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7月11日支出一笔100万元、一笔75.72万元给张某乙,一笔40万元给章建梅,一笔10万元给王某,一笔20万元给李素珍,一笔4万元给刘某乙,7月12日支出30.58万元给张瀚。张某乙是在西峡县搞房地产的,我欠张某乙的款一直在封息,7月份封过利息,具体日子忘记了,应该是这两笔。我记得章建梅是南阳新亚投资担保公司的人员,7月份封过利息。王某是内乡的,我二哥张全书的亲家,我向他借过1000万元,还了几百万元。李素珍的钱也是封息了。刘某乙是西峡县我丁河乡一个朋友的闺女,我借了几十万元,还了一部分。张瀚是我大哥张某甲的儿子,我给他转款忘记为什么了,他们的联系方式我忘记了。 2、被害人张某陈述:……我来控告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全伟以公司名义和我签订《借款合同》,以张全伟个人位于西峡县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房产作抵押,向我个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是2013年7月11日到2013年10月10日。到期之后我们与张全伟联系不上,经了解发现张全伟给我们提供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而且该房产已被抵押给别人,我们认为张全伟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所以来报案。……张全伟我以前不认识,今年7月份通过一个朋友刘某某介绍认识。7月初的一天,刘某某介绍说张全伟是在西峡县作煤炭生意,是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最近急用钱想从我处借点钱用于公司经营,有房产抵押还有人员担保。后来刘某某约我一起去西峡县去考察张全伟的公司情况、还有看看张全伟的房产和担保人朱某某的公司情况。考察完之后,我见到张全伟的煤炭公司就在西峡县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张全伟个人的房产里面办公,张全伟让我看了房产证的原件,也到了担保人的公司进行了考察,我当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也没有到西峡县房产局、工商局调查,就同意了借款。第二天或第三天,刘某某领着张全伟和张全伟的大哥还有一个担保人朱某某一起到南阳卧龙路与工业路口兴达商务楼见我具体商谈借款的事情。他们来时带着张全伟在西峡县城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的房产证原件和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的手续、公章。我们详细谈妥借款的有关事项,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抵押等,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张全伟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我抵押,预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款,将该房产过户给我。然后办理了公证,我就按照张全伟给提供的西峡县工商银行帐号汇款30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张全伟打有收据。后来快到到约定还款期限,和他联系,他说不在家,在外地,一直推拖不还,10月10号以来与张全伟彻底联系不上了,保证人说等他回来在给钱,至今也没有给。10月14号通过了解知道张全伟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内容与房产档案不一致,而且该房产早已抵押给一个担保公司……。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张全伟是我的三弟,他是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西峡县做煤炭生意十几年了。2013年6、7月份我通过我们县的张宝献介绍认识了朱某某,在一起吃饭认识。我知道朱总有办法能筹来资金,后来朱总也去过张全伟位于西峡县城关东环路鑫伟煤炭公司看看。后来张全伟让我到朱总办公室说说看有没有办法筹来资金,然后我就到朱总办公室找到朱总。我说朱总你认识人多看有没有办法帮个忙给我家老三找点资金,做煤炭生意。朱总说可以问一下。中间隔了几天朱总说西峡这边钱紧张,他从南阳想想办法。后来朱总回话说已经说好了一家,但人家要担保,详细情况和对方见面谈,谈成了谈,谈不成就算了。后来我和朱总、张全伟一起到南阳,见了几个人我不认识。后来南阳来几个人到西峡张全伟公司、煤场考察,后来我知道其中一个人是借款人叫张某,我和张全伟陪着南阳来的人到公司看看,又到回车镇煤场看看。朱总后来也过来到公司见南阳来的人。中午我们和他们一起吃饭,朱总有事走了没有在一起吃饭。南阳来考察之后,7月10号签合同当天,我和张全伟、朱总一起到南阳张某的公司,具体地址我不知道。谈妥之后,张全伟出具了相关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房产证等。然后张全伟和张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张全伟以他的西峡县东环路鑫伟煤炭公司的房产做抵押。对方要求我和朱总担保,然后就又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时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正,公正手续时我也去了,张全伟留了一个银行转款账号给张某转款。手续办完之后我们就回来了。张全伟提供的房产证是张全伟本人的房产,我不知道房产证是真是假。 (2)、证人朱某某证言:张全伟以前我不认识,在2013年7月初通过西峡县的张宝献介绍认识,在一起吃饭认识,知道张全伟是做煤炭生意的,很有钱,吃饭期间我们谈到贷款事宜。后来两三天之后,张全伟的大哥张某甲到我办公室说张全伟最近急用钱,想囤煤,扩大经营,打款多的话煤矿能优惠幅度比较大,想让我帮忙找人借点钱,当时也没有说具体借多少钱,我说我可以给南阳的朋友问一下。我就和南阳的一个朋友叫姚海联系,说明借款的事情,他给我介绍联系乔建营,他说能介绍到资金叫过去到南阳说一下。2013年7月8号左右姚海给我联系让我过去到南阳,下午我和张全伟、张某甲一起到南阳,晚上在一起吃饭,一起有姚海、乔建营、刘某某等人。吃饭期间,张全伟带着有关公司手续、煤炭经营许可证、房产证等让他们看,张全伟向他们详细介绍他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是经营十来年煤炭生意,有很好利润,现在想囤煤扩大经营,急需用钱。刘某某他们几个人商量以后说情况也听了,明天去考察一下再定,晚上吃完饭我、张全伟等人都回西峡县了。然后第二天上午联系乔建营,接近中午时候,乔建营说刘某某已经带人到西峡县考察去了。然后我和张全伟联系他说刘某某带人(后来知道是叫张某)已经到他公司了,让我也过去一下。我去以后他们已经谈的差不多了,基本上把借款金额、利息等事项商谈差不多了。中午我没有和他们一起吃饭,下午他们去张全伟公司在西峡县回车镇的煤场就回去。这期间张某甲、张全伟多次催问进展情况。第二天我问乔建营借款的情况,他说和刘某某沟通一下,借款的事情基本差不多。7月10号和刘某某联系后我和张全伟、张某甲一起到南阳市卧龙路兴达商务大厦见到了刘某某、张某等人。然后按照以前商谈的情况,张全伟出具了全部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房产证等。然后张全伟和张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张全伟以他的房产做抵押。刘某某这边和张全伟都要求我担保,张某甲也要求帮忙履行个担保。然后我就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张全伟将房产抵押给张某时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正,办公正手续时没有让我去。张全伟提供的房产证原件交给张某抵押。张全伟留下银行转款账号让张某转款,这样这个事情就办成了。我是完全替朋友帮忙才担保,我也没有用这笔借款,事后款借到以后,因为我帮助来回跑这件事产生有费用,后来张全伟给我3万元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