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史政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