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7年任驻马店地区政府综合科主任科员、行署三科科长、二科科长。我任这两个科的科长期间,主管领导都是王某某,实际上我是王某某的专职秘书,时间到2004年。我跟王某某干秘书的时候,王某某给我交代过,让我起草驻马店市820厂旧址拆迁、开发的相关文件,但是相关其他事情,我没参与过。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4年到2010年我任驻马店市规划局局长,参与了驻马店市820旧址拆迁、开发工作。当时驻马店市政府关于820旧址拆迁、开发,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王某某市长是组长、耿某某副市长是副组长,包括我在内的各职能局局长是成员。820旧址拆迁是王某某市长的招商引资项目,拆迁后要建一个西湖城市花园小区。后来这个小区的规划手续都是经过我们规划局办理的。
我们规划局牵涉的是城市配套费,但是这个项目的全部行政事业收费,按照正常标准这个项目应该收取400多万元的城市配套费。当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对这个项目的全部行政收费,按照打捆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收取。这200万元中,其中牵涉我们规划局的城市配套费收取了60万元。驻马店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有文件,我们没有办法不执行。王某某市长和主管城建的耿某某市长,给我打电话说过,说为了项目顺利进行,关于这个项目的规划手续抓紧时间办,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标准执行。
10、证人邱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5年2月至2008年任驻马店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联系承建、规划、土地等部门,直接领导是耿某某副市长。
参与了驻马店市820厂旧址拆迁、开发工作。我当时服务的主管领导耿某某是主抓城建的副市长,我当副秘书长的时候,820这个项目已经开始了。这个项目是我们驻马店市政府正市级干部王某某的招商引资项目,当时成立有领导小组,王某某是组长,耿某某是副组长。
驻政办文(2006)25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府给西湖城市花园一期减免行政收费的文件。这份文件是耿某某副市长交代给我,让我负责起草的。当时耿某某副市长给我交代,说西湖城市花园项目的各项行政收费,王某某市长给他说了,王某某定住这一块按照打捆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收取,就按照王某某市长定的标准执行。耿某某当时给我说的意思是,说他也比较烦这件事情,因为王某某是老领导,这个项目又是王某某的招商引资项目,他不好反对。接到这个指示后,我就按照耿某某给我交代的200万元标准起草了这份文件。这份文件起草好后,我按照程序交到了市政府秘书科,由市政府秘书科的同志拿去让相关领导签字。在文件处理笺上,王某某在2006年5月23日先签了同意200万元打捆收取的意见,王某某签字的方式就是在我写的请王市长、耿市长审定的王市长这三个字上画一个圈,下面写上日期,耿某某在2006年5月25日签了同意的意见。
按照正规这种重大事项应该开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王某某市长个人是没有权利决定的。因为王某某是820旧址拆迁、开发领导小组的组长,王某某提出来200万元打捆收费的标准以后,当时主抓城建的副市长耿某某没有办法反对,我作为具体经办人,就更没有办法反对了。我记得后来我与耿某某交流这件事情的时候,都觉着不合适,最起码应该这件事情集体开会研究来定,但实际是王某某一个人定的。如果研究过,肯定政府与开发企业签有相关减免协议,驻马店市政府与西湖城市花园小区就没有签订这种协议。我专门安排工作人员找来了驻马店市政府关于对建业绿色花园、华中医药西区建设项目行政收费减免文件,在这两份文件中,明确写到与这两个项目的开发企业签订有行政收费减免协议,这就是西湖城市花园减免行政收费不正常的地方。在文件中关于减免理由虚假,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提供,并未核实。
11、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情况与邱某某基本一致。2003年5月至2008年9月任驻马店市政府副市长,主抓城建、交通、国土等部门工作。对口服务的副秘书长是邱某某。这个820厂旧址拆迁、开发项目是我们驻马店市政府正市级干部王某某的招商引资项目,当时成立有领导小组,时任正市级干部王某某是组长,我是副组长,邱某某和其他职能局委领导是成员。
驻政办文(2006)25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府给西湖城市花园一期减免行政收费的文件。王某某市长给我说过,意思是城市花园项目定住按照打捆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收取,不再按照具体标准收取,对项目收费进行减免,我当时对这件事情也不愿意多管,因为王某某是老领导,这个项目又是王某某的招商引资项目,我也不好反对。我就按照王某某的意思交代邱某某负责起草文件。接着就是让相关领导签字。
12、相关书证: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料及出具的证明,载明:①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3日,法人代表是汤某某,2012年3月6日之后变更为马绍中。②曹某某自公司成立后一直担任主管财务经理。③全权委托项目经理裴自友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3)王某某任职证明,载明:王某某1969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1月王某某当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7年未再当选副市长,2003年6月起任省辖市市长级干部,2008年7月退休。
(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820旧址区域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驻政文(2005)127号,载明:组长是王某某,副组长耿某某。
(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湖城市花园一期行政收费项目包干经费进行分配的通知》(附分配一览表)驻政办文(2006)25号(附文件签发稿):市政配套费60万,合计200万。
《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免除“西湖城市花园”建设项目有关建设规费的请示报告》,证明:驻马店市华达公司请求市政府对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
《驻马店市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驻政(2005)41号文件,证实从2005年7月1日执行,砖混标准是600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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