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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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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大概是在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驻马店市华达房产公司的曹某某到我家给我丈夫王某某送了100万元的现金,当时我在家,这100万是我收住的。我收住这100万元后放在了我家二楼厅里的鞋柜里。这100万元都用在购买我家的三

大概是在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驻马店市华达房产公司的曹某某到我家给我丈夫王某某送了100万元的现金,当时我在家,这100万是我收住的。我收住这100万元后放在了我家二楼厅里的鞋柜里。这100万元都用在购买我家的三套房子上了,一套是我儿子王某甲爱人董晓茹买的省直机关的房子,我给王某甲了30万现金;还有一套是王某甲当时所在单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单位建的房,名字叫天平小区,房款二十多万,刚开始在我孩子名下,后来过户到我名下;第三套房子是驻马店市委分给我们的房子,全款需要五十多万。送钱的事刚开始没说,我在买驻马店市天平小区房子的时候,跟王某某说了曹某某来家里送100万元的事。我自己也知道他们送钱是因为我爱人王某某负责旧城改造工作。当时汤某某和曹某某所在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我丈夫王某某帮忙协调一些事情,后来我丈夫在这个项目上给他们帮了不少忙,协调了不少关系,所以曹某某才来给我丈夫送这些钱。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

2004年任华达西湖城市花园项目小组副组长,段腊梅任组长,段腊梅不干组长之后,我开始任组长,副组长是耿某某,在驻马店做的这个项目,项目过程中的具体事情是我负责协调的。打捆收费的事最后确认的文件我签字了。我记得820旧址上有一些树,当时市政局想把树移走,但是开发商认为有一些树不影响施工,而且比较美观想留下,后来经过我协调有一部分不影响建筑的树就留下了。容积率方面我也协调了,楼层高低、容积率高等问题汤某某和规划局的意见不一致,汤某某想建楼层低的复式结构,规划局的要求是想建楼层高的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后来经过我协调规划局也同意了汤某某他们的意见。还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情,在我的协调下,少缴了一部分出让金。所以汤某某也觉得很省心,加上之前说要给我房子我没要,所以在2006年大概9、10月份的时候,我听我爱人说曹某某来我家送了100万元,送钱的时候我不在家,我爱人收下了,随后我回家之后,我爱人给我说了曹某某来家送100万元的事,之后我爱人拿着这钱交房款了,当时我大儿子王某甲的单位驻马店市法院分了一套房子(驻马店市天平小区),还有我儿媳的单位河南省外事办也分了一套房子(郑州市花园小区),另外驻马店市委也给我分了一套房子,曹某某送的100万元陆陆续续用在这三套房子上面了。

在西湖城市花园这个项目中,我跟曹某某联系比较多,她给我送钱都是为了让我在土地协调、规划拆迁中多帮忙,提供便利,我也给她帮忙了,在平时的土地规划、拆迁过程中,我都积极的帮她解决了,需要的文件或者手续我也都积极安排了。

因为帮华达房地产公司做了很多协调工作,汤某某不怎么来驻马店,大部分是曹某某和裴自友出面的,曹某某估计是知道我家当时正在买房急需钱,所以给我家送了100万元。

4、证人裴自友的证言,主要内容是:

我爱人曹某某主要负责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财务上的事情,我主要负责施工拆迁协调关系这些工作。

西湖城市花园项目是驻马店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是由王某某负责的,所以项目施工中的事情,都是由王某某帮忙协调的。王某某在提前办理土地证、由高层改为建造别墅、树木问题都提供了帮助。我自己或者我爱人曹某某有时候还到王某某的家里边去过,讲一些西湖城市花园项目的一些事情,让他帮忙协调一些项目施工中的土地使用、规划的事情,王某某也帮忙很多。

5、证人汤某某(杭州华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是:

2004年左右,为了开发驻马店市820研究所旧城改造项目,成立了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任法人,曹某某是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裴自友是项目经理。

当时驻马店市政府具体安排的是王某某和耿某某市长负责协调我们在820研究所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涉及该项目的具体事务我们都是找的王某某和耿某某协调的。除了我去协调大的事情之外,具体的施工和其他的一些小事情由曹某某和裴自友协调。

2006年有一次曹某某给我汇报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的时候,把公司的困难给我讲了,说现在820研究所旧城改造项目难度很大,需要做好协调工作。我也考虑到项目前期王某某和他老婆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无论是出于感谢还是后续工作需要,都需要给王某某表示一下,所以我就跟曹某某说这个事情我来安排,随后你去给王某某送点钱。

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建成,准备对外营业开盘,我需要去驻马店,我就让曹某某通过驻马店市华达公司给我个人工商银行卡上转了150万元。大概2006年8月20日左右,我从杭州银行网点上取了100万元,隔了几天,我从杭州到驻马店时带了100万现金放在了我的车上,当天晚上交给了曹某某,让曹某某把钱送给王某某。第二天下午,曹某某跟我说这100万元已经交给王某某的爱人了,我也没有再问过这事了。

我以前曾跟王某某和他老婆提过,等房子盖成了,把我们盖的房子给他们弄一套,但是最后也没有弄。在曹某某给我汇报工作过程中,提到王某某家比较困难,我当时考虑到王某某帮了我不少忙,也替我减免不少费用,我出于感谢加上为以后项目进展顺利考虑,就决定送给王某某100万元。通过曹某某送是因为这个项目是曹某某和裴自友夫妻在帮我搞,她去送他们以后也好办事。

关于在旧城改造项目开发中王某某提供的帮助方面,证人汤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

浙江省杭州市东海宾馆总经理,我老家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的,大概是2003年的时候,驻马店市政府有关领导到杭州市考察项目,想进行招商引资,对驻马店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我就介绍杭州华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汤某某和包括驻马店市副市长王某某在内的驻马店领导认识了,后来汤某某到驻马店市考察后,决定在驻马店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在驻马店市成立了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原820研究所旧址上开发了华达西湖城市花园项目,但我不知道具体事宜。

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4年年底至2008年3月我给王某某当专职秘书。期间他负责了驻马店市820厂旧址的拆迁、开发工作,他任组长。我未参与该项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