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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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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利、吕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所敲诈的172000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占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占利,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占利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刘占利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吕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经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占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晓东

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

人民陪审员  买 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