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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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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另查明,2012年5至11月,公安机关三次通知韩保军、贺淑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均作为证人到案接受调查,后公安机关通知,均不到案,2012年3月18日,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公园东门将贺淑静抓获,2012年12

另查明,2012年5至11月,公安机关三次通知韩保军、贺淑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均作为证人到案接受调查,后公安机关通知,均不到案,2012年3月18日,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公园东门将贺淑静抓获,2012年12月4日,民警在淮北市公安局古城区将韩保军抓获。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韩保军供述,证明2010年10月份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授权其和贺淑静、王某娥三人一起在郑州市金水区设立省汇中心办事处,其任省汇中心办事处的主任,负责省汇中心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办公地点在郑州市金水区省汇中心A座905室,该办事处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没有金融机构成立许可证,为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北京分公司募集资金,介绍客户购买天津鹏英志生公司的基金。投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三种,承诺给客户保本付息,投资三个月,月息三分,二分分红,相当于是月息五分;投资六个月是月息三分,三分红利,相当于月息六分;投资十二个月是月息三分,四分红利,相当于月息七分。办事处是2010年10月10日开始为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对象是普通大众,经其办事处募集了两千多万元资金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贺淑静供述,与被告人韩保军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其和韩保军等人经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授权在郑州市省汇中心A座905成立办事处,对普通大众进行宣传,有宣传天津鹏英志生公司的宣传册和光盘,另外就是客户来了以后给他们进行讲解,让他们看宣传册和光盘。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吸收存款的事实。

3、证人何某某、李某玲、周某某、史某某、陈某欣、余某某、李某争、杨某花、曾某某、史某某、郭某莲、高某君、买某某、袁某、毛某某、曹某兰、乔某某、马某某、赵某宣、郭某鑫、郭某红、赵某兰、张某民、姚某某、高某珍、杨某术、卢某、郑某娟、苏某某、曹某建、程某发、岳某某、薛某某、沈某某、东某某、崔某某、东某云、贡某某、孙某某、吉某某、李某丹、银某某、杨某英、周某红、常某、邢某某、李某梅证言,证明了上述证人经人介绍向被告人韩保军、贺淑静成立的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省汇中心A座905室集资点存款的事实经过及公司的宣传方式是口口相传的方式。

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张文英是鹏英志生公司的董事长,卢珈是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也是鹏英志生公司的总裁,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其介绍韩保军认识卢珈,韩保军所募集的资金都汇给其妻子曾某某,在银行开的账户是卢珈让其妻子曾某某开的,这个账户是鹏英志生公司用来资金周转的情况。

5、证人曾某某证言,证明其有银行卡在天津鹏英志生北京分公司内用作公司业务,一共有三张卡,一张是农行的,一张是工行的,还有一张是中国银行的。农行卡号为6228460280000672115,工行和中行的我记不清了,这三张卡在其辞去工作以后都销户的事实情况。

6、证人王某岁证言,证明其对被告人韩保军用其工商银行卡的情况并不知情的事实。

7、证人孟某荣证言,其在天津鹏英志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其证言证明了天津鹏英志生公司人员的情况及该公司在郑州分别设立办事处、公司募集资金,大约在郑州募集的有一千多人,约有2亿元。卢振中募集的钱全部都汇到了北京分公司梁颖的账户上了,韩保军汇到了执行总裁陈某老婆曾某某的账户上的事实经过。

8、证人陈某清证言,证明中国富鑫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下属的6个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天津鹏英志生公司为其非法募集资金的犯罪事实。

9、证人王某娥证言,证明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郑州省汇中心办事处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金融机构成立许可证、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其在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省汇中心办事处工作过,省汇中心办事处的韩保军当时让其任省汇中心办事处的副总经理,其介绍过客户到该办事处投资,其提成分钱,办事处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才开始的时候是月息3分、月红利4分共7分,后来根据客户投资期限的不同分别计算利息和分红,月利息是3分,分红按照投资期限的不同分别计算,从1分到4分不等,并且一阶段一个政策,李某展负责记账,账目在李某展处的事实。

10、证人陈某证言,证人陈某在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郑州省汇中心办事处任职顾问,该证言证明鹏英志生公司省汇中心办事处具体募集资金的方式、方法和具体事实情况,还证明该办事处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金融机构成立许可证、没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开宣传。开始的时候,都是熟人朋友间的口口相传,后来,公司里发传单,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宣传。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李淑展是会计的事实。

11、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郑州省汇中心办事处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金融机构成立许可证,韩保军是负责人,韩保军负责全面工作,贺淑静是副总,和韩保军是合作关系,贺淑静负责拉客户募集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主要是采取口口相传和公司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募集资金的事实经过。

12、证人王某安证言,王某安在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省汇中心办事处任职总监,其证言证明其任职期间介绍客户投资及鹏英志生公司关于提成、队伍组成等具体事实情况。

13、证人刘某花证言,证明其在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郑州省汇中心办事处任职业务经理期间介绍熟人到公司投资存款的事实情况及该办事处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成立许可证,向社会公开宣传,主要是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募集资金的对象都是社会大众的事实。

14、证人李某展证言,其是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郑州省汇中心办事处的内勤,负责收取客户的资金以及向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北京办事处转账,向北京办事处核对有关资金数据和账目。证明其工作是韩保军安排的,办事处总经理是韩保军,他负责全面工作,贺淑静在其去之前负责收取客户资金、向北京分公司转账、核对数据和账目,其去以后贺淑静就负责业务方面的工作、与客户之间清算提成等工作。省汇中心办事处从开始到最后总共募集了428人次的客户资金,协议金额共计2525万元。其接手以后是其记的账,在其之前有几笔是贺淑静记的,账在其优盘里存着,另外其和北京分公司之间的来往账目大部分都是其通过网银转到北京分公司曾某某的账上的,网银现在不能用了,有的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或者是直接把现金存到北京分公司曾某某的账户上的事实经过。

15、被告人韩保军聘书及其反映的材料、韩保军已转股金额和未转股金额统计。

16、省汇中心集资点部分客户报案材料。

17、证人李某展提供省汇中心账目和QQ下载账目及银行卡复印件、省汇中心集资点个人提成表。

18、省汇中心集资点转股凭证。

19、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韩保军、贺淑静均是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