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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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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扩军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4、证人侯小兵证明,2013年3月份,陈效增与张洪恩合伙在上蔡县华陂镇老供销社开发房子。侯某某让他找几个人到陈效增的工地上阻止施工,他就同意了。为了便于有理由阻止,侯某某就与他签了一份合同,说他租赁了侯某

4、证人侯小兵证明,2013年3月份,陈效增与张洪恩合伙在上蔡县华陂镇老供销社开发房子。侯某某让他找几个人到陈效增的工地上阻止施工,他就同意了。为了便于有理由阻止,侯某某就与他签了一份合同,说他租赁了侯某某的地,租赁费2万元,实际合同内容是虚假的。他就叫了侯攀兵、侯小攀、张卫伍、侯中原一起到了陈效增工地上,不让工人干活。过了一段时间,侯某某让他去其家,见到侯某某、侯书军、陈效增、张洪恩在侯某某家客厅里坐着,桌子上放着一装着钱的塑料袋。侯某某清点了一下钱数是10万元。后来陈效增、张洪恩和侯书军走了,就剩他和侯某某时,侯某某讲钱先放在这里,以后再处理。过了有20多天,王鹏飞找到他,给了他1万元钱并说是侯某某给的钱。王鹏飞又给了侯中原、张卫伍、侯攀兵、侯小攀每人3000元钱。

另证明,王鹏飞是被告人侯某某的女婿,在阻止陈效增盖房之前,王鹏飞对他讲,让他叫几个人过去,不让陈效增建房。

5、证人侯攀兵证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陈效增在华陂供销社院内施工建房,侯小兵联系他和侯中原、侯攀攀、张卫伍一起去工地阻止施工。在此之前,侯某某就对他讲:陈效增建房时整一下陈效增,其目的是想得些好处。他们几个阻止施工后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中午,侯小兵给他打电话让他和张卫伍到华陂镇新粮所对面一房子内会合。他和侯小兵、侯中原、侯攀攀、张卫伍5人到齐后,王鹏飞开着车过来了。王鹏飞笑着说:“给你们点工资。”就给了他及侯中原、张卫伍、侯攀攀每人发了3000元钱,当时没有给侯小兵,王鹏飞说:“小兵的比你们的多。”之后,他们拿着钱就走了。后来他问侯小兵发的什么钱,侯小兵说是阻止陈效增施工的钱。

6、证人侯书军证明,2013年过完春节,陈效增和张洪恩准备在其购买的华陂镇老供销社院内的土地上建房,遭到侯小兵阻止。张洪恩就让他出面协商解决。因为侯某某同侯小兵关系不错。他与侯某某系兄弟关系,他就找到侯某某,对其说:双方都有关系,你给侯小兵说说。侯某某给侯小兵谈了之后,侯某某对他说给侯小兵拿10万元钱,在东边给侯小兵留点地方。他就把侯某某讲的情况给张洪恩和陈效增说了。后陈效增和张洪恩约他到侯某某家,侯某某、侯小兵都在场,他们在那谈施工留地方的事情,陈效增和张洪恩也把10万元钱拿过去了,放在侯某某家的茶几上,他和陈效增、张洪恩就走了。第二天,陈效增和张洪恩准备施工,但是侯小兵还是不让他们施工。

另证明,送钱的当天晚上,他们从侯某某家走后,侯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让他把钱拿走,他就去侯某某家把10万钱拿走了。他一直保管着10万元钱,也没有把钱领回的情况告诉陈效增和张洪恩。后来于2013年9月16日把10万钱交给了公安机关。

7、证人李定证明,2013年4月份,她丈夫张洪恩与陈效增合伙开发华陂供销社的土地建房,准备施工时,侯小兵、侯小攀、张卫伍、侯攀兵、侯中原到现场阻止。张洪恩就去找她老表侯书军帮助协商,后来侯书军让张洪恩、陈效增给侯某某3万元钱。张洪恩和陈效增就让她给侯某某送去3万元钱,侯某某还是不让盖。后来侯某某让给其在东面留4米宽的地方。她感觉太亏,就去把3万元钱给侯某某要了过来。后来经过老表侯书军协商,说最少给10万元还得给他们留地方。把钱给他们后,他们还是不让盖。

8、证人侯国平证明,2013年年初,陈效增在华陂供销社院内建房,他是施工工人。在施工时,有几个年轻人到现场阻止,就一直没有盖成。

9、证人张永建证明,他2009年至今担任华陂供销社主任。2007年上蔡县人民法院拍卖华陂供销社土地时,他作为副主任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了字,15间仓库后面宽5.2米的土地也在勘查之列。

10、证人张卫伍证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他和侯攀攀、侯攀兵在华陂街上一理发店内玩。侯小兵到理发店里给他们说一个姓陈的在华陂供销社院里盖房子,占着侯小兵的地方了,侯小兵让他们几个过去阻止施工。这个事情过后一个月左右,侯小兵带着他们三个一起到华陂镇粮所前面一房子里。之后王鹏飞开着车和侯中原过来了。他就去卖水,回来后王鹏飞对他说:“不给你钱了,给你买衣服的钱不要了。”之后,他们就走了。另证明,王鹏飞曾借给他买衣服钱2400元,王鹏飞说给他顶账,顶的是阻止供销社院里施工的辛苦钱,每个人3000元。

11、证人侯攀攀(曾用名侯小攀)证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侯小兵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在其租赁的地方建房,让他过去。他到华陂供销社院里后,看到侯中原、张卫伍、侯攀兵已经到了。他们几个过去给施工的工人说,施工的地方占着侯小兵的地方了,让施工的人跟侯小兵说清楚再施工。

12、证人侯小兵对参与人侯中原、侯小攀、侯攀兵、张卫伍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侯小兵从多份照片中辨认出侯中原、侯小攀、侯攀兵、张卫伍系阻止施工的参与人。

13、上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侯书军于2013年9月16日将10万元现金交到该局,该局于当日将款发还被害人陈效增。

14、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籍调查表、上蔡县人民法院(2007)上执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土地登记审批表、驻马店市中兴拍卖公司出具的收条、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拍卖华陂供销社西院的界址和权属状况的说明、上蔡县人民法院现场勘查笔录、上蔡县华陂供销社资产处理情况自查表,证实陈效增以25万元购买了上蔡县人民法院委托驻马店市中兴拍卖公司拍卖的上蔡县华陂供销社西生产院的土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该土地包括了仓库后5.2米宽的土地。

15、2007年3月16日上蔡县华陂供销社与侯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证实侯某某租赁该社东边大院土地的情况,与被害人陈效增通过拍卖购买的华陂供销社的西生产院的土地无关。

16、侯某某与侯小兵签订的租赁合同,证实侯某某为让侯小兵阻止陈效增建房而签订的虚假合同情况。

17、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8、侦查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证明陈效增、张洪恩为顺利施工到被告人侯某某家送钱并协商施工的情况,及被告人侯某某点钱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