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王仁义供述证实,鑫晨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不清楚资金来源,也没有出资,其是张国的姐夫,张国让其当法人代表就是挂个虚名,公司运作、人事安排、财务管理都是张国说了算,其在公司负责后勤和施工管理,每月挣工资3000元。公司成立后,在吉阳镇新下村建造的三个单元楼房,因三亚市打击小产权房扒掉了,损失几百万元,后来就是海防营建设工程,还有托斯卡纳酒店合作项目,包括租赁的鑫晨快捷酒店租金和转让费,都是张国联系办理的,这些资金都是安阳集资的钱。在安阳集资是张国一手办理的,集资的钱有多少、利息和返点多少,其都不清楚,黄守平带人到鑫晨公司考察时,其陪同招待过。海防营建设工程是张国委托平安建筑公司的王某某承建的,投资1000多万元,四栋楼主体工程和二栋楼地基、煤气管道、道路设施都已建成,因资金跟不上,2011年11月份停工到现在。2011年8月份,因为集资资金到期,集资户要账,张国安排其到安阳和集资群众见面解释,谈了还款计划。公司成立的两个分公司是为了推销海防营楼房,刚开始运作就停了。 三、被告人黄守平供述证实,2011年2月份至2011年8月,其给鑫晨公司集资6000多万元,其是鑫晨公司安阳办事处负责人,张国通过周某某和其认识,张国和其商定存款月息6分,返点27%,期限由3个月、4个月到6个月。2011年5月份,儿子黄海滨开始帮忙,主要是负责转账、收钱、写收据。其给别人的返点按照低于27%的4-10%不等给付,存款多返点多,存款少返点少。一般大户返点20%以上,散户最低返点7%。其大户有姜某某、左某某等,姜某某的返点23%是张国定的,其给左某某返点16%。其每收1万元,扣除利息和返点后交公司5500元。 四、被告人黄海滨供述证实,其父亲黄守平于2009年8月在丽人医院西侧开办了年轻元素保健品专卖店,大约在2010年12月认识了恒宇公司在安阳的集资代理人黄某某,开始给该公司集资,月息6分,返点18%,集资1万元,其父亲黄守平给集资户返点10%不等,集资大约2000多万元。2011年1月,其父亲开始给鑫晨公司集资,月息6分,返点25%。张国对其父亲说因鑫晨公司建房资金紧张,让其父亲以鑫晨公司合资建房名义在安阳集资,还颁发了公司驻安阳办事处主任的委任书,给了大量的鑫晨公司空白建房协议和三联单,其父亲给客户返点20%左右,自己留返点5-6%,2011年5月中旬,其父亲黄守平到恒宇公司要钱,把鑫晨公司的集资事情交给其办理,其还是以鑫晨公司的名义向社会集资,当时的利息是6分,返点27%,7月中旬,利息降为4分,返点降为25%,安阳的集资形势不行了,鑫晨公司也不好好地兑付了。其给集资户返点20%,自己得返点5%,其给左某某返点18%,给姜某某返点23%。其在门市给鑫晨公司集资一个月挣得10多万元。2011年8月份,鑫晨公司的会计王某到安阳对账后将剩余空白建房协议全部收回。其被抓获时身上带着的借款合同和收据都是自己家里人和其已经垫付给集资户的手续。 五、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2月份,其在洹水公园锻炼时认识邢某某,邢某某介绍其认识被告人黄守平,在黄守平的年轻元素专卖店,黄守平自称代表鑫晨公司在安阳合作开发房产,项目很好,让其拉客户过来,月息6分,返点20%。其在洹水公园锻炼时给别人介绍说将钱存到黄守平处很安全,不少人找到其到黄守平处存钱。之后黄守平给了其一部分空白合同和收据。其介绍去存钱的人,黄守平给的返点不等,最高18%,最低10%,其所得返点都是其介绍存款人存钱后,黄守平单独给其结算。其介绍存款300多万元,得返点30万元左右,其将挣得的钱还有自己的钱共100多万元都存到了鑫晨公司。 六、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其和黄守平都是供电局退休职工,口口相传在黄守平处存款安全,在黄守平的门市,黄守平、黄海滨向其介绍投资鑫晨公司合作建房工程,利息高,是和部队合作建房,黄守平那里还有鑫晨公司的宣传彩页。黄守平说存款月息6分,6个月期限先支付3个月利息,4个月期限先支付2个月利息,到期本金和剩余利息全部返还。其个人先存了57万元,后来联系邻居和亲戚朋友等存款,黄守平给其返点12-13%,黄海滨给其返点16%,其给存款户返点7-10%不等。 七、鑫晨公司成立相关手续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3日,法人代表王仁义,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物业、酒店、市政建设、农业开发、建材。股东是王仁义和张国,出资比例王仁义550万元,张国450万元。住所地三亚市田独镇下新村泰龙小区6幢。营业期限2010年6月13日-2030年6月13日。 八、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8月租赁海南三亚警备区30亩闲置地建办公楼,签订了协议,使用期限10年,10年后部队将土地和建筑物一并收回。2011年2月份,张国找其租赁(口头协议)后,在那里已经建成了4栋楼。其从张国处借款620万元,张国借其29万元,都有借据。 九、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珠三角饭店老板介绍认识张国,双方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了海南三亚警备区海防营别墅建筑合同,每平方米造价1560元。张国共支付其工程款9093568元,还欠其250万元。现在已经建成4栋别墅,每栋33套房子,其还建造了两栋楼的地基和163米围墙。王仁义主要负责工地施工进度管理。 十、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在王某某承包的三亚海防营工地分包水泥浇灌工程,发包方是鑫晨公司,工程从2011年2月份开始,已建成4栋楼主体工程,7月份停工。 十一、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许某某系朋友关系,海防营30亩土地租赁方是许某某,张国系从许某某处转租,二人有口头协议,租金每平方米20元,张国已建有4栋未竣工的别墅,许某某从张国处借款620万元,但张国通过其借许某某20万元,张国还借过许某某9万元。 十二、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原来在海南三亚市阳明房地产公司上班,2010年8月份,其从公司账户转款1000万元帮助鑫晨公司进行验资,第二天将款转回公司,未从中得好处。 十三、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底,老乡张国到安阳找其借钱,称公司建房资金紧张,其向张国介绍并联系了黄守平在安阳集资,留了双方联系电话,后来二人联系上以后就不再与其联系。 十四、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1年7、8月份,张国找其合作开发天然居酒店,双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张国交了定金200万元,因其生孩子该合作项目暂停。 十五、证人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榆红村主任,负责土地租赁。2011年8月份,村民林某找村委会想租赁天然居酒店60年,因涉及三个村民小组,有一个未签协议,所以未签订合同。 十六、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是榆红村支书,本村村民林某租赁天然居30亩土地准备和鑫晨公司合作建酒店,因土地属于几个村民小组,有的小组未签字,后来林某生孩子,协议未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