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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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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利、吕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13、借条7份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份,证实了郭某某、袁某某等七人分别从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领取了500元,计3500元,及事发后将500元退回,及他们手中所持的收据,每人写了保证书一份。

13、借条7份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份,证实了郭某某、袁某某等七人分别从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领取了500元,计3500元,及事发后将500元退回,及他们手中所持的收据,每人写了保证书一份。

14、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收到条一份,证实了此3500元已经返还被害人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

15、刘占利女儿刘某乙交到条一份及记录条一张,证实了每个人编造的展位数分别是王某乙2个,王某丙2个,刘某甲2个,刘某丙1个,海某某2个,赵某乙2个,任某某2个,李某乙3个,赵某丙2个,石某某2个,袁某某2个,靳某某2个,王某甲3个,吕某某1个,杨某某2个。

16、吕某某、王某甲、杨某某三人收到刘占利女儿刘某乙的退款条,金额分别为12000元,10500元,3000元。

17、邀请函一份,证实刘占利、李某甲、司某某,将原来的入场费1000元,押金500元,变更为入场费1500元,押金3000元。

18、退还条及收据14份,证实闹会人员共将3500元路费退还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和被告人刘占利等人提供的伪造收款收据条已交给公安机关。

19、袁某某书写买票过程及上访事情经过,证实了虚开的票据是由袁某某买来交给李某甲的。

20、广场租赁合同1份及收据3份,证实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与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有场地租赁关系。

21、补充说明一份,证实当时闹会所持收款票据有175500元,并要求全额退还,还要赔偿金。

22、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同案犯李某甲、袁某某、王某乙于2013年3月19日已被判处相应刑罚,证实了本案中刘占利、吕某某的犯罪行为及与同案犯之间的相互关系。

23、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立功证明,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刘占利,成立立功。

24、封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这次美食展以3万元承包给了司某某、李某甲,后来发现刘占利有闹会的苗头并向耿某某做了汇报。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月10日,刘占利让来开会,进行开票、分工,刘占利专门叫来回民王某甲,王某甲组织人去中站区及市政府上访,7个人每人收到500元,就走了。事发后,将他本人及朋友任某某的票据退了。

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刘占利等人在宾馆策划闹会的经过,利益如何分配,王某甲让去市政府上访,自己也与袁某某上访。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刘占利、王某甲让闹会上访的,因为商户的生意不好,刘占利无法提成,闹会让主办方或政府赔钱,他开了4个摊位的票,妻子没有交钱,只应个名,如果成功,给他一些好处费,其余刘占利他们均分,分别去区、市两级政府上访,最后区政府答应先给已营业的七户每人500元路费,三天后去按收据领押金及摊位费。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甲来到焦作,交了3000元却开了9000元的票,当时也不让多问,自己就跟着去区市政府上访了,后来自己的3000元也退了。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甲让他和王某丙一起来到焦作,吕老二通知让去开会商议闹会上访要钱。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只交了4500元,开票每张多开3000元,自己到造店清真寺租了工具,是吕老二让他来的,刘占利让交款开票,去过区政府三次,市政府二次,过夜一次,他将与他同去的几个人的钱后来通过吕老二要回来了。

8、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正月初九下午,打印门市部来了一高一矮两个男的,让改动邀请函的数字,将1500和3000元这两个数字改动,印了20多份。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刘占利在2月7日打电话让她找吕某某把钱退了,还有一张收商户款的记录,其中王某甲3个摊位10500元,吕某某5个人8个摊位12000元,杨某某3000元等。

(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1、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司某某在中站区许衡文化广场举办美食展,叫来刘占利帮忙并占二成,到初五时吕老二想闹会,并给刘占利说之后,叫来回民商户,篡改邀请函,召集新老商户虚开收据,实际交1500元却开成4500元,有的就根本没有交钱,就是虚开的收据,约定利益分配方法,选出代表进行闹会,进行人员分工,通过给政府施压,让公司赔钱。安排完毕后,三人离开焦作,电话指挥闹会。并且证实,刘占利叫来了王某甲三人,吕某某也叫来了许多回民。

2、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丁在今年春节期间打电话让其来焦作中站闹会,他带来了自己的哥、叔共三人,交了10500元,订了7个摊位,每个摊位开了4500元的假收据,他做为回民代表到区、市政府上访,最后接到刘占利电话让撤,就与吕某某来到郑州找刘占利把钱退了,并证实当时回民有一半,吕某某组织除他三人外的其他回民。

3、同案犯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闹会的原因是吕某某、刘占利的生意不好,李某甲认为商户少才闹的。未营业的商户没有带工具,有的工具是从清真寺借来的,是刘某丁组织闹会的,让其做为上访代表中的一员,给政府施压,让主办方自然之旅赔偿收据上的虚假款项。一共到中站信访局去了3-4趟,每趟有30-40人,到市信访局去了2趟,每趟有20-30人。

4、同案犯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是刘占利提出闹会的,在668房间是刘占利组织商议的,约定新商户交1500元,开票成4500元,老商户不用交直接开4500元,如果闹会成功,交的钱不退,否则退钱。又选择了四个上访代表是吕某某、王某丁、靳某某、袁某某。其中钱是刘占利收的,票是赵某甲开的,李某甲答应在收据上写他的姓,司某某按的手印。然后他们三人离开,刘占利用手机联系了解闹会进展情况。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与爱人在庙会卖包子,交了1500元,由于不挣钱,刘某丁提出闹会,就是通过上访,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或公司赔偿损失,自己叫来了9个人,有4人留下,刘某丁叫开的会,刘某丁收的钱,其本人去中站区政府上访三次,去市政府二次。

6、被告人刘占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闹会的经过,但称是李某甲、司某某组织的,其他事实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相同。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