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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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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扩军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史政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