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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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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留敏、李某飞、刘某飞、陈某犯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留敏,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留敏,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伟豪,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少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飞,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本院逮捕,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刘某飞,男,1987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留敏、李某飞、刘某飞、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敏、许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留敏及其辩护人卢伟豪、马少娟、被告人李某飞、被告人刘某飞及其辩护人张红晓、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某飞、梁留敏、刘冰伟(在逃)分别预谋侵占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C02二楼KT仓iPhone6plus手机主板,刘冰伟找到被告人刘某飞提议一起实施并得到刘某飞同意。2014年10月24日,李某飞利用任C02二楼账务员的职务便利、刘冰伟利用任C02一楼仓管员负责到二楼物流接收的职务便利,在C02二楼KT仓将刘远景(在逃)准备好的18块iPhone6plus(128G)手机主板通过电梯运抵一楼,C02码头储备干部刘某飞安排C02一楼仓管员楚新建(在逃)在一楼码头接货后,李某飞、燕永鹤(在逃)将手机主板带离厂区交给梁留敏销赃,获利2.88万元,赃款由梁留敏、李某飞、刘冰伟、刘远景等人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显示,iPhone6plus(128G)手机主板单价159.78美元,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6.1467,18块iPhone6plus(128G)手机主板折合人民币价值为17678元。

大约一周后,李某飞、梁留敏、刘冰伟、刘某飞再次分别预谋侵占鸿富锦公司C02二楼KT仓iPhone6plus手机。并于11月1日凌晨,李某飞、刘冰伟在C02二楼KT仓将打包好的装有10盒iPhone6plus(16G)手机(共10台)的箱子通过电梯运抵一楼,刘某飞、楚新建在一楼码头接货后,刘冰伟、李某飞、楚新建将手机带离厂区交给梁留敏。由于C02二楼KT仓加强对货物的盘点,梁留敏联系C02二楼KT仓负责管理成品机台的被告人陈某,希望其能为侵占手机提供便利,陈某同意后,11月2日凌晨,李某飞与刘冰伟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盒iPhone6plus(64G)手机(共10台)的箱子通过电梯运抵一楼,刘某飞、楚新建在一楼码头接货后,刘冰伟、李某飞、楚新建将手机带离厂区交给梁留敏。梁留敏将两次侵占的共20盒iPhone6plus手机予以销赃,获利11万元,赃款由梁留敏、李某飞、刘冰伟、陈某等人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显示,iPhone6plus(16G)手机单价332.63美元,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6.1457,10台iPhone6plus(16G)手机折合人民币价值为20442元。iPhone6plus(64G)手机单价350.14美元,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6.1461,10台iPhone6plus(64G)手机折合人民币价值为21520元。

2014年11月7日,刘某飞被鸿富锦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人员扭送至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2014年12月12日,梁留敏在鸿富锦公司被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6日,李某飞在荥阳市贾峪镇红沟村京城古城址被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6日,陈某在鸿富锦公司被民警抓获。刘某飞、梁留敏、李某飞、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鸿富锦公司收到刘某飞退赃款2000元,经公安机关向刘某飞追缴并发还赃款2000元,李某飞退赃款29000元,陈某退赃款9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梁留敏、李某飞、刘某飞、陈某的供述;证人闫某雷的证言;年龄及前科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PK区机台盘点报表、C02-2FMLB总成盘点报表、鸿富锦公司事故事件信息采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鸿富锦公司出具委托书;鸿富锦公司劳动合同书、资料明细看板、薪资证明、工作职责;美元汇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鸿富锦公司逐单进出报关申报表截图、鸿富锦公司出具价值证明、iphone6plus128G主板报关单说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刘某飞亲属、李某飞亲属、陈某亲属退赃申请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梁留敏、李某飞、刘某飞、陈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留敏、李某飞、刘某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留敏、李某飞、刘某飞、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梁留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梁留敏系初犯,过去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在所有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当庭有积极退赃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交优秀士兵奖状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各一份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某飞当庭提交鸿富锦公司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各一份,陈某当庭提交鸿富锦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二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