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智东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2014年11月20日下午大概五点多钟,我给王智东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想购买点。他给我说这会儿没有正准备去拿,我说那行等一会儿联系。过了一会王智东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去拿货,身上的钱不够让我先给他300元,我说我

2014年11月20日下午大概五点多钟,我给王智东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想购买点。他给我说这会儿没有正准备去拿,我说那行等一会儿联系。过了一会王智东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去拿货,身上的钱不够让我先给他300元,我说我在张衡路,于是王智东就到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往西路南的加油站找到我,我给了他200元钱,他说去拿货,拿完货给我联系。王智东走后我就到车上等,随后就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了。王智东当时到张衡路找我时坐了一辆银色别克车,开车的人没有下车,我不知道是谁。经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具有毒品检测资格的非本案办案民警检测,我的尿液样本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我对该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我前天晚上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的家中吸食了冰毒,我一个人在家吸的,吸毒用的是工具“葫芦”,“葫芦”是用矿泉水瓶子做的,每次吸完之后就扔了。吸毒的过程:将冰毒放在葫芦一端的“锅”里,葫芦里边装上水过滤,用打火机在过下边烤,从葫芦的另一端用嘴吸食。我吸食的冰毒是从王智东那里买的。我一共从王智东那里买过四次冰毒。我从2014年10月底开始陆续在王智东那里购买了四次冰毒,每次都是晚上,但是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其中有三次是他给我送到信臣路云河国际旁边我们家的道口,还有一次是我开车到王智东住的中州村和工业路交叉口那里拿的。这四次其中三次是购买了300元的冰毒,有一次是购买了200元的冰毒。买来的这些毒品我都自己在家吸食了。我从王智东那里购买的冰毒是白色晶体状的,500元能买1克,300元大概半克,买完之后我也没有称过。这四次大概买有两克左右。王智东,男,大概20多岁,家住中州村,较胖,手机号是15603777800。认识他有很多年了,后来知道他也吸毒,问他哩他说他那里有货,所以就在他那买了,我买冰毒都是手机联系他的。我吸毒大概有一年多时间。我因为心情不好才要吸毒。

证人常某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下午五时许,自己为了从王智东处购买毒品,在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往西路南的加油站处找到王智东,支付给其200元预付款,未现场拿得毒品的事实,并且证实从2014年10月底开始陆续从王智东处购得四次冰毒,每次200-300元不等的事实。

11、被告人王智东的供述

我没有参与贩毒。2014年11月20日当天上午我一直在我位于南阳市中州路中州村27号的家中没有出门,中午吃完饭,我到金马特赵玺庄找一个朋友借钱,没有借到,我在朋友家坐到大约下午五点多,就给一个开黑出租的“小见”打电话,让他拉我到南阳市张衡路无线电管理局附近找我另外的朋友借钱,大约六点多,“小见”开着一辆银灰色的别克凯越轿车到赵玺庄东口对面路东的地方接着我,我们沿着工业路一直向北,走到天山路往东拐,又往北到张衡路口,沿张衡路自西向东走,走到明山路三色鸽总部附近,我看见路北停着一辆黄色的卡迪拉克轿车,我的一个朋友常某站在车边,我叫小见停车,我下车翻过栏杆去找常某借钱,他给了我二百元。我接着坐着小见的车到无线电管理局,见着了我的一个朋友小超,坐着他的白色的雪弗兰轿车到光武路银庄门口,在车上小超借给了我1500元钱,我就下车和小见约好到独山大道见面,小见又拉着我到北京大道世纪星酒店对面一家饭店吃饭,吃晚饭小见送我回到中州村,在中州村我又见到了我的朋友李某甲,让他把信用卡借给我用用,然后我就回家了。这会儿已经晚上八点多了。大约晚上八九点的时候,王洋到我家里找我,我俩刚说了一会儿话,我的另一个朋友李某找我,因为李某和王洋不对,我就和王洋说李某要来,王洋不想见到李某,就直接走了。李某领着一个我不认识的娃到我家,说了一会儿话,我说媳妇快下班了,人多在家不得劲,李某就和那个娃走了。大约晚上九点半的时候,我抱着女儿到门口小卖铺买东西,买完东西回来的路上被你们抓住了。雇佣小见的黑车拉着我是因为高峰期打车不好打,我就雇了小见的车。我不知道小见的大名,身高大约一米七左右,短发,昨天穿个深色的夹克,你们带我到派出所里的时候我看见了他开的别克车也在所里停着,就是我昨天坐的那辆,车号我记不清了,他应该也是被你们带来了。我不知道小见是否吸毒?我在张衡路加油站见到常某,仅仅是问他借钱,没有说别的事。我不知道常某是否吸毒?我不知道王洋找我干什么。我不知道王洋是否吸毒?李某和我大约2004年就认识了,他现在在牛王庙居住,手机号是13949305369,和他一起去的那个娃我不认识。我不知道李某是否吸毒?我吸冰毒,从今年六月份开始吸到现在。最后一次吸是前天晚上在家吸的,用的是吸管和葫芦,吸管是我捡的,葫芦是用矿泉水瓶做的。经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具有毒品尿样检测资质的非办案人员对我进行现场毒品尿样检测,结论为:安非他明呈阳性,我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我吸食的毒品是从一个叫姐的人那里买的,那个女的我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在车站路红星美凯龙对面的那个庄上住,电话我在手机上记着,名字是“药都”号码是18697777108,18638996908.我在她那买了有三四回。民警在抓获我的现场,从我女儿身上搜出的一包白色晶体我不知道是什么。我不知道这包白色的晶体在我女儿身上。小见、王洋、常某、李某还有李某带的那个朋友去我家没有吸食过毒品。他们几人也没有从我处买过毒品。曾经有人给我起过胖娃的外号,但我不知道是谁起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