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唐河县滨河办文化路育苗幼儿园大门前的空地上,该空地东临李某丙住宅西墙。幼儿园大门朝南开,大门的南侧,距李某丙住宅36厘米,距大门162厘米的地面上有一截木棍,该木棍呈东西向放置,长34厘米,宽6.5厘米,厚3.2厘米,木棍东侧棍头为整齐的陈旧性断口,西侧棍头为不规则的新鲜断口(拍照后提取)。该木棍南侧12厘米的地面上有另一截木棍,该木棍呈南北向放置,长41.7厘米,宽6.5厘米,厚3.2厘米,木棍北侧棍头为不规则的新鲜断口,南侧棍头为不规则的陈旧性断口(拍照后提取)。两截木棍的新鲜断口可以拼合在一起,拼合后的木棍长62.4厘米。对该两截木棍提取后予以扣押。 4、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检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头部左枕部有一6.3cm×3.0cm近似长方形的擦挫伤区,其擦挫伤区左外侧边缘处有2.6cm×0.2cm、0.9cm×0.2cm条状浅裂伤,深达皮层。经解剖检验,见左侧颞肌有一4.2cm×3.6cm出血区,左枕部硬脑膜外及左、右侧颅后窝内有13.1cm×12.1cm×1.6cm硬脑膜外血肿,脑组织左侧大脑底面有一8.6cm×1.1cm蛛网膜下腔出血区,颅底左侧颅后窝有一长5.5cm的线性骨折。提取被害人张某甲心血、左手指甲、右手指甲、胃内容及胃组织备检。 鉴定意见:张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形成硬脑膜外血肿而死亡。 5、被告人李国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品清单、扣押清单。 证实在李国显口袋内发现100元面值的人民币19张,予以扣押。李国显左耳廊有0.4×0.2cm、0.6×0.2cm擦伤,擦伤符合钝性物体致伤特征。提取李国显血迹、左右手指甲备检。 6、2014年12月17日侦查人员搜查被告人李国显家时,发现并予以扣押的被告人李国显灰色上衣一件、灰色裤子一条、棕色休闲鞋一双。经被告人李国显当庭辨认,为其作案时所穿衣物。 7、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证实被告人李国显作案时所穿的上衣检见人血;现场提取的断成两段的木棒、扣押李国显作案时所穿的裤子、李国显作案时所穿的的一双鞋均未检见人血。 8、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 证实被告人李国显作案时所穿的上衣上的血迹是张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9、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整体分离鉴定书。 证实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两截木棍原属同一整体。 10、辨认笔录。 (1)被告人李国显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辨认说明。 证实被告人李国显辨认出唐河县育苗幼儿园门口是其用方木棍打张某甲的作案现场。 (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 证实崔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分别辨认出张某甲是被李国显打的人,分别辨认出持木棍将张某甲头部打伤的李国显。崔某某、王某某分别辨认出2014年12月16日民警在育苗幼儿园大门口提取的断成两截的方木棍为被告人李国显打张某甲的方木棍。 11、唐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120急救接警信息单、唐河县人民医院120出车记录。 证实2014年12月16日接到张某拨打120电话后120急救车出车到现场等情况。 12、唐河县人民医院一分院就诊登记表。 证实2014年12月16日中午张某甲被打伤后在该医院就诊的情况。 13、唐河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实2014年12月16日中午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到育苗幼儿园的情况,以及案发工地工人王某某说李国显是用育苗幼儿园大门外东侧地上的断两节的方木条打的。在得知张某甲死亡后,技术人员到案发现场提取了断成两截的方木块。 14、被告人李国显、被害人张某甲、证人李某乙、证人李某丁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上述手机号码在2014年12月16日案发后通话情况。 15、唐河县公安局讯问、辨认录音录像光盘。 16、被告人李国显、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 证实李国显、李某甲基本情况,二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17、证人崔某某证言。 当时张某甲就往大门外走,李国显从工地的院子里拿个方木棍子往外跑,我就往外看,看到李国显在育苗幼儿园大门外西侧的栏杆口那,朝张某甲的头后面夯一下子,当时方木棍子就断成两截了,断后的方木棍就在育苗幼儿园大门外的门口扔着。我就赶紧往外跑去劝架,当时李国显和张某甲还在用拳头对着打,他俩都滚倒在地上打,我看到张某甲的后脑勺流血了,我就上前抱住李国显不让他再打,把他们捞开,李国显起来就跑了,张某甲从地上起来说你跑不了你。这时李某乙过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是李国显用棍子打住张某甲头了。接着李某乙就和张某甲在说去看病的事,我就上楼干活了。 18、证人王某某证言。 我看到李国显拿个一尺多长的方木头撵出大门,照那个人的脑后打了一下,应该是因为来牌的事。李国显打架用的是个七八十公分的方木棍,我们工地上很多这样的棍子,打架后那个方木棍就在育苗幼儿园大门外的东侧放着,断成两节了,有新鲜断口,别的工人说李国显用棍子打那人,把方木棍打成两半截了。 19、证人李某戊(案发工地工人)证言。 2014年12月16日中午吃过饭,工地上的李国显招呼我们说咱们打会牌。后李国显就从屋里拿了一副扑克,我们就在院子里开始用扑克推牌九。当时是李国显当庄,他发牌我们带,我们刚玩几把,张某甲到院子里问谁是老板,我有个活。当时李某乙就跟他接上话了,具体讲什么我们也没有听到。张某甲说完后看我们在打牌就也带,后来有一把李国显赢了,李国显准备收我们带的钱,在收张某甲带的钱的时候,张某甲不让收,还说我不给你。李国显没理他就把他的钱收走了并说那我不推了,你推吧。张某甲说我不推,你把那收我的钱给我。李国显本来不想给的,李某乙这时说不整了,不整了,干活,李国显才把钱给张某甲了。张某甲接过钱就往幼儿园门外走,我上二楼就看见张某甲在幼儿园门口外面的地上躺着正准备起来,我就赶快到门口,张某甲起来后就和他面前的李国显厮打起来,相互拽着衣服用拳头打对方,乱抡,周围的工友赶快就将他们俩拉开了,拉开后,我看见张某甲耳朵下方的脖子上有血。李国显当时就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跑了。张某甲就报警了。我后来听工友说是李国显用一根木棍打了张某甲一下,张某甲才倒在地上。 20、证人李某乙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