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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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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华印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2年11月10日,吴某某打电话问其公司用钱不用了,其说用。那天下午,他就拿了40万元现金交到公司出纳张某某那里了。后来,其发现公司入账时,收据上的柴某某的姓写成蔡了。当时其也没说。2013年3月初,其炒期货赔

2012年11月10日,吴某某打电话问其公司用钱不用了,其说用。那天下午,他就拿了40万元现金交到公司出纳张某某那里了。后来,其发现公司入账时,收据上的柴某某的姓写成蔡了。当时其也没说。2013年3月初,其炒期货赔了很多,急于想再弄些钱捞本,就想到了那张写错姓的收据,就给吴某某打电话说,那张收据上柴某某的名字写错了,公司需要换条。吴某某就信了,2013年3月8日左右把那张收据交给其。其在2013年3月10日,拿着这张收据到公司从出纳张某某处拿了一张打印的收到条,在这张条上填上利息数3.2万元和本金数40万元,然后又签上蔡德永的名字,拿着公司出具的收据和其填好的收到条,找公司财务副总石某某签了字,到出纳张某某那里把本金和利息共计43.2万元取出,直接存到其建设银行的卡上,然后转到期货账户上用于炒期货了。其于2013年3月10日左右用其私自保存的新密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收据按同样日期、同等钱数,更换成柴某某名字开了一张收据交给了吴某某。这张收据票号为2917105。

2013年2月1日,吴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公司还用钱不用了,其当时炒期货赔了想翻本。就说公司用钱。吴某某就于2013年2月1日直接转到其工行卡上了50万元。其还是用其自己私藏公司的收据开了一张50万元的收据交给了吴某某。这张收据票号为2917115。

2013年9月份的时候,吴某某找到其说他舅柴某某要那笔40万元的借款,让公司连本带息给他,并把其所出具的收据给其,让其把钱取出来。其没有钱,无奈之下就把其利用公司的名义借钱实际上是自己用来炒期货,到现在已经基本赔光的情况告诉了吴某某。

其为公司融资的钱都是以现金或者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然后其到公司财务上出具收据,完成公司借款的过程。

其期货开户公司为中粮期货有限公司,是在郑州市未来路上的未来大厦11楼开的户,账户号为15041350。期货账户相关联的银行账户分别是建行卡号为622700243077018037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为6222081702002828298。其给吴某某他们转款也是通过这两个账号操作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华印利用自己身为金博大公司财务处会计的职务便利,冒用公司名义,将他人借给金博大公司的借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华印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华印所犯挪用资金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程华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华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程华印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刘文斌

审判员  张海涛

审判员  韩军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