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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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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智东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证人赵某某证实王智东自称系借钱,自己拉王智东2014年11月20日下午去过的地方,晚上吃过饭后将王智东送回王家中的事实,并且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王智东帮助自己代购过100元冰毒的事实,10多天前,王智东送给自

证人赵某某证实王智东自称系借钱,自己拉王智东2014年11月20日下午去过的地方,晚上吃过饭后将王智东送回王家中的事实,并且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王智东帮助自己代购过100元冰毒的事实,10多天前,王智东送给自己0.2克冰毒的事实。

(2)证人李某证言

我因吸食毒品和从一个叫王智东男子的手中购买了毒品被你们抓获了。2014年11月20日22时左右,我和朋友席某某两个人一块去南阳市金玛特南中州村王智东家中,我因以前听朋友说王智东手中有毒品冰毒,我也有王智东的电话,所以我就打电话给王智东后,王智东就让我去他家中来拿,我和席某某开着我的借的现代车(豫A)到中州村路口后,去了王智东家中后,王智东家中就有自制的冰葫芦,我和席某某都吸了几下后,我又拿了200元现金购买了一小包冰毒,我们正准备上车走时,被你们抓获了。王智东,男,20多岁,稍胖,外号胖子,身高有1.80米左右,家就中州村的,以前我在中州村居住时认识他的。王智东也吸食毒品,我不知道王智东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我所购买的毒品是白色晶体状,我们都叫它冰,也是一种毒品,用自制的水葫芦进行吸食.当时他用一个塑料袋倒给我一点,我用他房间内纸包了一下放在我的烟盒外的塑料袋上,你们抓获我时我从口袋内拿出来给你们的.当时王智东没有进行秤重量.一般都是300元一克,我给王智东200元时席某某出门了。我们到王智东家中后到他们家一楼西边的房间里,王智东房间里有自制的冰葫芦,用矿泉水瓶和二根吸管做的.我和席某某吸了几口后,席某某就先出房间了,我就又买了200元的冰毒。我想自己回家吸食毒品,就又购买了毒品。我吸食毒品可能有一年左右时间了。我吸食的毒品有时从朋友处吸食点,从王智东这里购买过二回,大约一周前的一个晚上九点左右,我一个人打电话让王智东给我200元的冰毒,他在中州村的一个道内给我了一小包冰毒,这些冰毒我拿回家自己吸食掉了,还有一次可能在二十天前也是同样的方法和时间从王智东手中购买了200元的一小包冰毒。而后我拿走回我家进行吸食掉了。2014年11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具有毒品检测资格的非本案办案民警,对我的尿液检测结果是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对此检验结果我没有异议。

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11月20日22时左右,自己和席某某去中州村王智东家中,二人一同吸食毒品后,自己支付200元现金购买冰毒的事实。且证实自己一周前一天晚上9时许,从王智东所在的中州村道内购买200元冰毒,20多天前一天,同样地点购买200元冰毒的事实。

(3)、证人席某某证言

2014年11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我到南阳市牛王庙去找我的朋友李某(音),去了后我和李某拍了明天去皇路店去给我兄弟上坟的事,之后我在李某家坐了会,之后去文化宫去吃饭,吃了饭喝了酒后,李某说让我跟他一块去拿个东西,后来李某开着我的现代郎动车(豫A3SC11)去了南阳市卧龙区中州村一个叫胖娃的家,到了胖娃家后,李某和我见到胖娃后,李某对胖娃说我:“自个人,有东西没有弄两口”。后来胖娃从屋里拿出来一小拇指甲盖大小一块冰毒给李某,胖娃又给李某一个吸毒的葫芦,后来李某将冰毒放在锡纸上,用火机在下面燎着,就用那个葫芦吸,当时李某让我先吸,之后李某吸了几口后,胖娃也吸了几口。我们三个都吸过后,李某对我说:“有些事不想让你知道,你去门口给车调个头”。后来我就下去了,我也没给车调头,等了一会李某也下来了,我对他说我喝多了,还是让他开,正在说着时,你们公安上的人就来了,将我和李某都带到了派出所。李某说的“有东西没有弄两口”就是问胖娃有无毒品用于吸食。我也不知道李某说的“有些事不想让你知道”是何意。我们在胖娃处的吸食毒品给胖娃钱没给我不知道,因为我和李某去那会到我吸完毒,我没见李某给胖娃钱,但李某让我下去调车我离开后,李某给胖娃钱没有我不知道。我们吸食的毒品是个晶状体的白色的,我因为以前吸食的也是冰毒,所以我知道这冰毒。我带这次吸毒是第三次,以前还吸食过两次。经梅溪分局具有毒品尿样检测资质的非办案人员对我进行现场毒品尿样检测,结论为:安非他明呈阳性,我对此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证人席某某证实自己与李某于2014年11月20日晚上一同去中州村叫胖娃的家中,自己与李某、胖娃一起吸食胖娃提供的冰毒,随后李某将自己支开,待李某和席某某离开王智东家准备开车走时在路上被民警抓获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4年11月20日21时左右,我打电话找南阳市中州村王智东,他说在家中,因我喝点酒所以想去吸几口(毒品),我到王智东家后,我就给王智东100元买了一点冰毒,并在王智东西头的房间内用他的水葫芦进行了吸食.而后我就从他家中出来后被你们抓获了。王智东,男,20多岁,稍胖,外号胖子,身高有1.80米左右,家就住在中州村的.我和王智东认识有五六年了,王智东也吸食毒品.王智东自己给我说的,他手中有毒品。我不知道王智东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我所购买的毒品是白色晶体状,我们都叫它冰,也是一种毒品,用自制的水葫芦进行吸食.当时在王智东家中时,他用一个塑料袋倒给我一点,一般是300元一克,但他没有进行秤,大约给了我一百元的,而后就用他房间内的他的水葫芦进行了吸食。我到王智东家中后到他们家一楼西边的房间里,王智东房间里有自制的冰葫芦,用矿泉水瓶和二根吸管做的。我购买毒品是想吸食毒品.我吸食毒品有半年左右时间了。我所吸食的毒品有时从朋友处吸食点,从王智东这里购买过三四回,大约就是相间三四天时间我就去他家一次,买后我就在他家利用他的水葫芦吸食掉了.每次可能就是100元或者是200元不等,他也不进行秤重量,大约给一点就吸了。2014年11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具有毒品检测资格的非本案办案民警,对我的尿液检测结果是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我对此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我不提出申请进行重新检测。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2014年11月20日21时左右,到王智东家中购得100元冰毒,并当场使用王智东吸毒工具在王智东家中吸食的事实。且证实自己从王智东家中购得3、4次100-200元不等的冰毒,并且现场吸食完的事实。

(5)证人常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