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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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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五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刘小周等人非法制造危险物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年8月份,被告人苗某某从该厂购买氰化钠及氰化钠渣子,后卖给在大章镇万村给他人打工的被告人吴某某氰化钠渣子52袋(每袋25公斤),吴某某将其购买的52袋氰化钠渣子转卖给被告人白某某用作堆淋生产黄金使用;苗

2014年8月份,被告人苗某某从该厂购买氰化钠及氰化钠渣子,后卖给在大章镇万村给他人打工的被告人吴某某氰化钠渣子52袋(每袋25公斤),吴某某将其购买的52袋氰化钠渣子转卖给被告人白某某用作堆淋生产黄金使用;苗以抵账形式卖给被告人武某某氰化钠37袋(每袋20公斤),氰化钠渣子30袋(每袋25公斤),用作堆淋生产黄金使用。武某某将其购买的氰化钠及渣子部分用于堆淋生产黄金使用,余氰化钠540公斤、氰化钠渣子600公斤存放于其在大章村租用的仓库内,2014年10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查获。

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购买150袋氰化钠渣子,吴某某遂向苗某某联系购买240袋氰化钠渣子。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苗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运输,用其豫CBT378号厢式货车到该氰化钠厂购买氰化钠渣子242袋(每袋30公斤),在送往吴某某处途中被嵩县公安局查获。同年10月30日,白某某到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4年8月29日,嵩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苗某某等人买卖氰化钠的犯罪线索,到宜阳县将该厂查封,当场查获氰化钠45吨、氰化钠渣子3吨、工业盐6吨、金属钠1吨。查获的氰化钠等物品已移交嵩县金丰化轻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小五供述:

证实(1)2013年3月份,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王小五和郭某甲、布某某每人投资17.5万元在宜阳县锦屏镇乔岩村一个废旧的煤矿内开设一氰化钠厂,开始试着生产,一直到2013年6月份才可以生产。正常情况下每天能生产一吨多氰化钠,有时设备坏就要停产好些天。(2)厂里一直都是郭某甲在招呼,平时厂里的事情由郭某甲、布某某负责生产和账目,生产用的氨水、工业盐、石油焦、钠都是郭某甲、布某某联系购买,销售也是郭某甲、布某某负责。自己供应生产用的煤,不经常往厂里去,也没有安排人到厂里招呼,直到2014年8月份岳父刘某某才到厂里去招呼。(3)技术员是姬某某,他懂技术,平时生产各种原料的配比都是他干的。

2、被告人姬某某供述:

证实(1)自己2013年10月开始在郭某甲、布某某等人开办的氰化钠厂生产氰化钠,每月工资6000元;2013年10月份在这个厂里干了一个月左右,停产了,2014年6月份又到这个厂里干到被查获,因设备老坏,生产断断续续,一天生产一吨多;自己的具体工作是按照老板要求的成品含量去对原料进行配比生产,挖渣子,加工氰化钠的具体配比是按老板要求成品的含量,加工一吨80%含量配比是500公斤钠200公斤石油焦50公斤工业盐,加工一吨60%含量配比是500公斤钠200公斤石油焦150公斤工业盐,工业盐兑入越多氰化钠含量越低。(2)王某甲给自己打下手,刘某某是老板安排在厂招呼日常生产的,李某某和谢某某负责烧火,王某某、韩某某二人负责装袋、搬运原材料、干杂活,李某甲负责做饭。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1)自己2014年8月来这个氰化钠厂工作,负责把原料交给生产人。姬某某和王某甲是负责技术配比例、挖渣子,李某某、谢某某负责烧火,王某某、韩某某二人负责装袋、运料和干杂活,李某甲负责做饭。该厂每天生产成品氰化钠一吨左右。(2)2014年8月26日下午按照老板郭某甲的交代向一个妇女销售7吨氰化钠渣子,每吨900元,共计6300元,第二天早上就把货款交给了郭某甲。

4、同案人布某某供述:

