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漯阜铁路附近建房,后因该房屋属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2010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将个人投资建房的100万元花费以孙庄村借其本人款项形式列入村财务账。直至案发,该100万元侵占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⑴现金账、记账凭证证明,2010年4月13日孙庄村委会收到孙某某现金两笔分别为52万元、48万元,共计100万元,已入到孙庄村账目中。
⑵收款收据证明,孙庄村委会收到孙龙龙宅基地款11万元。
2、证人周某某、孙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孙某某个人为了骗取国家补偿款,在孙庄示范园区的北边墙外以其儿子孙龙龙的名义花11万元购买了孙庄村土地,建了三层房屋。2010年4月,因属违章建筑被拆除一部分,孙某某将他个人建房的投资以借款的形式转嫁到村里的账上。实际上村里没有收到孙某某的这笔款。
3、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该款用于为村里及其本人跑事用了,故让周某某和孙某某给其打了收款收据。
(三)2011年4月,田某某购买孙庄村7处宅基地,被告人孙某某分2次收取田某某购买宅基地款62万元,仅将10万元入孙庄村账,而将52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⑴收款收据证明,孙庄村委会收到田某某购地款67万元。
⑵记账凭证和收据证明,孙庄村委会2011年4月15日收到田某某购地款10万元。
2、证人证言
⑴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其购买孙庄村宅基地时孙某某要67万元,并打了67万元的收条。但其嫌贵,钱给的比较晚,实际给孙某某62万元。
⑵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褚萌收田某某的宅基地款67万元,这笔钱没有经周某某的手。
3、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褚萌收田某某的宅基地款,10万元入账了,其他的为村委会办事花了。
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某某以卖宅基地为名,将孙庄村集体所有的“桃园山庄农业示范园区”89.094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水浇地)、0.78亩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非法倒卖给牛某、田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后被非法倒卖的上述耕地、农用地被开发为多层及二层的商品房,非法收取的741.5万元转入孙庄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收款收据(孙庄村委会收取的卖地款)证明,孙某某作为孙庄村书记倒卖孙庄村土地所收取的宅基地款及倒卖土地的位置和时间。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证明,孙庄村农业示范园区违法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水浇地〉面积共计5.9396公顷即89,094亩,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52公顷,即0.78亩),合计89.874亩。
3、证人证言
⑴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王某乙、张某乙、暴某某、孟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唐某某、牛某、李某乙、周某某证言证明,田某某等人购买孙庄村农业示范园区时间、地点、钱款数额的事实。
⑵证人周某某、李某丙、孙某乙证言证明,孙某某召集村委会班子成员开会说示范园区种植桃树等不赚钱,后孙某某拍板将示范园内的土地划成宅基地卖掉。
4、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召集村委会班子成员开会协商将示范园区地皮划成宅基地出卖。
(二)2011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将位于黄河路与京广铁路交叉口西北角的该村集体土地17.745亩建设用地非法倒卖给牛某,牛某将135万元购地款转入孙庄村账户,并将所购孙庄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房小区“河畔雅墅”,被告人孙某某与牛某约定,除了牛某给孙庄村的135万元,另外需给付孙某某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债务抵偿协议证明,甲方是孙某某,乙方是债权人刘杨,第一条:甲方于2008年11月份借乙方120万元现金,月息2分,借款期限三年,现还款期限已至,甲方无力还款,甲方同意以其拥有的废品站占有宗地使用权及附属物抵偿借款及利息……第三条:乙方在一年半内再支付36万元给甲方……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8月16日。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证明,该起涉案集体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面积为1.1831公顷,即17.745亩。
3、证人证言
⑴证人牛某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间孙某某因欠其75万元还不上,遂要把村内位于黄河路与京广铁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一片废品收购场地转给其抵账,地款为36万元,拆迁费120万元由牛某出,房子建成卖掉后其再给孙某某300万元或同价值的房子。孙某某说这些钱补偿给村民用。2011年8月16日由刘杨代替牛某与孙某某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后其给孙某某135万元,二人算帐后牛某给孙某某打了260万元的欠条,后牛某将所购孙庄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房小区“河畔雅墅”。
⑵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因牛某开发“河畔雅墅”占用孙庄村土地,牛某的同利公司分三次转给孙庄村账户共计135万元。
4、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废品收购站的地牛某共给村里135万元,牛某开始建别墅的时候给孙某某打了一个246万元的欠条,因为二人商量牛某除了给村里的钱之外还要另外支付给孙某某300万元,除去以前孙某某欠牛某的几十万元,牛某还欠孙某某246万元。
综合证据:
书证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于1982年9月15日被漯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1985年1月3日刑满释放。
2、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孙某某2001年至2012年4月担任孙庄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至2012年4月兼任孙庄村村委主任。
3、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并于2012年7月13日由漯河市郾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孙某某移交,并由公安机关带回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