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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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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靳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2014年4月4日我朋友王某某喊我和女朋友吴某某还有另一个朋友(名字不知道)一起吃饭……到晚上12点左右,另一个朋友过来,我们就一起吃饭,喝了一杯酒,王某某说要去厕所,我就和他一起去,在上完厕所回来时,

……2014年4月4日我朋友王某某喊我和女朋友吴某某还有另一个朋友(名字不知道)一起吃饭……到晚上12点左右,另一个朋友过来,我们就一起吃饭,喝了一杯酒,王某某说要去厕所,我就和他一起去,在上完厕所回来时,王某某碰着邻桌一个男的,我当时没有在意,回到屋内,在到门口时,听见外面有人吵闹,我回头看,看见一群人围着王某某在吵,我就过去,说了两句,然后就开始打起来了,我见对方有几个人拿着凳子要打王某某,就赶紧过去劝,我拉着两个人……在拉的过程中我看见四个男的一个女的围着我女朋友,我就过去,过去后那个女的拉着我女朋友,我就上去劝,在劝的过程中一个男的用手把我女朋友推倒在地,我女朋友就躺倒地上,我就拉着把我女朋友推倒的男子,有人拨打110,没多久你们警察就来了……警察在问我话时候,我拉的那个男的也跑了……打我女朋友的人穿黑色夹克,身高176cm,偏胖,比较壮,再见我能认出他……(我的伤)是打我女朋友那个男的造成的,(我女朋友的伤)是我拉着那个男的(造成的),具体怎么伤的我不清楚……对方当时拿着砂锅摊的铁凳子和塑料凳子,大概有五个人左右。

证实了案发时现场情况及自己和吴某某被靳某打伤的事实经过。

3、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2014年4月4日是我朋友梁某某过生日,当天晚上梁某某约了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庆祝,有梁某某及其老公李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梁某某的大哥和嫂子,还有我和我老公靳某……4月5日凌晨2点左右,期间我们喝了些啤酒,梁某某说饿了,我们就说到卧龙路与工业路东南角处的砂锅摊吃饭,当时梁某某和我先到的,就看见两名男子没有点菜,喝的醉醺醺的坐在一张桌子旁在聊天,我们经过时他们就耍赖的喊:美女,坐这边……我们没有搭理他们,找了一张空桌子坐下,等黄某甲他们过来,坐了几分钟,期间两个男的还不断的在喊我俩,我俩一直没搭理他们,后来他们就走过来拉我和梁某某……这时正好黄某甲和李小鹏骑自行车赶到,看见两名男子在拉扯我们,肯定看出来他们在欺负我俩,过来帮忙,很快我们四个人和对方喝醉酒的两个人就撕扯起来……很快对方就从夜市摊的棚屋里面出来一个女人,看上去也喝酒了,过来参与撕扯,后来黄某甲和他们俩人打到一起,来人都撕扯到地上了……我们看见我们这方人少,都是女的,准备离开,我打电话叫我老公靳某过来接我,后来他们打电话叫人,黄某甲骑车带着我往家方向走,梁某某和李某某也骑车离开……我和黄某甲往北走没过卧龙路,看见我老公靳某到砂锅摊,被对方围着,我和黄某甲也赶紧回砂锅摊,我们双方就是吵吵,没再发生什么事,没过多久你们警察就到了……我掂过一个塑料凳,乱的我也不知道打住谁了,对方有人掂的铁桌腿。咋打的我说不清了……对方好像是三男两女……在我们离开砂锅摊后来又返回后看见对方的一个女人和其中一个男人后来躺在地上动。

证实了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及自己看到的案发时现场情况。

(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2014年4月4日是我朋友梁某某过生日,当天晚上梁某某约了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庆祝,有任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靳某、梁某某的大哥和嫂子还有我……吃完饭后梁某某的大哥和嫂子走了,剩下我们六个又一起到金莎KTV唱歌……唱到4月5日凌晨2点左右,梁某某说饿了,我们就说到卧龙路与工业路东南角的砂锅摊吃饭,当时是梁某某和任某某先去的,随后我、李某某和李某甲才过去……走到砂锅摊处时看见一个身穿灰色T恤短袖的男子在拽梁某某和任某某,我和李某某就过去问你们干啥哩,我就拽我朋友梁某某和任某某,穿花衣服的男子拽穿灰衣服的男子,这时靳某来了,看见我们在撕扯,就也过来劝,在我们拽的时候,我头部被人从后面敲了下,我就倒在地上……我扭头看见是一名女子(身穿黑色衣服,身材胖胖),我当时很生气,就上前拽她头发,那名女子就用手抓我脸部,跟着过来两名男子,他们三个就将我摁倒在地上,我不知道谁又朝我头上敲了下,后来那名穿灰色T恤的男子坐在我身上,那名女子要上来打我,被我朋友任某某拦住了……后来你们警察就到了……我们一直用手打的,他们对方也用了钢管(我看见是钢管之类的东西,我不确定是什么东西)……(对方)刚开始时三个人两男一女,后来又来一男的……。

