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14时20分,我在家中接到我二儿子张某电话说:“我哥头被打烂了,在县医院一分院看病,你去看看”。我就骑着摩托车到县医院一分院,到那后找不到张某甲我就回家了.我下午2点50分左右到的家,看到张某甲在我家门口坐着,我对张某甲说:“你的头在哪里被打的啊”,张某甲说:“在县直幼儿园对门的工地被打的,我已经报案了,你别管了,他们还给我200元钱包扎头”。说着让我扶着他到他床上睡觉,我还想问张某甲怎么回事,张某甲说头疼的很,想睡觉,我就让他睡觉了。我把张某甲扶到床上后,就把我家的门锁着了,张某甲当天下午回家后没有再出门。我就一人到县直幼儿园对面的工地问怎么回事,工地拌灰的工人给我说他俩不知道为什么,工地上的那个工人拎个棍子将他夯一下子。二老板说:“头夯烂了,我就给他200元钱让包扎头”。大老板过来后,我说:“等张某甲睡醒了,我们去一小门前的刘医生那输水,光包扎一下不行”。大老板说“你们看病的费用我们出”,说完我回家了。到家后我给张某甲说话,张某甲不让我给他说话,他说他头疼的很,当时就4点半了,我想早点吃完饭,和张某甲去输水,做好饭我就吃一碗了,到5点半左右我就发现张某甲没有气了,我给张某打电话,张某回家一看就报警了,又打120,医院医生来看了看,说人已经死亡了,后派出所的人也来了。 我听张某说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县医院一附院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6日13时45分。 31、证人陈某(120急救医生)、郭某(120急救护士)证言 2014年12月16日晚上7点3分接到120急救中心的电话,说康复医院有个头外伤,让把病人拉回来抢救,我们坐120急救车到病人张某甲家中,发现张某甲头部在包扎着,人已经死亡了。 32、证人许某某(被告人李国显的朋友)证言。 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上八点多,李国显在往南阳班车上给我打电话说一会儿到南阳找我,晚上十点多我骑电动车接住李国显。在我们到吃饭地点中间,我问李国显到南阳有啥事,他说和别人打架了,晚上想住我那里,当时我也没往下问。我们吃完饭后我骑电动车驮着李国显往我住的地方走,我感觉李国显不对劲,我就盘问他到底把人家打成啥好劲,李国显给我说他拿个杠子打住人家脖子了,还问我把人家打死了该咋办,我对他说打死了你坐牢,李国显说他想跑哩,我对他说你也跑不了,有通缉令通缉你哩。正说时我们走到南阳市新华路与车站路交叉口,在等红灯时就被公安机关抓到了。 33、被告人李国显供述和辩解。 2014年12月16日,我跟着李某乙在唐河县县直幼儿园对面的旧房改造工地干活。中午我们干活的工人吃饭时我喝了一点酒。后我和李某乙、崔某某、看场的“老王”在工地里面推牌九,我坐庄在推,当时周围还有几个在带的,一牌几元钱的输赢。没来几牌,一个男的(张某甲)到我们来牌的地方找李某乙,他们说了两句之后,张某甲看见我们在打牌,他就也在牌场上开始带,我不认识他,我不想让他玩,但是我也不说,就让他在那里带,张某甲一牌都是带10元的,他开始赢了两次,我都给他钱了,他输了一次,他不让我拿他的钱,同时也不让我吃别人的钱。我问他为什么,张某甲给我说:“你能打过我了,我给你钱”。我当时很生气,我觉得我不是这里的人,张某甲人恶,我惹不起,我就把所有的钱都推了,我就说我不当庄了,让张某甲当庄,张某甲不当庄。因为这个我和张某甲争吵起来后,我们这个牌场就准备散了,我们就准备干活,张某甲在走的时候骂骂咧咧的在骂我,我很生气就随手从工地上捡了一根一米长的方木棍子,当时张某甲走到育苗幼儿园的大门外了,我就朝他后背的肩膀头上打了一下,接着把方木棍随手扔到育苗幼儿园大门外西侧地上了。张某甲挨了一棍后往下蹲了一下后,就转身和我厮打在一起,我们相互用拳头打对方的头和身子,打了几下就被我们的工友崔某某拉开了。捞开后我看到张某甲的脸上、耳朵后有血,我的左耳朵外耳部分被碰掉了一层皮。工友把我们拉开后,他还准备上前打我,我怕他找人再打我,报复我,我就骑着摩托走了。 我先到我姐李某甲家,我姐家没有人,我就到田地里找到我姐夫李某丙,我给他说我打架了,手机忘到工地上了,我让我姐夫给李某乙打个电话。我姐夫打通后把电话给我了,我问李某乙那人咋样了,李某乙说:“老板已经出面了,我们领着那个男的去小门诊看看,那个男的说要报警”。我听到这个消息后觉得事情没有很严重,就让李某乙给工地上的人说下班了帮我把我的手机和干活的工具包带回来,我随后就回家了。我回到家后就把自己打架时穿的衣服换下了,换了一套衣服。后来我到我妈家给我妈500元钱,是工地发的工资,让她给我爹看病。 当天下午五点钟等工地的人下班了,我又到我姐家,工地的人把我的东西拿到我姐家了。我帮我姐做饭时给我姐说:“我在唐河工地打架了,估计工作干不成了,我得出去找个活干,不能光闲着,去的远的话,身上钱也不多,你给我拿1000块钱,去了花着些”我姐说中啊。我们做好饭,我和我姐夫李某丙喝着酒,我还给他们说我中午打架的事,喝着喝着李某乙给我姐夫打电话说“打架的那人不中了”。他当时电话声音大,我也听见了,我脑子一蒙,我接着给我姐和姐夫说我回家了,我给我姐说:“你不是说给我拿1000元”,我姐给我拿1000元钱我就回家了,我回家到我妈那里,我说我出事了,我往南阳去了,我给我妈磕个头就走了,我没有给她说是什么事。我就打个出租车往南阳找我们村的许某某了,当天夜里我在南阳汽车站、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住。 3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2014年12月16日下午我弟弟李国显到我家帮我做饭时,李国显给我说:“今天中午在工地上打牌,那人输了,我吃他的钱,那人不同意,我就把钱还给他,那人拿到钱了,还说我的钱你还敢要,然后那人转身走的时候说难听的话,我就很生气,刚好身边有个棍子,就朝那人的头上打了一下。我打架了,估计工地也不要我了,我得出门打工挣点钱去,姐,你有钱没有,有钱的话借我1000元钱。我说好,但当时做饭没有来得及给他钱。做好饭后李国显和我老公李某丙在我家喝酒,他又把他在工地打架的事给我老公说了说。正在喝酒的时候我老公的电话响了,是我老公接的那个女的电话,当时他电话开着免提,我和李国显都听到了。对方一个女的说你们的人打架把人打死了,怎么把我们的人捞走了,很生气的样子来质问我们。我弟弟李国显也听到了,我也听到李国显打的人死了,我当时就很害怕,李国显给我说姐,我得赶快回家,你先借给我1000元钱。我就给李国显拿了1000元钱,接着李国显拿着钱就回家了。 本案另有被害人张某甲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唐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