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刘某某证言:张全伟我以前也不认识,今年7月份初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西峡县的朱某某。朱某某想介绍他的朋友张全伟到南阳找我们借款,大概7月7、8号的晚上,朱某某领着张全伟和他大哥一起来南阳,在高新路白河庄园吃饭,吃饭期间,张全伟和他大哥拿着房产证和公司一套手续说一说情况,说是张全伟是在西峡县作煤炭生意,是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最近急用钱想借点钱用于公司经营,有房产抵押还有人员担保,他们想借款300万元用于张全伟煤炭经营,说是向煤矿交购煤预付款会优惠多一点。因为我们担保公司不做小额投资生意,所以我就把这笔业务介绍给我认识的朋友张某,我把情况介绍给张某,张某提出去西峡县考察,7月9号左右张某、我等人一起去西峡县考察张全伟的公司情况、还看了张全伟的房产、煤场和担保人朱某某的公司情况。我们见到张全伟的煤炭公司就在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张全伟的房产里面,张全伟还让我们看了房产证的原件还有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等公司的一套手续,当时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也没有去房产局调查房产抵押情况,要求看房产土地证,张全伟找了借口没有提供。当天基本就谈的差不多了,张某已经同意了借款。7月10号,朱某某领着张全伟和张全伟的大哥一起到南阳卧龙路与工业路口兴达商务楼张某的公司具体商谈办理借款的手续,后来我也去了。张全伟他们来时带着张全伟的房产证原件和他公司的手续、公章。最后谈妥敲定借款的有关事项,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抵押等,当天张全伟和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张全伟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张某并以这处房产产权做抵押,预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款,将该房产过户给张某,还办理了公正。张全伟提供了一个银行帐号让张某汇款,后来这个事情就完结了,在这个事情中我只是介绍给朋友帮忙。当时担保人是朱某某,因为这个事情是朱某某介绍的,张某提出以房产抵押外,找个西峡人担保好一些,张全伟和他大哥让朱某某担保,然后朱某某就同意担保并办理了担保手续。后来还款期限快到了,听说张某他们和他联系,张全伟可能借款期限要延期,再后来张某他们说出事了,张全伟彻底联系不上了,煤场的煤炭也叫欠款的人们哄抢了,张某去西峡县保全张全伟房产时发现张全伟提供房产证是假的。介绍这件事情,纯粹是朋友之间帮忙,我没有收到张全伟一分钱好处,至于朱某某是否有好处我不知道。 (4)、证人张某乙证言:张全伟在西峡县做煤炭生意很久了,四、五年前通过朋友在喝茶、吃饭时认识的,知道张全伟做煤炭生意,生意规模很大,后来张全伟资金周转不开,偶尔会向我借钱,都是用很短时间就还了,所以还是很相信他的,后来大概从2012年往后,张全伟说他向湖北孝感电厂送煤,业务做的很大,需要很大资金,慢慢借的资金也大了,还款也不及时了,从2012年7月到11月光本金欠我600万元。我经常向他要款,给的很少。2013年9月,张全伟和他老婆左建云在湖北孝感找魏国政要了一个510万元的欠条,左建云交给我说,魏国政欠张全伟510万元,过了国庆节去要过来还我钱,结果到2013年9月底张全伟干脆跑了。2012年7月10日、8月20日、11月15日,张全伟给我打了三个借条,分别借款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共计600万元至今没有还。去年7月张全伟向我借款说是湖北孝感供的煤炭急需开税票花钱,税票开了就可以向他们要钱了,要过来先还我,我信以为真,在7月5日、7月14日,就向西峡县工商银行张全伟的账户分别转款110万元和220万元,在此之前还从我这里拿现金几十万元。这些钱张全伟后来都还了,2013年7月11日,张全伟转给我一笔100万元、一笔75.72万元,这是还我的借款。我在2013年7月14日又转给张全伟220万元借款,后来也还了。这些钱与以前的600万元借条没有关系,也不是封息。以前的600万元借条本金也没有还,去年6月以来的利息也没有支付。 (5)、证人王某证言:最早在2010年1月开始,张全伟说做煤炭生意缺流动资金,陆续向我借款,第一次是借400万元,我分七次转给张全伟400万元,没有打条,到2011年10月18号张全伟才出具借条;2011年10月又分几次借款300万元,2011年11月24日张全伟统一打了一张300万元借条;2011年11月28日张全伟借了200万元,打了借条;2012年3月27日借了100万元,有借条。以上总计1000万元。当时张全伟借款用途都是说用于做煤炭生意的流动资金。2013年国庆节前后找不到。所有借款利息都是按月息3分,详细付息情况我也没有统计,这三年大概有四、五百万元吧。2013年7月份张全伟给我付利息10万元,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了,整个2013年张全伟就给我付这一回利息。 (6)、证人刘某乙证言:以前张全伟做煤炭生意,为周转资金向我们家借过钱,但是都还了,我们又是一个村的,我还觉得张全伟讲信誉的。后来张全伟在2013年8月底听说我将车卖掉了,手里有钱又提出借钱,我就先向张全伟的西峡县工商银行账户转了8万元,又给了张全伟2万元现金。张全伟给我打了10万元借条,利息3分。这笔钱刚给他,时间不长就找不到人了。我印象有一笔转款是张全伟还我妈张连香4万元,转到我的6222021714007017119银行卡上了。 (7)、证人张某证言:2013年7月12日,我三爹张全伟让我通过我的帐户给别人转款305800元,具体是干什么用我不知道。 (8)、证人陈某某证言:2013年春节前张全伟借我20万元,直到2013年7月才还我打到我西峡开的一个帐户上。 3、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刑)鉴(文)字(2013)032号文捡鉴定书 证实检材上的“西峡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西峡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4、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张全伟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情况说明 证明2013年7月11日章建梅收到张全伟转款40万元。 (3)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 证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张全伟卡号为6222021714004536186的牡丹灵通卡转入289.5万元;同日分八次转出100万元、75.72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4万元、30.58万元。 (4)抓获经过 证明2013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全伟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鱼梁州管委会鹿鸣岛小区C19栋1单元301室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米公派出所民警抓获。 (5)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