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胡桂苹供述:第一次是白草庄那个缅甸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贵珍想为她的二儿子找个媳妇,但她一直联系不上她的儿子,没说成。后来我给杨贵珍说过,让她看看要是有合适头的话,也可以介绍介绍,到最后能给个千把块钱的好处费或跑腿费。后来杨贵珍给我介绍说安子营乡白草庄她老表家里的儿子还没结婚。胖嫂就给平顶山那边的介绍人外号胖子联系。胖子说娶一个缅甸女孩要63000元,杨贵珍的老表同意了。随后我、胖嫂、贵珍、还有杨贵珍的老表及杨贵珍老表的挑担我们一起去的平顶山。我们先见到介绍人胖子,胖子又把我们带到有个叫张良的地方见到了另外一个人,他是管事的人,这个管事的人就领着我们去见到了一个缅甸女孩还有一个男的,这个男的是这个缅甸女孩她亲戚,她这个亲戚是咱们中国人。我们见面之后,在那谈了一会,让那个缅甸女孩也看了杨贵珍他老表家儿子的照片,我们就问她愿不愿嫁给杨贵珍他老表家的儿子,这个女孩同意了。后来我们就一起去吃饭了。在吃饭中间,平顶山的那个胖子说要是这个缅甸女的要是三个月内跑的话,管退钱或者再换一个缅甸女,要是杨贵珍的老表不要这个缅甸女的话,只退两万元钱。吃完饭后,杨贵珍的老表给了平顶山那边的人63000元我们就走了,但是给钱的时候我没在场。这个事之后,杨贵珍的老表给了我、胖嫂、杨贵珍各1000元,杨贵珍那1000元钱没有要。随后,我又把我的钱分500给杨贵珍了。 (2)被告人杨贵珍供述:我出去说媒时,遇到白草庄小学对面住的那个大哥后,说起了我以前见的那个缅甸女好,那个大哥就说他家二儿子也没结婚,就让我联系了。之后我给胡桂苹和邓湾胖嫂联系后,说让过去见。一天上午,我和我白草庄的大哥、白草庄大哥的挑担、我小姐胡桂苹、邓湾胖嫂一起坐车去了平顶山鲁山的张良。我们到了当地的一个饭店,我们在饭店里见了那个缅甸女孩,我白草庄大哥看了很满意,平顶山的人说这个缅甸女要是不愿意在那里的话,不会生孩子了,管退钱或者在给他们再找个缅甸女,但我大哥一方不愿意的话,退人的话,只退两万元,我大哥出去交了63000元后,我们就带着这个缅甸女孩回镇平了。我们回来没多久,我白草庄大哥的儿子从外地回来,后来他们就办婚礼了。这次介绍缅甸女给白草庄大哥的二儿子,白草庄的大哥给邓湾胖嫂、胡桂苹各一千元,给我钱我不要,后来回来后白草庄的大哥给我拿了一箱鸡蛋和一包饼干。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说给白草庄的那个缅甸女当时是给X珍的儿子说媳妇的,后来X珍的儿子没回来,没有说成才说给白草庄的。具体经过是这样的,去年天快冷的时候,有天我在南阳市梅溪路卖干菜的一条街附近和一个买干菜的人闲聊的时候认识一个叫老孔的平顶山卖木耳的人。我们在闲聊过程中,我听她媳妇说话像鸟叫一样,我一问才知道老孔的媳妇是缅甸人。后来老孔就说“我媳妇在缅甸有个表妹生活不下去,想来咱这里生活,你看看给我表妹说个婆家,你给我留个电话。”留过电话之后我就走了,一直到今年过了年,老孔给我打电话说他表妹来了,让我给他表妹找个家。因为我平时给别人说媒的时候认识小枫的妈,我就给小枫的妈打电话说:“我在平顶山有个老弟她有个表妹是缅甸人生活不下去,穷,生活过不下去,你看看给说个婆家。”后来小枫他妈就说她有个表妹叫“x珍”有个亲戚想说个女人。后来我们就说这个钱数,平顶山的老孔说要是要了就让准备六万二还是六万三的钱,我现在也记不清了。我就在电话里给她说:“你要是要这个女的话你们就把钱准备下,那边说要钱。”后来小枫的妈说要,后来X珍就给我打电话说去接这个女。后来过了几天,当时麦子还没有熟的时候,白草庄的人租了一辆车拉着我们就去了平顶山。去的过程中我给老孔打电话问到那里,老孔给我说去一个叫张良的地方。到平顶山有个叫张良的地方后我们见到了老孔,我们在一个饭店里吃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我们对白草庄的人说这个缅甸女管三月,要是三月之内缅甸女走了人家管退钱,三月以外走了人家就不管退。后来白草庄的那个人直接给了老孔,我们就把那个缅甸女拉着回来了。回到镇平后一直拉到白草庄,到白草庄之后我们就各回各家了。这件事中白草庄的人当时说的是一个人给一千元钱,后来也没有给我,说是亲戚,后来白草庄的给了我一箱鸡蛋,给小枫他妈、x珍多少钱我也不清楚,给平顶山的老孔多少钱时间长我也记不清了。 6、被害人某某肯陈述:我们是2014年4月9日晚上到了平顶山,在“三某某”(音译)家住了三天。4月14日就有一个50多岁的男人,还有一个50多岁的男人(我后来的中国公公),一个50多岁的很胖女人,一个50多岁个子较低的女人,一个40多岁的黑瘦女人,来看看我后,就把我带到一个叫白草庄的村子让我和一个25岁的年轻人结婚。当天晚上就让我和那个年轻人同居。我不同意,然后我的中国公公就扇了我几嘴巴,我因为害怕就和那个年轻人同居了。随后在同居期间有一次我不想和中国丈夫同居,我的中国公公就抓住我的手脚,不让我动,我的中国丈夫就扇我的脸。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4年春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某某、李志枫、王荣桂、杨贵珍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平顶山市鲁山县的缅甸籍妇女“三某某”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韩堂村村民韩某某为妻,胡桂苹、张某某、杨贵珍分别获利2000元,王荣桂获得2500元,李志枫获得1500元。后三某某被解救回原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证言:今年(2014年)春天田营村北李庄的一个嫂子(不知道姓名)跑到我家说要为我儿子韩某某介绍媳妇。今年阴历四月初的一天下午,北李庄这个嫂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女孩,让我过去看看,地点约在南李庄的路边,我就骑着电车跑到南李庄。当时见到北李庄那个嫂子,这个嫂子的儿子、儿媳、范庄村邓湾一个嫂子、柳园的王荣桂、还有一个缅甸女孩,那个缅甸女孩就是张某某。当时张某某已经看过我儿子韩某某的相片,我问她:“你愿意不愿意?”张某某说:“愿意。”我回家后就马上给我儿子韩某某打了电话,给他说了这个情况。当天晚上,我带着我儿子韩某某到南李庄见了张某某,我儿子见面后也说愿意。接下来的几天,邓湾那个嫂子领着张某某到了我家坐了几次,期间那个邓湾嫂子对我说让我给她八万块钱,她转交给张某某的姨,交完钱就让张某某住在我家。我准备好钱后,有一天邓湾嫂子领着张某某又来了,我问张某某:“妮儿啊,你到底愿意不愿意?你愿意的话我就把钱交了。”张某某说:“愿意。”我就把八万元钱交给邓湾那个嫂子,张某某当天就住在我家。2014年阴历五月二十二张某某与我儿子韩某某在韩堂开发区举办了婚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