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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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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齐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1、某某省供销合作社总社豫供合(2005)13号文件规定:“......一、(一)通过资产变现出售、门店经营权招标、股份合作制运作、按经济区建设、盘活闲置资产、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全面改革改组现有的基层社,清理债

1、某某省供销合作社总社豫供合(2005)13号文件规定:“......一、(一)通过资产变现出售、门店经营权招标、股份合作制运作、按经济区建设、盘活闲置资产、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全面改革改组现有的基层社,清理债权、债务......”

2、某某省供销合作社总社豫供合(2005)34号文件规定:“......第二条基层社是农民和其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中共焦作市委焦发(2005)18号文件规定:“......二......3、创新供销合作社企业体制。采取股份制改造、招商引资、整体租赁、资产出售、破产关闭等多种形式完善社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产权结构,重组整合社有企业......三......3、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供销社现有资产的监管。供销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手续......”

4、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规定:“......四、(十一)......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5、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1)123号文件规定:“......(四)......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

6、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7、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30日委托河南昱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沁阳市王召供销社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河南昱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作出评估意见:土地总面积7865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329.74元/平方米、土地总价2593400元。

8、沁阳市供销社为沁阳市政府主管全市农村商品及农用物资流通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供销合作社决议、决定;(二)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三)按照市政府授权,负责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网点布设,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负责对全市化肥、农药、农膜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认定;(四)组织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引导、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六)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依法享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处置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他事宜。

9、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

10、安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该工程停止施工。目前,涉案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共建房屋7排,第一排为门面房,共7间,第二至七排为别墅,共35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谷某某、齐某某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沁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沁阳市委员会通知、沁阳市供销社会议记录、沁阳市供销社出具的任职证明、王召供销社出具的证明,证明:(1)沁阳市供销社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农村商品及农用物资流通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2)被告人谷某某的任职情况(2005年11月5日任沁阳市供销社主任);(3)被告人齐某某的任职情况(齐某某1999年任木楼供销社主任,2011年4月1日兼任王召供销社主任,其负责王召供销社全面工作,2014年2月21日因年龄原因免去王召供销社主任职务)。

3、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沁阳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文件、王召供销社申报资料交接单,证明本案所涉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商业用地,实际用途:商业用地。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记录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书、关于停止向沁阳市王召供销社供电的函、关于停止向沁阳市王召供销社供电的通知、现场勘测笔录、现场草图、扣押物品清单、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证明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3月,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土地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对搅拌机等工具进行扣押。

5、中共焦作市委文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某某省供销合作社总社文件、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1)供销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土地方式使用;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3)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4)通过资产变现出售、门店经营权招标、股份合作制运作、按经济区建设、盘活闲置资产、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全面改革改组现有的基层社,清理债权、债务;(5)基层社是农民和其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6)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

6、场地承包合同、协议书,证明2012年10月18日,沁阳市供销社、王召供销社和安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内容;2012年10月23日,安某与王召供销社签订的协议书及内容。

7、沁阳市供销物流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沁阳市供销物流园工程变更情况及费用报告,证明沁阳市供销物流园建设工程施工要求及工程变更情况。

8、王召供销社出具的收据、现金缴款单、记账凭证、王召供销社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报销凭证、收到条、领款单、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协议,证明王召供销社收到安某支付的90万元现金以及90万元的使用情况。

9、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财物管理制度,证明供销社的管理情况。

10、沁阳市王召乡人民政府、文某某、张某某出具的证明,均证明王召供销社在其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违规修建房屋,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