证实2013年2月自己选址在宜阳县锦屏镇乔岩村一废弃煤矿建厂,与王小五、郭某甲三人合伙,每人入股19万元,共同生产氰化钠。一直到2013年6月份才可以正常生产,2013年一共正式生产了两个多月,大概生产了20多吨氰化钠。2014年6月又开始生产,到8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

5、证人谢某某证言:

证实:厂内共有八个人,自己和老乡李某某只管烧火,刘某某是老板郭某甲不在的情况下负责该厂的一切事务,韩某某和王某某两个人主要负责将化工原料钠、焦、工业盐按比例倒入缸内,烧制成大块状成品氰化钠后他们两个人将氰化钠敲碎装袋,如果忙了,刘某某也来装料和出料,事后韩某某和王某某给刘某某分工钱,王某甲和姬某某在圆形缸上面负责观察加工的氰化钠时,所导入的原料比例分配及用工具将烧煮开的氰化钠渣捞出来,如果机器设备有损坏的话,他两个也负责修理焊接,李某甲是做饭的。该厂每天生产1500公斤左右。自己和李某某每天工资130元,不清楚别人多少工资。氰化钠厂是郭某甲负责销售,在郭某甲不在的情况下,刘某某请示郭某甲后销售并收钱,过后钱交给郭某甲。

6、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和谢某某负责烧火,王某甲、姬某某负责往炉子里投料,监管氰化钠成品含量高低,王某某、韩某某干杂活、送原料、将成品氰化钠和氰化钠渣子装袋后送到仓库。刘某某是我们负责人,平时跟老板联系,他是老板雇的负责人,平常厂里的事他都负责,有时老板不在时刘某某请示老板后也可以卖氰化钠。

7、证人韩某某证言:

证实(1)自己主要是在成品氰化钠冷却后将成品氰化钠砸碎,然后装袋,再将包装后的袋子运到仓库内,另外就是生产前装料和将氰化钠渣子装袋。关于报酬老板说是每天120元钱,另外就是有谁来买氰化钠,装车有装车费。(2)王某某也是将成品氰化钠和氰化钠渣子包装的,另外他还记录每天生产出的成品氰化钠和氰化钠渣子的袋数;刘某某本来是负责招呼的,他平时不干活,这几天自己和王某某身体不好就让刘某某帮忙,自己和王某某给他点钱;王某甲是焊工,但他事不多平时也帮我们干活;姬某某是负责按比例添加原料和挖氰化钠渣子的,郭某甲对姬某某说原料添加的比例,姬某某指导我们添加原料,然后在生产过程中挖出氰化钠的渣子;李某某和谢某某是负责烧火的,因为24小时生产,所以要两个烧火的;李某甲是负责做饭的。氰化钠厂每天大概生产成品氰化钠1吨多,氰化钠渣子500多公斤。

8、证人王某某证言:

证实氰化钠厂共有8名工人,当地一个女的是厨师,谢某某和李某某负责烧火,自己和韩某某干杂活、拉原料、装渣子、打包入库;刘某某是厂里的临时负责人,老板不来时他负责照看厂子;姬某某和王某甲负责在炉子上面照看,指挥我们往炉子里填料,他们应该是负责技术的。

9、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实(1)厂内共有八个人,自己主要是对损坏的机器设备修理及焊接,还给姬某某打打下手;郭某甲不在时让刘某某负责该厂的一切情况;韩某某和王某某主要负责将化工原料钠、焦、工业盐按姬某某说的比例倒入缸内,烧制成大块状的成品氰化钠后,他们两个人将氰化钠敲碎装袋,如果忙了,刘某某也去装料和出料,事后韩某某和王某某给刘某某分工钱;姬某某是技术员,在圆形缸上面负责观察加工的氰化钠时所倒入的原料比例分配及用工具将烧煮开的氰化钠渣捞出来;谢某某和李某某负责烧火,李某甲是给大家做饭的。工人都是按天记工钱,自己每天140元,谢某某和李某某每天130元,韩某某和王某某每天155元左右,姬某某每天200元左右,李某甲按一个月1000元,不清楚刘某某拿多少钱。(2)每天正常生产出氰化钠有一吨多,自己去了有一个多月时间,去之前该厂就开着,说不清有多长时间。

10、证人李某甲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