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1991年,儿子郭某甲利用7亩多地建个窑厂经营了一年多,因出事故不干了。1996年我们全家搬到西郊老水泵厂居住,就委托郭海清暂时管理这块地,公粮他交,郭海清当时就把这块地种上杨树了。2000年,我回家后向郭海清要地,郭海清不给,他说村干部李某甲给他签的有合同,这块地就是他的。后来我问李某甲怎么回事,李某甲说当时为了交公粮方便就写在郭海清的名下了。2004年,路河乡农业合同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商睢仲字2004(001)号》仲裁书,仲裁该土地归我所有,郭海清还不让种地,多次到市、进省、进京上访,乡里和村里的干部就和我商量暂时别种了,交给村里管理,我当时考虑乡里、村里的难处,就同意了。 4、证人郭某乙证言证实,1991年,我哥郭某甲利用家里七亩多地建了砖窑厂,经营了一年多因出事故不干了。1996年就把这块地让郭海清种了,让他缴纳农业税。1998年二次承包土地,俺村的队长李某甲在没经过我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把那块地和郭海清的二亩地合并在一起承包给了他。2000年想要回二亩地自己种,没想到郭海清拿出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我父母非常生气,就和他打了官司,后来历经路河乡政府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判决,郭海清都败诉了,他虽然败诉了还到处上访。 5、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1991年至1992年谢某某的儿子郭某甲在他家7亩多地上建了个窑厂,经营了一年多因出事故不干了,这块地荒废了三四年,农业税没人缴纳,村委会先垫付了,直到1998年国家二次土地承包时李某甲就把那块地承包给了郭海清。 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1994年到2004年,任村队长,郭海清和谢某某争议的土地,1996年谢某某说她把这块地交给郭海清暂管,以后的农业税找郭海清交。1998年国家二次承包土地,为了方便缴纳农业税,没和谢某某商量我就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写上了郭海清的名字,和郭海清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经村民代表投票表决。后来谢某某夫妇回家居住再找郭海清要地他就不给了,之后他两家就因为这块地打了多年官司,郭海清一直都是败诉,因为这郭海清就多次上访。 7、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1991年谢某某的儿子郭某甲利用自家的7亩多地建了个砖窑厂,经营一年多因出事故就不干了,当时这块地就荒了几年,谢某某的侄子郭海清在这块地上种了杨树,2000年谢某某回来问郭海清要地,郭海清以生产队把这块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写到他的名下为由不给谢某某,后来经村镇两级干部调解,没调解成,他们一直打官司,2004年经路河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土地属于谢某某的承包地,归谢某某所有,郭海清不服此仲裁,提出复议,2005年经区政府组织人员下达了第二份仲裁,裁决撤消了1998年马楼西组组长李某甲与郭海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确认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裁定将这块土地收归集体所有,重新发包,当时我们村委会研究决定由郭海清和谢某某各自征求本组群众意见以群众签字摁手印为准,谁签的多,发包给谁,结果他们那组的群众有80%以上都签同意谢某某承包,村委会出具证明后,路河乡财政所向谢某某颁发了该块土地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郭海清一直不服,还一直赴市、省、北京上访,没办法为了稳住不让郭海清上访,将这块地暂时收回交给村集体,经村委会召集群众代表商议交给崔某乙承包,郭海清、李秀珍一直不服,多次赴市、省、北京上访,要挟政府,每次干部接访他们都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不达到他的要求他就不回来。 8、证人崔某乙证言证实,郭海清和谢某某因为那块地打官司多年,四年前村支书崔某甲让我暂时管理那块地,给我说好的将来郭海清和谢某某谁打赢官司谁给我200元的管理费,签了五年的承包合同。那块地我种了四年,因为郭海清在地的南头和西头都种上杨树的影响,每年收成都不好,就不种了,现在那块地还荒在那。 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以前,郭海清、李秀珍夫妇与谢某某的矛盾一直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商睢仲字2004(001)号、商睢路裁字第(002)号、2005商睢区行初字第26号、2005商睢区民初字第474号、2005商民经字第914号、2009商睢民初字第250号,最终判决郭海清夫妇败诉。但郭海清夫妇为了达到他的无理要求,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上访,区、乡、村多次调解无效,郭海清、李秀珍只要知道北京、河南省、商丘市有什么重要的政治活动或者是有什么重要会议,必去上访,最近几年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次数多达30多次,其中被北京及省信访部门登记达14次,被发现后拉回家的有20多次。他们上访期间的经费、住宿费、餐费全部由政府负担。为此路河镇多次被上级有关部门点名批评,在人力财力物力上造成极大浪费,使路河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开展造成极大被动。 10、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1997年至2004年期间,谢某某交于郭海清、李秀珍夫妇耕种自家责任田7.306亩。2004年谢某某想要回该责任田耕种,郭海清夫妇不交还,因此两家发生纠纷。2004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通过区、乡两级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定及区市两级法院判决,结果是该土地收归集体重新发包。郭海清夫妇不服,于2009年9月开始无理上访。我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1日到北京接访两次,每次郭海清、李秀珍夫妇都提出争议土地归还他们耕种,粮食补贴打到他们的存折上,把这几年的本土地村委会发包于别人的钱款归还给他们。并要求报销其他费用,否则他们夫妇不回来。 1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1997年至2004年期间,谢某某交于郭海清、李秀珍夫妇耕种自家责任田7.306亩,让郭海清耕种,2004年初谢某某想要回该责任田耕种,郭海清夫妇不交还,因此两家发生纠纷,2004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通过区乡两级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定及区市两级法院判决,该土地收回集体重新发包。郭海清、李秀珍不服,于2009年9月开始上访,期间去接访几次,有要钱要物现象,他们就是以上访为由要挟政府答应他们提出的各种无理要求。 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郭海清、李秀珍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上访,乡、村多次调解无效。上访到了区、市信访局,2010年以后又多次赴省、京上访。我受乡政府安排多次赴京省接访,接到他们夫妇后,吃住喝都是我们结帐,有时还得给他买烟抽。其中有一次还给李秀珍买了价值300元的棉袄。每次为了让他们回来我们都要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