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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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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阳集资诈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一、被告人潘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一、被告人潘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4年4月17日止。)

二、镇平县公安局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由镇平县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三、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或者由被告人潘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退赔被害人被骗现金或财物价值:刘某某142.1万元;潘某甲150.5万元;王乙235.2万元;王某68万元;彭某某635.69万元;侯某某70.5万元;杜某某112.7万元;高某100万元;罗某某169.62万元;易某301.6万元;易甲15.75万元;李某260万元;王甲27万元;王某某、贾某某15万元;王某甲10万元;尹芳20万元;陈甲6万元;马某某10万元;武某某18万元;陈某乙10万元;朱某72万元;晋某某66.49万元;杨某乙7万元;孟某某167万元;刘某丙10万元;潘某某28件玉货或玉货价值206万元;潘丙11件玉货或玉货价值550万元;潘丙、于某某300万元(赎金);王乙24只玉镯或玉镯价值24万元;李某某130万元(含赎金);蒋某某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全新

审 判 员  马喜德

代理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跃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