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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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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被告人马高干的供述和辩解:马永华、贾向锋来潢川偷东西之前一个星期到半个月,一天晚上7点左右,我和贾向锋在驻马店市贸易广场玩,马金(景)飞给我和贾向锋打电话,让我俩当天11点多在驻马店市高速口等他,他

2、被告人马高干的供述和辩解:马永华、贾向锋来潢川偷东西之前一个星期到半个月,一天晚上7点左右,我和贾向锋在驻马店市贸易广场玩,马金(景)飞给我和贾向锋打电话,让我俩当天11点多在驻马店市高速口等他,他带我俩去干活。当时我没问干什么活,我不知道,等到潢川之后我才知道是来偷东西的。11点多,我和贾向锋一起来到驻马店市高速路口等马金飞,等了一会儿,马金飞开了一辆面包车来将接我们,接上我们之后,就直接往潢川开了。我上车之后就睡觉了,大概凌晨一点多钟快两点了,马金飞把我叫醒,我到地点时已经有两辆车先到了,并且把东西已经偷出来了,我和马金飞、贾向锋到了之后,就帮忙把偷来的东西都装上车后我们就开车走了,我坐的是马永华的帝豪牌轿车。等车到了驻马店市,已经凌晨四、五点了,马永华让我先下车,于是我就下车了,当时一起下车的还有贾向锋。我和贾向锋临分开的时候,他让我当天九点多钟到风光路和前进路交叉口附近等他。我九点多钟到指定地方后,贾向锋就对我说,东西卖了,然后给了我4000多元钱,然后我们就离开了。

这次来的分别有马永华、贾向锋、马金飞、马卫华、我和马金飞带的一个朋友,一共6个人。我们一共开了三辆车,分别是马永华的车、马卫华的车和马金飞的车。马卫华的车是白色一汽奔腾牌轿车,车牌号我记不清;马金飞的是银灰色还是白色的面包车我记不清楚了,车牌号我没注意,这一辆车应该是马金飞借的,因为马金飞平时开的是一辆车黑色比亚迪牌轿车。等马金飞开车带我到潢川时,马永华和马卫华已经到了。这一次偷的也是电线,但是比之前交代的那次偷的电线粗,差不多有5厘米左右粗,黑色的。偷了多少我不知道,我到地方的时候,他们都已经将线剪好放在地方,每根有三、四米长,这些东西都搬到马金飞开的面包车上了。事后我听马金飞说这次偷了有1000多斤,卖了两、三万元钱,每人分了4000元钱。

3、被告人贾向锋的供述和辩解:我因为伙同马永华、马高干在潢川盗窃工地上的电线和电缆线被拘留,我一共在潢川偷过两次。

第二次我记得是今年刚过完年天气刚转暖的时候,大约也就是四月份,具体是几月几号因为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有一天的晚上,天刚黑,我记不清是马永华还是马高干打我电话说:“带你挣点钱去。”我当时明白他的意思就是喊我去偷点东西,我当时就同意了。大约在十点(二十二点)以后,马永华和马高干开着马永华的车来接我,当时是马高干开的车,我上车后他们说:“他们把地方看好了,我们直接去。”接着我们就上高速,一直下来之后我才知道到了潢川,下高速后我们又走一段,好像是往北,后来停在一条宽土路旁边,土路右边还有一条小路,我们往里面走了一小段路,就到了一个工地,工地好像在一个坡地上,旁边有约两、三层楼高的房子,但不是楼。先到的有景辉(马景辉)、马卫、还有一个马卫华一个村的男青年外号叫“模特”的,他们已经把工地上的电缆剪好,一根一根的堆在工地旁边的土地上,我们就都把电缆往大路旁边我们车旁边拉,一直干了有半个多小时,马高干说来人了,我们把电缆装车上就走了,我们还是从来时下口上的高速。第二天中午马永华打电话给我,说分钱给我,我们在驻马店贸易广场旁边见的面,当时马永华和马高干在一起,马永华当时把钱递给我的说除去费用每人分的。具体金额我记不太清了,是三千多块钱,拿完钱我们就分开了。这次是我们第二次来潢川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一)、相关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8月19日11时许,在驻马店市上蔡县城建设银行附近将被告人马永华抓获;当日12时许,在上蔡县城关石像宾馆一房间内将被告人马高干抓获。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敦化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敦化路派出所在青岛市李沧区观崂路滨河小区一旅馆内将被告人贾向锋抓获。

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6)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刑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上刑初字第39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及上蔡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永华,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高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

4、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被盗电缆情况说明、购买电缆合同、潢川弋阳金星新型康居社区项目部购买安阳市豫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证实: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被盗电缆总价值人民币112800元;潢川弋阳金星新型康居社区项目部工作人员冯某某购买安阳市豫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电缆900米,金额56700元。

5、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4年3月29日接处警登记表、2014年3月30日受案登记表、2014年8月21日接处警登记表及2014年8月22日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被害人潢川弋阳金星新型康居社区项目部在电缆失窃后分别向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

6、被告人贾向锋2014年3月29日通话记录详单在卷。

(二)、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潢价鉴字(2014)11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41800元,其中瑞可信牌电力电缆金额为人民币112800元;豫北牌电力电缆金额为人民币29000元。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

(三)、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8月19日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叶召强、姜涛从被告人马永华手中扣押豫QNC086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附扣押作案车辆照片一张。

(四)、被告人马高干、贾向锋现场指认照片12张在卷。

(五)、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视频光盘一张及调查盗窃电缆案视频光盘一张在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