证实了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及案发时现场情况。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2014年4月4日是我过生日,当天晚上我约了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庆祝,有黄某甲、任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靳某还有我大哥和嫂子……吃完饭后我哥和嫂子走了,剩下几个人又一起到金莎KTV唱歌,唱到4月5日凌晨2时许,我和黄某甲、任某某、李某某到卧龙路与工业路东南角处的砂锅摊吃饭,当时是我和任某某先到的,在点饭过程中,我们邻桌有两个男子(一个穿花外套……另一个穿灰色T恤),一直喊我们过去和他们一起吃饭……其中一个男的(穿灰色T恤)就走过来拉任某某……这时正好黄某甲和李某某过来了,看见有人在拉任某某,就问你们做什么。还没说两句话,我们四个和穿灰色衣服男的就撕抓一起了,穿花衣服男的拉着穿灰衣服男的并往屋里喊,从屋里又出来一个男的,随后又出来一个女的(具体是谁先动手的我没看清)……好像没有劝住,双方对着打开了……开始双方是用手相互撕扯,后来就都拿砂锅摊的红色塑料凳子相互对着乱打,双方都拿凳子了,双方的伤就是双方拿着凳子相互乱打造成的。

证实了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及案发时现场情况。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2014年4月4日我女朋友梁某某过生日,晚上我和梁某某、任某某、黄某甲、梁某某的哥和嫂子以及任某某的一男一女朋友吃饭……吃完饭后梁某某的哥和嫂子回家了,我们六个人去金莎KTV唱歌,唱到大概12点左右,我女朋友梁某某说有点饿,去夜市摊吃碗面条,梁某某和任某某先去,我随后到,在夜市摊上见两名男子对梁某某和任某某出言调戏,并进行肢体拉扯,随后我朋友梁某某过去进行交涉,两名男子(一个穿灰色短袖,一个穿花色衣服)喝醉酒了,开始与我女朋友梁某某进行肢体冲突,任某某和黄某甲也过去,我看见穿灰衣服的男的拿个砂锅摊的红色塑料凳子,我看见任某某、黄某甲和对方在撕扯……我看见现场有一名男子打电话报警,还有一名身穿黑色外套女子在地上坐着,然后我和女朋友就走了……。

证实了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及案发时现场情况。

(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昨天晚上10点多快11点时候,我朋友黄某某打电话约我到南阳市工业南路与卧龙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地摊吃饭,我步行到那儿,到地方看到黄某某已及他的女朋友和一个男朋友在摊点的屋里坐着吃饭……大概到凌晨1点左右,黄某某和那个男的先从屋里出去,我和黄某某的女朋友说了两三分钟话,就听见屋外有吵架的声音,我俩从屋里出来到地摊门口台阶下,就开始挨打……我们到屋外就见外边有八九个人在打斗,还不包括黄某某他俩,有人在用饭店的那种塑料椅子在抡黄某某,我上去劝,人家就用塑料椅子抡我,打住我左眼了,我就赶紧打110电话报警,也没看见黄某某女朋友咋挨得打,随后就见到警车到了,打架的那些人都跑了,就剩下那两个女的……出去后看到黄某某在挨打,人家在打他……有四五个人,有男有女……我左眼皮的伤是俩女的拿砂锅摊的塑料凳子打的……黄某某的女朋友怎么被打伤的我没注意,没见啥外伤,等我看见时已经躺地上了,她比我出来的晚……(一起带到派出所对方两个女的)也在拉扯中用塑料椅子打我和黄某某,从我出饭店的门到警察到场一直在打……。

证实了案发时现场情况并间接证实了被害人吴某某不是被任某某、黄某甲打伤。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