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谷某某、齐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齐某某作为王召供销社的主任,前期参与合同洽谈、签订合同并实际见证执行,置相关部门的监管于不顾,在执法机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拟参与“房屋销售”与后期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谷某某作为沁阳市供销社的主任,听取齐某某的汇报后,主持召开班子会,在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谷某某、齐某某在尚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询问中,主动交代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对被告人齐某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谷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