屏广场东边大滇园火锅店门前、新密市荥密公路中段一路边的辨认及其对车架号分别为394021338601567、167721315002626的爱玛电动车的指认;被告人铁某某对刘建勋、马某乙、马某甲的指认。

17、道路卡口照片五张,证实2014年8月18日5时34分24秒,被告人马某甲骑一辆五星钻豹白色电动车经过荥阳市槐树洼卡口,2014年9月19日4时53分01秒,被告人马某甲骑一辆橘黄色台铃电动车、刘建勋骑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经过荥阳市槐树洼卡口,2014年9月13日5时46分02秒,被告人马某甲骑一辆红色森地电动车经过荥阳市槐树洼卡口。

1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建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刘建勋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乙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7月29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于200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06年4月14日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0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新密市公安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铁某某供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其伙同刘建勋、马某甲等人在新密市大鸿路南段白云布艺小区内盗窃一黑一黄两辆电动车,因其对新密地形不熟,且案发当天夜色较深,其对案发现场没有印象,无法辨认。

20、新密市公安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于2014年11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铁某某前科卷宗由于时间已久,没有释放证明。

21、新密市公安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未查到马某甲有犯罪前科资料。

22、新密市公安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建勋在其供述中提到的与其一起参与实施盗窃行为的马智慧,经侦查员多方查证,暂未确定该人身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