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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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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水生贪污、职务侵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4、河南博智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9月28日出具豫博专审字(2014)第273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经审计,郾城区沙北办事处孙庄村2004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财务收入总计22368236.96元,财务支出总计22175181.62元,该期间

4、河南博智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9月28日出具豫博专审字(2014)第273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经审计,郾城区沙北办事处孙庄村2004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财务收入总计22368236.96元,财务支出总计22175181.62元,该期间财务收支结余193055.34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委主任、协助上级政府从事拆迁补偿工作期间,利用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采取填写虚假的奖励表的手段,先行侵占而后虚列开支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296.0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孙某某利用担任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委主任管理本村事务的职务便利,侵占本村财产价值共计225万元(其中100万元系犯罪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孙某某在职务侵占犯罪中100万元系犯罪未遂的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违法所得421.0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称:1、在孙庄办事处领的款项是自己的拆迁款,不构成贪污。2、认定职务侵占的款项都还了村委会欠高东杰、张可、宛文党款,自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3、村里卖宅基地是经村委会集体表决的,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贪污的款项属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不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认定孙某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证据不足,该款是对孙某某个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故孙某某不构成贪污罪。2、认定职务侵占的73万、52万实际上归还了村委会欠款,100万元证据不足。3、对上诉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无异议,但量刑过重。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另外,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漯河市人民政府通知、郾城区人民政府通知、铁道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国土资源部(厅)文件证明漯阜铁路改建工程中对土地的征用系合法的政府行为,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担任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委主任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冒领拆迁奖励的方式,贪污公款296.0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孙某某作为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委主任,采用收入不记账、虚列借款等方式侵吞村财务款225万元(其中100万元系犯罪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贪污的款项属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不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认定孙某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证据不足,该款是对孙某某个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沙北办事处记账凭证及孙庄村记账凭证(入账对比表)载明拨付的310.3484万元系解决黄河路以南漯阜铁路建设拆除建筑遗留问题,包括附属物、青苗费等,该款打入了以孙某某个人名义设立的由周某某掌握的孙庄村公用账户,沙北办事处财税所所长李某某、周某某证言也证明该款是用于解决黄河路以南拆迁事宜,孙庄村记账凭证还载明该款已被周某某记入孙庄村财务,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了自己侵吞270万元用于澳门赌博,指使其弟孙某乙冒领260800元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供述其本人在黄河路以南并无自有建筑,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该310.3484万元不是给孙某某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孙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在庭审时辩解自己不知道财务的事,有时自己也使用这个公用账户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河南省人民政府、漯河市人民政府、郾城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厅)相关文件证明该款系漯阜铁路征地补偿费用,孙某某作为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960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职务侵占的73万、52万都还了村委会欠高东杰、张可、宛文党款,100万元证据不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孙某某采用虚构买房事实方式侵吞孙庄村买房款73万元,采用虚列借款方式侵吞100万元(未遂),采用收入不记账方式侵吞52万元的犯罪事实有记账凭证,证人周某某、孙某某证言,孙某某供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其采用的侵吞方式隐蔽,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所辩解的替村委会还高东杰、张可、宛文党欠款的理由,由于在孙某某在重大财务事项上均不按照会计制度执行,账目混乱,无法证明村委会与高东杰、张可、宛文党的欠款情况。综上,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