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下称会展公司)与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下称安居物业)签订租赁合同,会展公司租赁由安居公司管理的焦作市中站区许衡文化广场举办“2012年焦作●山阳新春文化庙会”,并先后交了5000元垃圾清运等费用。2012年1月7日,被告人司某某(已判刑)和李某甲(已判刑)与会展公司的丁某某洽谈后,签订了“2012年焦作●山阳新春文化庙会”大型文化庙会美食展位的外包合同,并先后交了场地租赁费25000元,经营期限自2012年1月23日9时至2012年2月7日18时(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十六)。李某甲、司某某与被告人刘占利三人仅召来了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已判刑)等7家美食商户。7家商户分别向李某甲、司某某交纳了入场费每个摊位1000元,押金500元。在经营中,由于当地商户出售的食品价格便宜,冲击了他们的生意,被告人吕某某向主管庙会的被告人刘占利提议无法经营,不赚钱,让商户闹会。后刘占利、吕某某二被告人与当地商户发生争吵,下决心组织闹会。随后,被告人刘占利打电话找来了封丘县回族商户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王某丙3人和郑州市商户靳某某等7家商户,吕某某打电话召集封丘县回族商户刘某甲等人,闹会人员陆续到焦作后暂住在中站区大桥旅社为闹会做准备。 2012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占利和司某某、李某甲三人召集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等10余人在中站区许衡广场西侧“凤阁520”旅馆668房间密谋闹会,经密谋,每个参与闹会的商户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缴纳每个摊位1500元的所谓参展费用。刘占利指使其小舅子赵某甲以李某甲的名义给商户出具了4500元的现金收据,每个摊位虚报3000元。而后,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收取了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等人交纳的所谓“摊位费”共计25500元,所收钱款由刘占利保管。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将此次庙会的《招商邀请函》上的收费标准篡改为“1500元进场费,3000元押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指使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为上访代表,王某甲等以回族商户的身份,向政府提诉求,把此次闹会转化成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加压力,其他参与的商户还约定:到政府上访时要口径一致要求政府按照现金收据上的数额如数包赔。如中站区政府不立即赔偿,就由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作为代表带领商户到焦作市政府进行上访,并在信访部门大厅内留宿、静坐以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压。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当场还承诺,如果闹会不成功,将收取的1500元退还商户。李某甲、司某某二人将篡改的《招商邀请函》复印了60多份分发给闹会商户,作为证据在上访时使用,以证明与主办方有真实的经营关系。一切准备就绪后,被告人刘占利与李某甲、司某某三人于当晚将手机关机并退房离开焦作市,躲至郑州市等待闹会消息。 2012年2月3日至4日,按照事先所密谋的步骤,被告人吕某某与王某甲、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靳某某等20余名商户手持假《招商邀请函》和假收款收据集体到中站区信访局上访,以主办方的《招商邀请函》虚假宣传为由要求政府做主,按照假收款收据上的全部金额包赔。经政府相关部门劝解,但吕某某等人仍到焦作市政府以同样的理由继续上访,并且滞留信访局北接待大厅过夜未走。2012年2月5日,袁某某等上访人员到市信访局北接待厅与前一晚滞留在市信访局的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继续上访。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被迫于2月7日向吕某某、袁某某、杨合星等7人分别发放了500元路费,从实际交付的押金中扣除,共计3500元,并保证三天后商户拿票据兑付实际交付的押金175500元。2012年2月5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介入调查。案发后,吕某某等7人已将赃款3500元退回。 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刘占利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传唤不到案,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2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抓获归案。 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传唤不到案,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网上追逃,2014年12月19日,再次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并于2015年2月5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占利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的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吕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刘占利系抓获到案。 3、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的报案材料,证实了上访户代表王某甲称,如果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不赔钱,二包人又找不到,就坚决要求中站政府退付所交费用,并且赔偿所有损失。春节期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顾全大局,每人发放路费500元,7个人,一共3500元,并且保证三天后按实际交付的押金退付。 4、群众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登记表,证实了21人,其中由袁某某代表上访人填写了此表,表达了要求政府做主,要求主办方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赔偿损失。 5、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报案材料,证实了招商邀请函是伪造的,上访人以卑劣的手段,意图要挟政府,讹诈他们公司,要求司法部门介入。 6、美食展包合同,证实了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于2012年1月7日与李某甲、司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代表是耿某某。 7、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及税务登记证一份,组织代码证一份,及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的身份证一份,证实了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是耿某某。 8、中站区委宣传部关于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主办许衡广场文化庙会及庙会期间信访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如果不赔他们钱,就到市政府门前拉横幅上访。扬言还要到省政府去。还要联络清真寺派回民增援。 9、中共焦作市中站区委宣传部授权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授权书一份,证实该庙会具体的招商工作由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负责。 10、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及证明一份,证实了主办方是其公司,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均由该公司负责。 11、焦作市中站信访局2012年2月17日出具的上访说明,证实了整个无理的上访过程,威胁政府。 12、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于2012年2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了在已经发现上访人员虚开收据,主办方要求报案,上访人员坚决不同意,执意要挟政府,时值春节期间,王某甲还扬言要联合宗教协会集体到省内上访,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与领导汇报,为顾全大局,由该单位于2012年2月6日给7位商户每人支付500元路费,共计3500元,先行遣散,并保证三天后按实际交付的押金退付,王某甲方才离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