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与路河镇的工作人员魏某某、王某丙、韩某某、温某某四人赶到北京接郭海清、李秀珍,期间郭海清说他有糖尿病,要500元钱买药,后来又拿400元钱买衣服。在这期间,除了每天管他夫妇二人吃住外,每天还要两、三盒烟,我们为了稳住他,不让他在北京闹事,只有答应他们的任何条件。 1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郭海清、李秀珍夫妇与谢某某耕地发生纠纷后,经睢阳区路河乡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郭海清、李秀珍夫妇不服多次上访。2010年11月13日、2014年10月27日,我被安排到北京接访两次,为了稳住他俩不在北京闹事,只好每天管着他俩吃住,一天两、三盒烟,为了稳住他,不让他在北京闹事只有给他买,这次直到11月5日,公安人员和镇政府去人,才将他俩刑拘带回。 15、证人党某某证言证实,郭海清、李秀珍夫妇与谢某某因耕地发生纠纷后,经睢阳区路河乡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郭海清、李秀珍夫妇不服多次非法上访。2010年11月13日、2011年4月28日,我受李某乙乡长的安排接访,每次郭海清、李秀珍都有要吃要喝要东西的情况发生。 1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5月1日,受领导安排跟着同事刘某某一同去郑州接郭海清、李秀珍夫妇,郭海清每天要好水果、好酒和水,如果不达到他的要求,他们夫妇就以去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相要挟。在郑州五、六天时间,共花费4000元。 17、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3日,受领导指派,去郑州接郭海清夫妇,无论怎样说,他们拒不回家,无奈,我们只能和他们夫妇一起住在了宾馆,每天郭海清要烟吸,每次吃饭时都是郭海清夫妇找饭店,都是郭海清点菜,点酒水,吃完饭后都是我们付帐,期间,郭海清要50元钱,给其妻子交手机费。在郑州的三天时间里共花费2000元。 18、证人皇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5日,受领导的安排,跟蒋某某一同去郑州接郭海清李秀珍夫妇,郭海清夫妇让我们请他俩吃饭,要酒和烟,并要求给他妻子李秀珍买鞋和衣服钱200元,到8日三天共计花费2100元。 19、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28日,受李某乙乡长的安排,和党某某、王某甲一起去郑州稳控郭海清李秀珍夫妇,在郑州的一段时间里,郭海清经常要烟吸,每顿饭至少百元以上。每次接他们回来,还要问带班的要一定的钱,作为花去的路费,不答复其要求,就不配合回家处理问题。 20、证人温某某、韩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晚,受领导指派和魏某某、韩某某、王某丙一同连夜驱车去北京接郭海清夫妇,见到郭海清、李秀珍夫妇后,我们一直做其夫妇的思想工作,在北京期间郭海清以上访相要挟,问我们要钱、要烟、要吃喝、要衣服,如果达不到他的要求,他就去天安门无理取闹制造成影响。郭海清扬言说,如果不能给他处理好他与谢某某土地纠纷一事,他会一直上访下去,并要求必须在他们北京上访期间把粮食补贴打到他的粮食补贴本上。 21、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5日,受领导安排跟皇某某一同去郑州接郭海清、李秀珍夫妇,每天请他俩吃饭,每天在宾馆里要好酒、好烟和水,如果满足不了要求,他们夫妇俩就以去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相要挟。 2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郭海清开始上访,在乡、村多次调解不下的情况下,从2010年至2011年3月郭海清赴北京上访大约有8次,每次都提出无理要求,以上访为由要挟我们,不但管吃管住,还要烟要酒要东西。 23、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在河南厅见到了郭海清、李秀珍,说是反映土地问题。两个月后第二次在北京见郭海清、李秀珍来上访,郭海清、李秀珍说,如果这次再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活了,他还拿出了老鼠药让我看,过了四五天他俩就被商丘公安带走了。 24、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谢某某和郭海清争议的7.306亩土地,收归集体后,于2010年8月5号召开村民代表会表决让崔某乙承包,粮食补贴款就让我暂时领取,从2010年到2014年一共有3700元左右。郭海清出狱后一直找我要这笔款,不给就上访告状,最后被逼无奈,乡干部刘某某就和我商量把这笔款先给郭海清,郭海清自己算的是4100元,给少了就上访,最后没办法,我个人拿出来400元,连同那3700元一共4100元,让杨某甲交给了郭海清。 25、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郭海清是路河乡的重点上访人员,我是从2005年经群众选举当选村主任,那时候郭海清就因为土地问题打官司,因为我们是同学关系,一个月前路河镇政府干部雷某某和刘某某让我给郭海清做稳控工作,每次郭海清、李秀珍都提出要2010年到2014年这几年的粮食补贴款,郭海清算的是4100元,我把这种情况反映给了乡政府,2014年10月18日把这笔粮食补贴款交给了郭海清,当时郭海清说了,如果不给他还去上访。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刘桥村包村干部,郭海清夫妇是上访重点稳控对象。2014年9月2日,郭海清、李秀珍因为在北京天安门非访被天安门公安分局训诫回来之后,我和屠某某去郭海清家做稳控工作,郭海清提出让我借给他2000元钱。9月14日下午,郭海清提出来想吃烤肉了,我就和屠某某带着吃烤羊肉,吃饭期间郭海清又提出借钱的事。9月16日上午,我从家里拿了1000元给他了,他给我写了1000元的借条,9月21日郭海清夫妇又去北京上访,我和路河乡副书记雷某某、武装部长陈某某赶到北京接访,9月22日下午在北京见到了他们,当时郭海清的妻子李秀珍提出三条要求,一、索要那块地从2010年至2014年这五年的土地承包款;二、索要那块地的粮食补贴款;三、那块地还给他们承包耕种。这三条要求路河乡政府七日内办理结束,否则还要到北京上访。李秀珍提出要求时郭海清在一边补充,情绪非常激动。我们从北京回来后给路河乡政府领导汇报了此事,为了稳住郭海清、李秀珍不上访,10月18日,我让杨某甲先垫付4100元给了郭海清,我又从路河乡政府借出来4100元给了杨某甲,后来崔某甲把这笔款给了我还给了乡政府。 2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和雷某某、刘某某一起到北京接郭海清、李秀珍,当时李秀珍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是把这些年那块地的粮食补贴款和从2010年至2014年这五年的土地承包款给他们,第二是赔偿他这些年因为那块地打官司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等,大概得几十万,第三是那块地还得无条件给他们耕种。郭海清在旁边补充,他们说这三条必须在七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还继续上访,最后为了稳控他们,就把从2010年至2014年的粮食补贴款给了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