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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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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马某甲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1、被告人刘建勋供述,证实其一个朋友给其介绍了个女朋友,叫马某甲,家是荥阳的。2014年7月份的一天,马某甲和其联系说要来新密与其见面。大概下午18点左右的时候,马某甲和另外一个女的到新密了,当时其和马某乙

1、被告人刘建勋供述,证实其一个朋友给其介绍了个女朋友,叫马某甲,家是荥阳的。2014年7月份的一天,马某甲和其联系说要来新密与其见面。大概下午18点左右的时候,马某甲和另外一个女的到新密了,当时其和马某乙、马某甲还有那名跟马某甲一块来的女子四人在新密市中医院对面的兰州拉面馆吃饭。晚上12点左右,他们顺着五四广场旁边的东西路转,马某甲让其给她和那个女的弄个电动车让她们骑回去。他们就沿着五四广场旁的东西路往西走了大概50分钟左右,其和马某乙进到一个小区里偷了两辆电动车,马某甲和那个40多岁的女子在小区门口望风并负责将偷来的电动车买走。随后马某甲给其了1500元钱。其给马某乙分了700元钱。这两辆电动车有一辆是黄色的,另一辆好像是黑色的电动车。

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马某乙去找其吃饭。当晚其和马某乙还有马智慧三人吃完饭后,在街上转,他们顺着汽车东站那条东西路往东走了大概2里地左右,马某乙对其说想弄辆电动车,其表示同意。其三个就进到一个胡同里面的居民楼下,马某乙进小区把一辆红色电动车推出来,其把电动车通上电。后其将车卖给荥阳一个收电动车的人,卖了四五百块钱。

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其让马某甲到新密来,马某甲知道其意思是准备再偷一辆电动车卖给她。当晚其路过一个小区门口,其看到一栋楼下停着一辆白色电动车,就走到电动车前把车前面的塑料盖抠开,然后再把里面的线路接上后,这辆电动车就启动了。其骑着电动车在荥密路见到马某甲,马某甲给了其900元钱,后骑着这辆电动车回荥阳了。

2014年8月份的一天,马某甲让其偷电动车,她好卖掉挣点钱花。大概凌晨0点以后,他们二人到新密街上寻找目标。其看见一辆白色的电动车,马某甲觉得还可以就说中,然后其把这两电动车偷出来并通上电,马某甲望风。后马某甲给了其一千一、二百元钱并顺着荥密路骑往荥阳了。

2014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马某甲来新密让其偷电动车。其同意后,他们两个人在路上一块寻找作案目标。后在一个楼梯口或者是楼道内看见了一辆红色踏板式的电动车,马某甲说这辆车中,其就把这辆车偷走了。马某甲给了其一千一、二百元钱就骑着电动车回荥阳了。

2014年9月下旬一天凌晨,其和马某甲一起偷了一辆白色爱玛踏板式电动车后,马某甲让其再偷一辆电动车,顺便让其陪她去一趟荥阳。后马某甲相中了一辆橘黄色台铃踏板式的电动车,其就偷出来了。随后其骑白色电动车,马某甲骑橘黄色电动车沿着荥密路往荥阳了,之后马某甲共给了其二千三、四百元钱。

其和马某甲出去偷车都是马某甲先看看相中哪辆车,就偷哪辆车。

并证实道路卡口照片中的女子是马某甲、男子是其本人,照片中的四辆电动车都是其在新密偷来。1、2号照片上的电动车,是五星钻豹电动车,踏板电动车,充电的那种,后座上有个工具箱,看着有8成新;3、4号照片中的两辆电动车,其骑的是一辆白色的,马某甲骑一辆橘黄色的;5号照片上的电动车,是红色森地电动车,踏板式的充电的那种,有8成新,后视镜的塑料材质是红色的。

2、被告人马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上午,新密那个偷电动车的30多岁的男子(即刘建勋)给其打电话,让其来新密市区转转,说是有“小路货”,“小路货”的意思就是偷来的电动车,其就于当天下午从荥阳到了新密。次日凌晨1点左右,刘建勋给让其到一个地方等他,其就坐出租车到新密西边的一条公路上等。过了一会儿,刘建勋骑着一辆白色的爱玛电动车过来了,这辆电动车就是其辨认的车架号为167721315002626的白色爱玛电动车,其给了刘建勋1000元钱,随后自己骑着电动车回荥阳了。

在此之前半个月左右,刘建勋让其到新密收“小路货”。第二天下午其和铁某某一起从荥阳到新密。他们三个吃过饭后,刘建勋又叫了个40多岁的男子(即马某乙)过来。其四人就一起到新密市区街上去转,次日凌晨1点左右,他们走到新密市区一条南北路路东一个小区门口时,刘建勋让其和铁某某在小区附近的路边等着,他和马某乙一起进小区去偷电动车。过了一会儿,他们分别骑着电动车从小区出来,双方讨价还价后,其和铁某某分别给了刘建勋和马某乙800元钱,然后其骑一辆黑色电动车,铁某某骑一辆黄色电动车走了。其知道刘建勋的电动车都是偷的,其是图便宜想再卖赚点钱。其买电动车时,有时是刘建勋偷好后与其联系,有时是其去了等着刘建勋偷出来再买,其有时也会与刘建勋主动联系要电动车。

并证实道路卡口照片中,骑电动车的女子是其本人,男子系刘建勋。照片中这四辆电动车都是刘建勋在新密偷的,刘建勋偷车时其在旁边等着,车偷完后其买走了三辆骑着回荥阳卖了,刘建勋骑的那辆他自己卖了。

3、被告人马某乙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2014年7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刘建勋去找其玩。他俩在街上乱转找容易偷的电动车,在新密市五四广场东面大桥朝南一条小路上路东的一个小区门口(大概在新密市瑞居苑宾馆后面),看到小区里面一栋家属楼一楼窗户下面停放着一辆红色电动车,他俩就决定偷这辆电动车。其到巷子口给望风,刘建勋去偷那辆电动车,偷走后刘建勋就骑着电动车与其一起到荥阳把电动车卖了,并给其分了300元钱的好处费。这辆电动车是红色的台铃牌辆踏板式的小型电动车,车后有个后备箱,大概七成新;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刘建勋让其和他一起去街上偷电动车,其同意了。凌晨1点左右他俩到大鸿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其在小区门口望风,过了一会,刘建勋推着一辆橘黄色的电动车出来,并把这辆电动车车前的一个塑料盖打开,将里面的线路头接上后,这辆橘黄色的电动车就启动了,后刘建勋又回到那个小区偷电动车。过了一会,他又骑着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出了小区,然后他俩将两辆电动车在新密市西边郊区的一条大路边卖给了两个40岁左右的妇女。后刘建勋给其分了400块钱。偷的这两辆电动车一辆是黑色的爱玛牌的小型踏板式电动车,车后没有后备箱,但是有个小靠垫,另一辆是橘黄色的中型踏板式电动车,是爱玛牌的,车后什么都没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