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显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国显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情节严重。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显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理由,经查,李国显和工友们一起来牌时,张某甲参与后坚持要带十元钱,张某甲开始赢了两牌,李国显每次给其十元钱,第三牌张某甲输了不愿给李国显钱,为此引发双方争吵,故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案发前因上被害人张某甲的行为有不当之处。被告人李国显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死亡后果系混合责任引起,医院在对其治疗时没有全面检查导致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的理由,经查,李国显故意伤害张某甲致其头部受伤,张某甲于受伤当晚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形成硬脑膜外血肿而死亡,李国显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张某甲死亡的后果,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国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国显亲属案发后积极代被告人李国显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的谅解,可对李国显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某甲窝藏的被告人李国显为重大犯罪分子,故李某甲犯窝藏罪,情节严重。李某甲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李某甲亲属案发后积极代被告人李国显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的谅解,可对李某甲从轻处罚。李某甲能够认罪悔罪,唐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李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李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李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李某甲宣告缓刑。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国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