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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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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华印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5、证人柴某某证言,证实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借过其的钱,都是让其外甥吴某某办理的。其记忆中应该有四次。第一次借给金博大了100万元,后来已经还了,具体什么时间还的以及利息多少记不清了。第二次以吴某某的

5、证人柴某某证言,证实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借过其的钱,都是让其外甥吴某某办理的。其记忆中应该有四次。第一次借给金博大了100万元,后来已经还了,具体什么时间还的以及利息多少记不清了。第二次以吴某某的名义借给金博大了230万元,后来通过程华印还了30万元,金博大出具的收据就变成了200万元。第三次是以其本人的名义借给金博大了40万元。第四次以吴某某的名义借给金博大了50万元。后来这三次的借款都没有还,所以其和吴某某共同把金博大告到法院,现在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执行回了全部借款及利息共计337.1万元。

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1996年其和程华印都在新密市有色金属冶炼厂上班,关系一直保持的很好,他人平常也很老实,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一共借给金博大4笔钱,第一次是2012年6月份(时间长记的不是太清楚了)的时候程华印给其打电话说他的公司(金博大)需要100万元钱作为资金周转,想从其这借点钱并承诺月利息3分,三个月后还钱,其经过与其舅柴某某商量后同意借钱给金博大借,其把钱转到程华印工行的个人账户,之后和程华印一块去金博大公司的财务部,另外一个财务人员给其打了一张借款收据,并加盖金博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同时那个女财务人员还支给其了2个月的利息共计6万元整。在2012年8月底金博大公司将100万元的本金及3万元的利息予以归还,当时是转到柴某某的账户里。第二次是2012年10月份程华印联系告诉其马上都要过年了,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还需要从其这借些钱,利息还按3分给,让多准备些。其感觉第一次借钱给金博大很讲信用就直接同意了。过了没几天,其就和程华印联系说钱准备好了,告诉他准备了230万,还告诉他这笔钱必须年底还,程华印同意了,其把钱转到程华印的工行个人账户上。当时转了230万元,转过后其去金博大财务室,当时是程华印给其打的借款收据,收据上还加盖了金博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后来其向程华印要这230万本金及利息时,程华印告诉其说,公司春节进货量比较大,资金比较紧张,可以先归还30万本金,并支付这两个月的利息13.8万元,其同意了,之后程华印把这43.8万元转到其工行卡里,剩下的200万元程华印又重新给其换一张借款收据。2012年11月份时候,程华印联系说公司需要再用些钱,其给程华印说其这有40万元钱,当时约定的利息是2分,在11月12日其拿着40万元的现金交到金博大公司财务上,一个姓张的女财务人员查过后,她问其叫啥,其说叫柴某某。随后她给其开了一张借款收据。2012年刚过完春节大概3月份,程华印给其联系说,这40万借款收据名字错了,给其重新更换一张,其回家拿着一看确实错了。之后又跟程华印联系,程华印开车找到其,把一张新的借款收据给其,把之前错的那张借款收据收走了。这笔钱一直在金博大那放着,在2013年5月10号程华印给其工商银行4.8万元,算是6个月的利息,但是本金一直没有归还。2013年1月底,其和程华印在一起聊天闲聊的时候,其说其还有50万元钱,程华印就给其说还让放到他们的公司里面。其同意了,当时约定的是2分的利息,没有约定什么时间还。2013年2月1日其按照程华印要求还是转到之前的工商账户,之后其去金博大公司财务室门口等程华印,程华印把开具的收据交给其。

在2013年9月份其舅柴某某急着用钱,其向程华印告知要求还款,结果程华印告诉其这些钱都被程华印用了。其知道后很生气,和柴某某一直逼着程华印要钱,后来没办法其就和柴某某起诉金博大,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了,并且也把总共337.1万元支付给其和柴某某了,这些钱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7、证人慎某某证言,证实其系金博大公司财务处处长,公司财务收据都在出纳张某某那管理着,一般情况下,出纳会从耗材室领五六本空白的收据,提前盖好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放到财务室出纳柜子没有上锁的抽屉里或者她桌子上,谁要是需要用的话直接去拿。因为都在一起工作很多年了,相互信任,所以也没人找人专门监督,另外是为了方便员工和商户办理手续,也没人特意收起来或者锁起来。也没有人关心过这些收据是否用完或者是否有丢失现象。

三、被告人程华印供述,证实其在新密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务处任会计。金博大有时通过员工向社会上融资,来用于公司的运营。其也为公司融资过几次。当时其正在炒期货,赔了一部分钱,想回本,就产生了假借金博大的名义来借钱,实际上用于个人炒期货的念头。其利用新密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收据借款,是因为其要是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他们不会借的。当时其投资期货自己已经没有钱来投入了,但是又赔了,急于想回本,所以只好借别人的钱来炒期货,想着赚钱之后再还给他们就行了。其采用这种方式只借过柴某某和吴某某这两个人的钱。一共借了三次。共有323.2万元,后来还他们本金45万元,所以现在还欠他们278.2万元。

2012年10月份时,公司要用300万元。其就给吴某某打电话把情况向他说了一下。当时他说没有,问问别人再说。后来,吴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凑了230万元,这时公司已经不用钱了,其就产生了利用新密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义借钱自己用借来的这些钱炒期货的念头,在这种想法下,其就对吴某某说用,然后把其个人的工商银行的账号给吴某某。2012年10月12日,吴某某把230万元钱打到其卡上后,其就到公司财务处从出纳张某某办公桌下面的抽屉里挑了一整本收据,在财务处给吴某某开了一张230万元的收据。其过了两天就把这230万元全部转到其个人的期货账户上,后来就赔了。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吴某某向其要本金及利息,其通过工商银行转给吴某某了43.8万元,其中30万属于本金,13.8万元是全部利息。然后仍以金博大的名义私下给吴某某重新开了一张200万元的收据,把原先的那张收据收回撕了。这张收据票号为2917111。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