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某某所提“村里卖宅基地是经村委会集体表决的,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村委会不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孙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虽然经村委会其他成员同意,但其在倒卖土地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情节特别严重,并且存在为个人牟利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不存在从轻处罚情节。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刘 怡
审判员 朱 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